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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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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强制保险包含了无过错保险制与责任保险制的元素,具有混合保险制模式的某些特点,但从其他先进国家在其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各自发展阶段上的法律经验来看,纯粹的责任保险制与纯粹的无过失保险制都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在完善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时,应以侵权责任保险制为基础,合理吸收无过失保险制的某些优点,重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2.
为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利益 ,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文章认为在民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已为无过失责任 ,为实现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目标 ,理应在未来的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中实行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3.
责任保险事故的受害人在传统任意责任保险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这导致各国立法的调整,其中,有允许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立法例。为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所产生的严重社会问题,各先进国家纷纷颁行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并赋予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的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其性质主要为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兼有保险合同法上的保险金请求权的特点。我国强制机动车保险法应借鉴他国立法经验,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4.
在工伤事故领域,传统纯粹私法的救济导致受害劳工的贫困、工伤事故问题的恶化.劳工无过错赔偿制度与雇主责任保险的结合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侵权赔偿制度的弊端,但其损害分担功能依然有限.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意味着对以过错为基础的侵权责任的摒弃,更倾向于补偿受害人的法律政策.虽然多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私法性质的或公法性质的损害救济方式,如自我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慈善团体的救助等能发挥广泛的损害分担功能,但在保障劳工权益、调节和改善劳资关系以及促进社会经济进步方面,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的协调更具实益.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中,特别是无过错侵权责任中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过失相抵的问题,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通过对过失相抵的概念和适用规则进行探究,以及对各国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过失相抵进行比较考察后发现,交通事故责任中完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在我国现有立法背景下,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主要进行过错比较,适当考虑原因力;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不能证明机动车方有过错的,则应以原因力的比较为主,同时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相似文献   

6.
本文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关保险公司的规定为依据,从侵权法的角度论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与责任保险的关系及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性质、范围。本文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关保险公司的责任的规定的具有不合理性,不适当的加大了保险公司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责任;《保险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7.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需要明确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过失相抵等问题。为保护受害人利益,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在过失相抵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损害的对象之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在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上,应予以严格控制,以受害人故意为唯一免责事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诸多的疏漏及不足,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8.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需要明确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过失相抵等问题.为保护受害人利益,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在过失相抵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损害的对象之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在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上,应予以严格控制,以受害人故意为唯一免责事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诸多的疏漏及不足,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9.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混合的立法发展过程。《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用数条条文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和过失相抵规则,既要赔偿直接与间接财产利益损失,也要赔偿精神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10.
环境责任保险自产生以来就以其独特的优势从环境损害风险社会分担机制中脱颖而出。作为侵权责任社会化的有效途径之一,拥有坚实法理基础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传统民事侵权法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促使其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不完全赔偿原则等方面积极做出调整,藉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侵权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环境侵权实行经济与法律的综合控制,弥补了现有法律制度在环境权益保障方面的不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1.
试论在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责任保险是一新型的保险品种.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有利于环境保护、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的权益.保险法上的近因理论与环境侵权严格责任、推定因果关系多有冲突,因此有必要修正传统的保险理论以适应保险业的发展.环境侵权责任与产品责任竞合也是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必须重视的问题,鉴于产品责任从理论到实践都比较成熟,在同时投保了环境责任险与产品责任险的情况下,产品责任险应当优先赔付.  相似文献   

12.
在高压触电侵权案件中,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下,高压电设施经营者承担了较重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40条,高压触电侵权案件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高压电设施经营者可以免责、减责。目前,在高压电设施经营者的免责事由中,受害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实务界处理高压触电侵权案件时存在对受害人故意内容的认定不统一、受害人是否构成故意的判定标准不统一、对受害人故意和过失的界限认定不统一等问题。今后,应不断完善高压触电侵权案件办案思路,判定受害人是否构成故意时,不能仅以受害人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认定其主观存在故意;在判断受害人的过错状态时,除非有特别事由,否则仅应在受害人过失范围内依据其违反注意义务的等级判断其过失程度;对于受害人有预谋的自伤自杀、不顾明显警示和他人反复劝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  相似文献   

13.
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评《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1999年 8月 3 0日 ,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的主要精神可以概括为 :在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 ,如果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 ,行人负全部责任。从侵权法的角度看 ,沈阳市的新办法意味着责任赔偿规则的一个重要变化。长期以来 ,大部分地区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实行的是“严格责任规则”(或者说是“无过失责任”) ,也就是说 ,如果机动车辆对行人造成伤害 ,无论机动车方是否有违章行为 ,都得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 ,赔偿的具体额度依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新办法用“过失责任”代替了严…  相似文献   

14.
医疗风险不仅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也会最终损害患者利益.发达国家对医疗风险的防范与管理进行了多年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划分为商业医疗责任保险、互助医疗责任风险金和综合保险三种典型模式,美国、英国和瑞典等三个代表性国家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将直接影响国际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5.
机动车致损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同时实行过错相抵制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损行为的违法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损的事实以及机动车交通致损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为了无过错责任的顺利实施,必须同步跟进一些相关的制度,如: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险和设立社会救助基金。  相似文献   

16.
由于立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称谓不同,具体指向亦不明确,这就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单纯以补偿为目的的损害赔偿忽视了保有人特别是车主利益,并有悖于侵权法基本原理;保险及各种社会救助基金的兴起取代了保有人承担责任的体系位置.有必要反思《侵权责任法》和《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表述.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应考虑机动车的双重属性,其责任实质由特别安全保障义务转化而来,特别安全保障义务随实际占有人的变动而变动,责任的分配应依据危险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对危险的管理义务和掌控能力而定.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主要为驾驶人,保有人一般应排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之外.作为驾驶人担责主义的例外规定主要有:驾驶人作为受雇者;保有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相似文献   

17.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各方负事故责任情况下,对无辜受害者仅承担按份责任还是同时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在《道路交通法》中尚处于立法空白,《侵权责任法》规定也不明确,而且《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的规定与已适用多年的《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有重大区别,由此导致法律适用的困惑和司法判决的混乱。在机动车各方负事故责任致无辜受害者受害的情况下,机动车各方主观上不仅各自存在过失,而且存在共同过失,机动车各方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8.
环境侵权的鲜明特征决定其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比较一般侵权行为,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调整表现为违法性要件的抛弃、无过失责任的确立、损害标准的降低和因果关系的推定,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调整降低了受害人寻求救济的难度,对环境侵权救济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为侵害排除和损害赔偿的并重及损害填补责任社会化两方面。  相似文献   

19.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风向标,其高度自主化的学习决策机制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产物,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也使得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系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奉行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标准来判断责任承担的主体,实行以驾驶人注意义务为主的过错责任原则。而随着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化的趋势不断增强,自动驾驶系统具备驾驶人的属性,系统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有替代驾驶人责任的趋势。结合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性对其侵权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展开研究,通过黑匣子技术合理界定运行状态,在平衡技术创新与受害人救济的原则下,认定自动驾驶模式下的交通事故侵权由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然而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性的存在决定着它不同于普通产品,因此通过强化生产者的说明义务,建立严格的事后监测机制,规定生产者的免责机制和设置强制保险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的机制来合理分配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20.
现代风险具有技术性、系统性、可估算性等不同于传统风险的特征。受二元赔偿结构的限制,形成于传统风险条件下的古老侵权法再也无法独自承担起救济现代风险损害之重任,而必须与责任保险、第一方保险、社会保障等社会化救济机制相互协作。在此背景下,我国《侵权责任法》未能充分考虑与其他社会化救济机制进行协作的需要,其立法理念略显滞后。通过对侵权赔偿与各种社会化救济机制的整合,构建符合国情的现代综合救济体系是我国损害救济机制转型的未来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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