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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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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封建经济制度的发展,到宋以后占主导地位的已经是封建租佃制了。这种封建租佃制在宋代学田制中表现了如下的一些特点:许多学田被地主豪绅租占,然后再转租出去,“二地主”明显地出现了;在以太湖流域为中心的两浙地区,盛行一种小地块租佃制,不仅在学田上如此,在其他封建土地所有制上也如此;以实物和货币这两种形态的定额地租处于支配地位。仅就以上几点给以叙述,借以说明宋代祖佃制关系的发展。错谬之处,请同志们教正。  相似文献   

2.
清代实物定额租制的发展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封建地租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经济实现,是封建社会剩余劳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对清代地租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加深对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生产关系、社会结构的认识。本文将着重考察实物定额租制在清代的传布及其呈现出的诸种形态。一实物定额租制,是从实物分成租制发展来的,分成租制在早期曾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愈到后来,它压抑佃农生产积极性的一面  相似文献   

3.
中国封建社会的地租形态,是史学界十分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存的大量题本,对清代地租形态的发展变化作一初步探讨。一、清代实物分成租的特点自秦汉以來,实物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的地租形态。有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形式。所谓分成租,是地主和佃农按照契约议定的比例分收佃农生产的粮食和其他作物。清代实物分成租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佃农经济条件的好坏,决定了不同的地租率。如果佃农不能自备耕牛、农具  相似文献   

4.
清代前期、直隶(今河北)地区的农业租佃关系中,实物地租由分租形式向额租形式的明显转化,定额租制日渐居于主导地位以及货币地租的缓慢滋长,突出地成为这一时期直隶封建地租演变发展的基本内容。本文试图依次考察清代直隶农业经济领域内的几种主要地租形式。 甲、实物分成租 实物分成租,是佃农按照年土地收入中的固定比例向地主交纳地租的一种剥削  相似文献   

5.
本文通过对160件明清福建地区一般租佃契及43件乾隆刑科题本案例的计量分析,阐述了明清福建地区普遍存在的一般租佃关系的发展变化。文章认为,明清时期,福建地区的一般租佃制继承了宋元时期的基本特征,但也有较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定额租代替分成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地租形态,出现了一定数量的货币租,稳定的佃权崭露头角,业佃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等。  相似文献   

6.
清代佃农的中农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行 《中国学术》2000,(2):44-61
在清代,定额租制取代分成租制在全国范围内占居主导地位。在定额租制发展的前提下,永佃制和押租制随之发展。租佃制度的创新,导致了地主与佃农之间产权关系的变动。学术界对清代的永佃制与押租制都作过许多研究。  相似文献   

7.
山东曲阜孔氏贵族地主,从明清到近代,在河北、山东、河南、安徽、江苏五省三十七个县,霸占和掠夺了祭田、学田、私田一百多万亩(三千六百多大顷)土地,每年通过高额地租、高利贷、收取集税(孔府在山东曲阜、东平、郓城、鱼台、巨野、菏泽、滋阳七县,设立十一个集屯),以及其它种种额外剥削,从广大庙佃户人身上榨取大量血汗,以地租粮为例,每年达八千多万斤。租粮之外的钱银收入,以一九三五年孔府司房账目所载:洋九万八千九百九十一元三角四分四厘,钱四万一千九百八十四千八百七十文。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土地是农民劳动和生存的条件,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与之对应,农民的收入也可以分为劳动收入和产权收入,其中产权收入表现为地租。要使农民出让土地后生活仍有所保障,则要对劳动条件和部分产权的丧失均进行补偿,即实行双重补偿机制。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和对地租的收取权是以其在土地上的劳动为前提的,停止在土地上的劳动就不能再收取地租;但是,为保障农民转业的顺利实现,地租收取权的终止要有一个滞后期。  相似文献   

9.
邢丙彦 《社会科学》2004,(11):99-104
本文通过分析上海市档案馆藏民国时期松江地区地主收租组织“典于记”松江与青浦租册的收租记录,探讨了1918-1936年间“典于记”的地租形态趋势变化与货币折祖及其与佃户的地租负担问题。“典于记”的地租形态以实物地租为主,货币地租极少,货币折租的比重亦不大。该时期,“典于记”的地租形态经历了一个从实物地祖向货币折租转变又到以实物地租为主的趋势变化。同时,“典于记”的货币折租尚不具有向货币地租转变的明显趋势。通过比较“典于记”1929年-1934年松江地租的货币折租价与松江米市的米价后可知:“典于记”的货币折租价基本上低于米市上的米价,因而很难说货币折租是加重了佃户的地租负担。  相似文献   

10.
清代实物定额租制的特点及其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关于清代实物定额租制的流行范围,它的基本形态及其各种变态等问题,我在《清代前期实物定额租制的发展变化》中已有所论述,本文将着重剖析这一制度在清代的一些特点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以进一步揭示它的封建剥削性质。  相似文献   

11.
租佃制发展至宋代,契约租佃显著增加,而租佃官田并不需要与官府签订契约,但是,宋代在官田租佃经营过程中出现诸多的"赁约"、"户帖"等类似的"契约",其中缘由值得探讨.并且,宋代"系官田产"上"定额租"和"分成租"的不同选择颇具经济学意义.  相似文献   

12.
租佃关系中的押租,是特种形式的地租,或地租的附加部分。它是租佃关系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农业危机的加深,抗租斗争的加剧,而日趋盛行。它逐渐由以往只存在于农业经济发达、集约化经营程度较高地区的局部性现象,发展成为一个全国性的普遍现象,几乎成为租佃关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九三三年的调查表明,押租已通行于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南、华南  相似文献   

13.
在《资本论》一书中,马克思在阐明他的地租理论时,是以农用土地的地租为解剖对象的。其具体分析方法是,分析农用地土地产品(谷物或小麦)的价值、价格,剥离其中的超额利润。这就是地租,或说是地租实体①。对非农业用地,马克思只用了很少的篇幅,略为提及。因为在他看来,凡有地租的地方,这地租就必都遵循着农业地租相同的规律。而且,更具体地说,一切非农用土地的地租,都是由真正的农业地租所调节的②。这当然就意味着,只要阐明了农业用地的地租,其他非农业用地的地租问题,从理论上说,也就随之而解决了。现在看来,对非农用地…  相似文献   

14.
农业徘徊提出的又一次土地问题,以及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我们对土地联产承包制进行修正和完善,建立一种具有良性传导和自我调节功能的规范化土地所有和经营制度。这种土地经济机制的基本设想是,在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集体将土地出租给农户经营,农户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从而获得土地农业经营利润,而集体则凭借土地所有权收取地租(或租金)。在这种社会主义农业的现代租耕制度中,土地产权明确有效,使用权竞争占有和长期稳定以及土地承租双方平等经济契约关系则是其制度内容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5.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土地一直是采取行政划拨、无偿使用的方式,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城市土地在使用上缺乏统一规划和浪费严重的现象,致使土地的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这种城市土地无偿使用制度的弊端十分明显: 第一,国家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得不到充分体现。长期以来,城市土地被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流于形式。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就是土地的所有者向土地的使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地租。但是,我国城市土地的使用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取得了作为生产经营要素的土地,并不支付地租。这些单位和个人以土地自然要素为基础所取得的超额收益,本应归属土地的所有者国家所有,但却因为土地的无偿使用而变成土  相似文献   

16.
一在我国,由于实现了土地的公有制,就消灭了絕对地租存在的条件。但是,級差地租仍然存在。馬克思在分析級差地租的时候,是把它作为资本主义的地机形态来分析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馬克思认为级差地租仅仅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經济范疇。在《資本論》中,馬克思就曾經論証过农民經济中的級差地租。他写道:  相似文献   

17.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自从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人进入和万历元年(1573)租居后,直至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的296年,中国政府一直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置行政机构,派遣守澳官、县丞、同知、参将、旗员防御等官员对澳门的土地、军事、司法、行政、海关等实行全面的管理。当时,葡萄牙人也是承认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和自认是租居澳门的臣民、服从管理的。1776年,澳门主教基马良士向葡萄牙的海外委员会写信时,说:“(中国)皇帝拥有全权,而我们则无能为力。他是澳门的直接主人,收取地租;而我们…  相似文献   

18.
提到当今中国黑社会组织产生的政治基础 ,不少人一定会纳闷 :难道社会主义国家还会有黑社会组织滋生与蔓延的土壤 ?的确 ,社会主义国家不应允许黑社会组织的存在 ,然而不幸的是 ,黑社会组织并不会自动选择国家体制 ,并没有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制度而远离我们的生活。究其政治根源 ,“权力寻租”难辞其咎。一、“寻租”现象何为“寻租”?“租”即租金 ,其原始含义为“地租”,是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后理应获得的报酬。但“寻租”之中的“租”已被进一步扩展为“经济租”的概念 ,用以表示某种产品或劳务需求的提高 ,而供给量由于种种原因并…  相似文献   

19.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有沒有級差地租?我在《論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级差地租》(《江汉学报》1961年第2期)一文中,曾經認为: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在集体所有制的农村人民公社中存在级差地租,而且在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农場中也存在級差地租。现在关于級差地租問題的討論是进一步展开了。我对这一問題的認識也不断地得到了一些新的启发。現在感到,我在前一篇文章中对土地所有权与級差地租的关系以及商品价值規律与級差地租的关系問題的提法上,  相似文献   

20.
(一)“租”或者叫“租金”,其最初含义是指地租,也就是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而应该获得的报酬。本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从有关供给价格的理论中导出了“准地租”的概念。他指出,在均衡价格的决定中,存在着短期的情况。假设因某种原因导致需求增加而价格上涨,在短期内,由于生产设备固定,又无新的竞争者,所以价格超过生产成本而上涨。这两者之间的差额即生产者剩余,是依靠生产设备在某种意义上的垄断而来的,因此可称为“准地租”。可见这里的租已被扩展到泛指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即超过机会成本的剩余。在现代西方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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