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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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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伟铭案件是交通肇事行为受刑罚惩罚最严厉的案件.该案对交通肇事罪本身的反思,反映出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困境.在域外,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立法有多种形式:只处罚故意类的交通肇事行为;将"醉驾"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规定交通危险犯;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结果犯;将交通肇事后逃跑行为单独规定为罪;规定不救助罪.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中忽略了交通肇事中"放任"这一主观罪过可能存在的情况;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独立性缺乏立法反映.我国交通肇事行为刑事立法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把醉酒驾驶和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独立成罪:二是区分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罪过,确立交通肇事罪中过失和间接故意两种罪过形态.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了加强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理解,有效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009年9月,为了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将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逃逸并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况规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说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提供了一个重要标准,但是,无论从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还是从理论上的论证,我们不得不承认,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中的多发现象,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却将它定位在危害性一般的犯罪范畴,法定刑和司法处理都很轻.<刑法>和<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逃逸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概念上的误解和做法上的偏差,成为刑事司法与理论关注的焦点.有鉴于此,文章试图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使逃逸致人死亡等问题进行研究,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提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该单独立罪,并加大处罚力度.  相似文献   

4.
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应当仅限于过失,刑法第133条中的“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分别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情形,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如果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故意心态时,因行为人逃逸致该被害人死亡完全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5.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比较简单,而现实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非常复杂,从而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大量的分歧。作者以刑法理论为指导,对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和法律性质以及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等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认定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以宣告死亡的盖然性推断不适用于刑法领域为据,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宣告死亡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成立;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受伤后经过一定时间又死亡的,应当确定致伤至死亡期间是否存在中断的因果关系,审慎认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在死亡标准适用上脑死亡应当成为判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首要标准,并借此推动该标准成为刑法上认定死亡的法定标准。  相似文献   

7.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为独立罪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对刑法第 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行为的性质、罪过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 ,指出对这种行为仍定交通肇事罪是不恰当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应成立一个新的罪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  相似文献   

8.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包括醉酒驾车和飙车,还包括吸毒品后和无驾驶技术驾车等具有高度危险的驾驶行为。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被定性为犯罪,而对于闯红灯、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由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调控。醉酒驾驶、飙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引起社会各界对此类恶性交通事故定罪量刑的争论。对此类行为是定此罪还是彼罪,应结合具体案情,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9.
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威胁到社会安全,《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犯罪。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剖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强调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等,对正确理解与适用危险驾驶罪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0.
近期,以醉酒等高度危险方法驾驶肇事的案件频繁发生,而且后果极为严重,民间对此一片讨伐之声.对以高度危险方法驾驶肇事的行为以什么罪追究刑事责任,应该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因刑定罪.面对已发生的案件,我们应该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或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或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或按照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更多恶性交通肇事案件,以修改刑法为考虑思路,将个别危害极大的高度危险驾驶肇事的行为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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