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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 在古代婚俗中,存在着一种看来是奇特的然而却是极为普遍的婚姻形态,这就是当一个已婚的男子死后,他的兄弟可以,甚至必须娶他的寡妻为妻;他的儿子也可以娶除了自己生母以外的诸母为妻。这一现象,有些史家称之为“妻后母、执嫂”。如《三国志·乌桓传》注引《魏书》说:“乌桓者,东胡也。……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若无执嫂者,则巳。”婚姻史上把这种特殊的婚姻方式称做“收继婚”,而“执嫂”又称做“逆缘婚”。在人类的婚姻发展史上,几乎所有的民族都有过“妻后母、执嫂”这一婚姻形态。兹略举几例,用概其余。  相似文献   

2.
收继婚分为两类:一是平簟收继婚,也就是指同胞兄弟之问或家族同章阊的转婚关系;二是上下辈之间收继婚,如父死,其妾嫁给其没有血缘关系的庶子,甚至有的继祖母嫁给孙子辈等.但这种现象对于中原华夏民族来说,也仅散见于<左传)等较早的先秦文献中.收继婚习俗历史悠久,形式不一,在我国古代各个民族不同历史阶段都有不同形式的存在.由于受传统伦理道德的制约,几乎历代政府和民同都禁绝之,清朝政府也是如此.  相似文献   

3.
在人类社会两大部类生产中,人类自身生产占有重要位置.而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人类的婚姻史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经历了许多阶段.由于年代久远,后人对早已消失的婚姻制度和礼俗会产生种种误解,对《左传》中记载的“烝”婚和“报”婚就发生了这种情况.什么叫“烝”婚和“扳’”婚?这是曾长期存在于奴隶社会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形式之一.所谓“烝”婚和“报”婚是指这样一种婚姻形式:在父亲死后,儿子继娶庶母为妻,叫“烝”;在兄或叔父死后,弟弟或侄继娶嫂或婶母为妻,叫“报”.如果从女方言,则是转为庶子或夫弟、侄子之妻,所以又叫收继制婚或转房制婚.在《左传》里,关于“烝”婚的记载有六次,关于“报”婚的记载有一次.这种婚姻在当时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左传》只做了客观地反映.但后人对此不能理解,以封建的伦理道德来看待此种婚姻,把它等同于“通”或“淫”,亦即“通奸”,这实在是一种误解.  相似文献   

4.
收继婚,是古代欧亚草原上各游牧民族普遍盛行的一种妻后母、报寡嫂的婚姻习俗。一元朝是十三世纪时由北方的游牧民族蒙古族建立的一个庞大统一的封建帝国.他们同样实行古老的收继婚。正如《出使蒙古记》所描述的:“每一个男人,能供养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妻子,…。按照他们的通常风俗,可以同任何亲戚结婚,  相似文献   

5.
詹鄞鑫 《文史哲》2004,(5):22-26
在商史领域,商王继统法一直局限在"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哪种为主的问题上。其实,"子继"和"弟及"都只是表面现象,而不是继统原则。父系氏族的血缘构成,决定了氏族家长后继者对前任者而言,不是子就是弟,不存在其他的可能性。真正核心的问题应该是,凭什么来决定继承人的确立。在氏族社会中,继承人的确立原则只能有两种可能性,要么论血缘的亲疏远近,要么论能力德行的大小贤不肖。如果按血缘原则来探求继统法则,不论作何种假设,都无法合理地解释商王传位的事实。但如果假设商王继承人是由选举决定的,则所有的疑问都可以迎刃而解。令后世不可思议的王权罢免现象,也反映了商王继统法的选举制性质。商代继统法是原始公社选举制发展到周代嫡庶制的过渡阶段,前期承前,后期启后。在文明程度较高的商代,选举制度必然伴随着王位的争夺,引发动乱。商王室的继统法不得不改造为王储制度,由此开启了周代嫡庶制的先河。  相似文献   

6.
论祖先崇拜与西南民族服饰文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祖先崇拜与西南民族服饰文化杨正权祖先崇拜是继图腾崇拜、自然崇拜之后被中国西南各少数民族所虔诚信奉的一种原始宗教。其产生的年代大约在母系社会向父系氏族过渡的时代,即群婚制向对偶婚转化的时代。其产生的理论基础是“灵魂不死论”。西南各少数民族认为万事万物...  相似文献   

7.
贾熟村 《云梦学刊》2009,30(1):46-50
太平天国崇拜上帝,反对儒、释、道,形成了中西文化的激烈对抗。曾国蒋家族信奉儒、释、道,起而抵抗,父死子继,弟死兄继,直至太平天国失败。有大量的曾国藩之类的家族与太平天国对抗,应该也是太平天国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太平天国起义当然是一次激烈的阶级斗争,但是,它同时也具有明显的中西文化冲突的色彩.  相似文献   

8.
一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记录了一个女性“去夫亡”的案例: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整理小组认为,“去夫亡”即“离夫私逃”。女子甲以非法的方式私自逃离夫家,之后再与乙结合。从秦简记载看,当时这一类已婚女性逃亡甚至逃亡后再婚的情况或并不少见,如:女子甲为人妻,去亡……。(《法律答问》)甲取(娶)人亡妻以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法律答问》)“为人妻,去亡”亦即“去夫亡”,而“娶人亡妻以为妻”则是“去夫亡”之后再婚,同于“女子甲去夫亡……相夫妻”条。另据…  相似文献   

9.
黎族女子“不落夫家”婚俗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近代黎族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形式中,盛行着女子婚后“不落夫家”的婚姻习俗,即在婚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女子重落母家,过着不受婚姻制约的自由性生活,甚至已婚女子终身保持着母系血缘氏族的隶属身份。研究近代黎族这一婚姻现象与实质,对探讨人类社会原始家庭的演变,是颇有裨益的。本文主要就本世纪五十年代黎族合亩制地区的海南岛保亭、乐  相似文献   

10.
世传张良在圯桥与老人进履时是个小孩子。近读《史记·留侯世家》,详推其年,乃知此说不确。《留侯世家》载:“留侯张良者,其先韩人也。大父开地,相韩昭侯、宣惠王,襄哀王。父平,相厘王、悼惠王(《汉书》作桓惠王——引者)。悼惠王二十三年,平卒。卒二十年,秦灭韩。良年少,未宦事韩。韩破,良家僮三百人,弟死不葬,悉以家财求客刺秦王,为韩报仇,以大父、父五世相韩故。”据此推算,张良的父亲张平死于韩桓惠王二十三年,即公元前250年,因“良年少,未宦事韩”,至于张良少到什么年龄,没有说明,现在姑以三岁计算。接着“卒二十年,秦灭韩”,为公元前230年,亦即秦王政立位之十七年,此年张良为二十三岁。此后,张良即散家财,求刺客,准备刺杀秦王政。  相似文献   

11.
<正> 周代是我国礼俗的大成时期。在周代的诸多礼浴中,尤以婚姻礼俗最为引人注目,有礼“本于昏”(《礼记·昏义》)之说。而其中“同姓不婚”又为最大戒律,向为研究者所重视。然自汉唐的博士硕儒乃至今天的专家学者在对“同姓不婚”的理解上仍存在着原则分歧。本文拟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谈点个人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关于“同姓不婚”的记述以《左传》与礼书为最集中。如《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说:“男女辨姓”。昭公元年说:“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等等。又如《礼记·坊记》说:“取妻不取同姓。”《曲礼》说:“取妻不取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大传》说:“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等等。汉人许慎说:“诸侯娶同姓”(《五经异义》)。意在否定周代有“同姓不婚”的规定。古籍中确有“诸侯娶同姓”的记载,如晋献公娶狐姬、骊姬(《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晋平公内“有四姬焉”(昭公元年),鲁昭公娶吴孟姬(哀公十二年)等。但这些都是个别事  相似文献   

12.
<正> 《左传·庄公十年》记曹刿论战:“吾视其辙乱,望其旗靡,故逐之。”杜预注总释“辙乱”、“旗靡”为“怖惧”,说明杜预认为此“旗靡”义人人皆知,不必详注。当然,单从字面上看,旗靡即战旗披靡、倾斜。但细推敲,则战旗并非步兵散卒把握手执,而是装置于主帅及主要将领的战车上的,《左传·成公二年》载“师之耳目,在吾旗鼓”,可证;而且战旗绝非可有可无的摆设,它应当有自己固定的、牢靠的位置。因此,无论如何疾速奔命,如何“怖惧”,牢固地插在战车上的战旗何至于倾斜呢?由此看来,杜注“怖惧”固然失于笼统,后世诸家“披靡”释之,也只是字面上敷衍,于理则多有未妥。  相似文献   

13.
本文认为,从猿到人指的是从古代类人猿发展到人类(最早是猿人)这个过渡时期,它处在人类原始社会之前,生活着的是“正在形成中的人这样的动物”,还不是人类。至于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最早的社会形态,生活着的是“完全形成的人”,现在已知道约有三百万年的历史,包括猿人、古人、真人和新石器时代以后的人类等。从猿到人这一时期属于人类社会历史以前的动物史。从猿到人的动物群与人类社会最早的原始群团有着根本的区别,只有后者才属于人类社会。这是因为,在原始群团中,人类用工具进行有益的劳动,即进行“能产生预期效果的劳动”,这是从猿到人的动物群所没有也不可能有的。 本文还认为,首先应该根据生活资料的生产、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其次再根据人类自身的生产、婚姻与家庭的发展与不同形式,来讨论原始社会史的分期问题。这样,可以把原始社会史分为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三个时期,又可再分为杂交乱婚、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家长制家庭和一夫一妻制家庭、军事民主制等六个阶段。  相似文献   

14.
唐五代假子制度的历史根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史上的假子即养子,也叫义儿、义男、养男、螟蛉等。收养子的现象,为世俗所恒有,历代文献不乏记载。究其原因,无非有三端:其一,中国人对于子嗣看得很重,那些缺乏子嗣的人,考虑到终老赡养、家族延续,祖先血食以及财产继承等问题,不得不收养异姓男儿为子。其二,年幼无依者也往往为人所养;我国古代还将妻前夫之子称为假子。其三,养父子双方出于某种感情的需要,这种感情当然也掩盖着为达到某种政治或经济上的目的。历史上一些官僚贵族、军人、地主和商人等就有通过拟制父  相似文献   

15.
1981年作者以谱系法对云南省永德县彝族(利米人)的婚姻史进行了调查,发现利米人的婚姻状况较为特殊,其基本特征为:利米人享有较大的性自由,不仅婚前而且婚后可以和异性朋友在外野宿(俗称“买牛加”),不受社会非难;利米人正式婚姻实行严格的单偶制,不允许多妻。但婚后享有充分性自由(“买牛加”),由于这个原因再加上其他原因,利米人离婚甚为频繁;利米人实行父方居住及父系嗣继制度。一对正式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或加上单身父母(或其他亲戚)组成的核心家庭是利米人家庭主要形态,儿子结婚后便要分家。利米人的婚姻形态与另文介绍的云南永胜县他鲁人的婚姻形态有若干相同之处。像利米人、他鲁人这样的婚姻形态,对中国文化人类学研究领域的意义在于它们提供了实例,有助于人们摆脱至今仍占统治地位的单线进化论的影响。曾由摩尔根首先提出并经恩格斯归纳出人类婚姻家庭的演化模式,即人类婚姻由血缘婚和群婚到对偶婚再到一夫一妻制,与此相适应的原始群到母系家庭再到父系家庭,已有愈来愈多资料表明,这一把婚姻家庭分为几个发展阶段的模式很难成立。  相似文献   

16.
许少波 《江海学刊》2014,(3):133-142
根据我国亲属制度的历史和家庭生活的现实,家事纠纷应界定为:以婚姻家庭关系为基础的,发生在夫、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以及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民事纠纷。基于程序的视角,家事纠纷可区分为三个层级,即家事诉讼纠纷和家事非讼纠纷、家事财产性纠纷和家事身份性纠纷、有潜在第三人的家事纠纷和无潜在第三人的家事纠纷,这三个层级的分类是相互联系、层层深入的。在程序原理适用上,可以将家事纠纷的讼争性与非讼性连接为一条直线,将诉讼原理与非讼原理连接为另一条直线,这两条直线相互平行,在逻辑上形成一种对应适用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出于治理黄河的需要,华夏先民们在没有铁质农具从而私有制并不发达的情况下,借助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以部落联盟的形式建立了早期的国家政权。尽管夏朝废除了早期氏族社会以推举、禅让来延续权力的民主制度,形成了以血缘因袭王位的世袭制度,但其内部的权力继承制度尚不稳固,其血缘关系也很难渗透到十一支姒姓氏族以外的部落群体。继之而起的商朝将游动不拘的部落联盟演变为相对稳定的方国联盟,从而加强了地域-血缘的稳定联系,并用制度化的血缘继承关系改变了夏代"有王与无王"的混乱局面。但商朝诸方国之间的血缘关系仍然是外在的,其内部的权力继承尚存在"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两种形式。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在充分吸取夏、商两代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创立了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并通过分封诸侯的形式使王室的血缘关系渗透到整个国家的势力范围,再通过"制礼作乐"来维护和巩固这种"家国一体"的社会形态。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从亲子血缘关系出发,以"爱有差等"来论证"礼有别异"的儒学诞生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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