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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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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犯理论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共犯的处罚根据以及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选择。日常生活中存在诸多中立帮助行为,但并非所有的中立帮助行为都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对于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的判断,客观说、主观说以及折中说均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比较而言,以阶层理论为其立论基础的客观归责理论为该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了可行的思路。只有在行为人不仅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且不被允许的危险所实现的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射程的情况下,该中立帮助行为才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3.
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可以为限制环境犯罪中共犯的成立范围以及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范围提供理论支撑。应否作为犯罪主体进行处罚,应考虑是否属于正当的业务行为、对犯罪支配的程度、法定刑的轻重、违法性总量大小、期待可能性高低以及预防犯罪的必要性大小等因素。受雇(聘)在污染企业中从事生产、加工、排污的普通职工的行为,由于通常具有业务中立性,期待可能性较小,一般不值得处罚;受雇运输倾倒危险废物的,通常应作为犯罪处理;出租场地、设备的,不值得处罚;只有实际管控企业的投资者,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非法采矿中受雇驾船、开机器、采矿、记账的人员,不值得科处刑罚;除盗伐林木外,受雇采伐林木的行为不值得评价为犯罪;受雇非法捕捞水产品、狩猎的,不值得科处刑罚,但明知可能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受雇猎捕、杀害的,可能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4.
针对中国刑法上近年来日渐增加的“明知他人实施某种经济犯罪而为其提供某些便利的以共犯论处”的司法解释的现象进行梳理,并称其为“明知共犯”.通过对其规范的性质和功能的讨论,分析这类解释产生的背景及其利弊得失.认为,即使站在“共犯维护说”的立场上,也应当对它的理解和适用加以必要的限制,防止其任意降低共犯成立的门槛进而导致司法上的滥用.  相似文献   

5.
网络服务商可以分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网络连接提供服务商和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商.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应对其提供的内容负责.网络连接提供服务商不应承担帮助犯的责任,由此出发,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疑问.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商的行为通常属于中立行为的帮助,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不宜作为帮助犯处罚;为P2P提供软件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的行为通常属于正常的业务行为,不宜认为行为本身的危险达到了值得作为帮助犯加以处罚的程度,宜否定帮助行为的存在,否定帮助犯的成立.  相似文献   

6.
以极端从属性、限制从属性、最小从属性为理论依据的共犯归责模式本质上遵循的是连带性共同归责思路。由于网络犯罪参与已经从单中心型转化为多中心型,异化现象明显,导致共犯在事实上无法从属于正犯,连带性共同归责已不现实。因此,应当提倡单独归责模式,承认网络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与受助者无关,将研究重心放在提供网络帮助行为本身的非法性、提供帮助者的有责性以及各正犯化罪名本身所保护的法益上。单独归责模式的提出具有刑事政策依据与实质依据,适用该模式不会造成本应以共犯处罚的行为人逃脱处罚,也不会间接扩展共犯的处罚限域,“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竞合条款也不会被架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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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从属性理论经历数次流变,仍不能完全评价实践中复杂的犯罪帮助行为。在帮助自杀行为中帮助者责任认定及网络领域犯罪帮助行为的责任问题上,共犯从属性难以自圆其说。另外,不论肯定还是否定共同犯罪的性质,都无法解释片面共犯责任认定问题。单纯依靠特殊条款将部分帮助行为正犯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倡共犯独立性,无论正犯行为有无不法,有无意思联络,共犯都要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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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主要有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和因果共犯论(又称为惹起说,包括纯粹惹起说、修正惹起说和混合惹起说)。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和修正惹起说坚持绝对的违法的连带性;纯粹惹起说坚持绝对的违法的相对性;混合惹起说肯定部分的违法的相对性。必要的共犯,分为多众犯和对向犯。法律明文规定处罚以外的对向方的行为,不能作为共犯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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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帮助行为在社会生活中较多见,若全面将其纳入犯罪圈,将造成社会的紊乱,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亦如此。目前我国正推进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犯罪化,为防止过度犯罪化,其刑事可罚性值得研究。客观归责理论着力于认定构成要件符合性,认为可罚性是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的统一,行为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会制造不被法允许的危险,具有可罚性。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只有违反前置法且不恰当地产生或提升正犯行为的危险性时,才具有刑事可罚性。  相似文献   

11.
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指使人和肇事者的主观罪过既存在有故意也存在有过失。在四种情行中两者都可能构成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指使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且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而传统的共犯理论认为共犯是故意犯罪。由此,理论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之间无疑产生分歧。运用"行为理论"或许能更好地解读共犯的主观罪过。  相似文献   

12.
经济犯罪案件具有犯罪主体智能化、犯罪行为隐蔽化、犯罪事实复杂化的特点,加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所有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使得经济犯罪案件普遍存在超审限问题。法院内部所进行的人事改革、制度建设、流程监督等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犯罪案件超期审判的问题,但要彻底解决超审限问题,就必须修改不符合刑事犯罪审判规律的现有审限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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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是裁判的生命,法官中立是审判权的本质要求,它主要是对法官品行的要求,但同时也是对法官能力的要求,常常与程序公正划上等号,是程序公正实现过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本文提倡构建的法官积极中立,是相对的中立,是旨在既实现程序正义又保障实质公正的中立,针对我国具体情况,本文提出应当将法官中立纳入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中,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应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4.
当今大学生受各种因素影响,不良婚姻观正在滋生,这致使婚恋的不稳定性加剧。如何有效遏制婚恋道德的滑坡成为婚恋观教育中应当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大学生婚恋观念滑坡现象的透析,归纳问题所在,试图从婚姻法特别是最新的司法解释三的立法理念与内容出发,找出对当今大学生婚恋观教育的有价值信息,将大学生婚恋教育与婚姻法制教育相结合,为纠正不良婚恋观提出相应的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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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之波粒二象性——以交往行为理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具有波粒二象性,即必须从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两个向度才能圆满地解释刑罚的本质属性.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分别立足于道德与伦理,试图通过对个体理性的考察而推导出作为公共理性之刑法的正当性,无疑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交往行为理论不仅承认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分野而且提供了二者进行沟通、交汇的管道,为反思、改革刑法理论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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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是刑法的基本精神,但两者始终处于紧张关系之中,中立的帮助行为可罚性更加凸显这一难题。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正是立法者在风险社会之下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的产物,《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具体的外在表现。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从必要性分析,宽严相济要求和量刑均衡均存在颇多反思之处。我国处罚中立帮助行为基于片面帮助犯的理论根基不足;中立帮助行为因其具有中立无害的外观,促进法益侵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应当限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范围;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从理念、制度、技术三个层面限定其处罚范围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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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新官不理旧账现象是指在制定新司法解释时忽略了对应予废止的旧司法解释整体或者部分的处理。此种现象在实践中会造成本应失效的司法解释却仍被大量适用、不同法官对旧规定的效力产生认识分歧等严重弊端。其产生原因具有多重性,未来应当通过改进司法解释制定技术、广泛吸收专家学者等外部社会意见、有效发挥人大机关的审查监督职能等方法,在新司法解释起草、论证、发布的同时,同步完成旧司法解释的清理、废止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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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有偿删帖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理。但这一规定缺乏非法经营罪之“违反国家规定”形式要件,且有偿删帖行为并没有侵犯非法经营罪之扰乱社会秩序核心法益,将有偿删帖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不具有合理性。规制有偿删帖行为的妥善路径是对删帖行为进行重新分类,忽视其职业属性,正视其删除行为的主观罪过及客观上删除信息的具体内容,用帮助犯的相关理论对有偿删帖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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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而为对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信息网络技术帮助的行为配置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开启了信息网络犯罪之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进程。成立该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客观上要求情节严重。由于信息网络服务行为具有中立性特征,从而使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中立帮助行为、帮助行为与帮助犯不是同一概念,中立帮助行为入罪条件的设定应采取限制处罚说。帮助行为的相对正犯化不仅要考察相关联的正犯行为,也要考察帮助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只有当帮助行为被承认为正犯时,才按刑法分则的规定单独定罪判刑,否则仍然作为正犯的帮助行为,按《刑法》总则有关从犯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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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限缩正犯概念为基础建构的区分制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以扩张正犯概念为理论基础的单一制却更好地贯彻了规范主义的立场和责任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我国古代的共犯立法既缺乏罪刑法定的理念,也缺乏罪责刑个别化的理念,现有的共犯模式确立之时也没有基于维护构成要件定型性、贯彻罪刑法定的考量。从我国共犯的历史传统、共犯确立的立法进程考察,及从现行共犯模式的立法规范特征分析,主张我国共犯模式归属于区分制的观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相反却具有单一制的某些特征。因为单一制可以兼顾罪刑法定和罪责均衡,而区分制为实现追求罪责均衡的努力不但带来理论体系内部的复杂和矛盾,而且已然偏离了罪刑法定,所以我国共犯模式应采用单一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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