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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乡村社会在日常生活中充满了诸多伦理性、道德性的内容,致使司法体制与乡村现实之间存在着深深的抵牾。本文借由一起诉讼揭示了乡村司法的运行逻辑--“甩干”机制。基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会按照形式理性的要求,以洁净化、纯粹化为目标,甩掉道德、习惯等诸多非法律的元素,实现对案件事实的重新建构,以一种生硬、执拗的方式对案件进行权威性的裁决。“甩干”机制源自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案件“受理”与“审理”的特殊制度设计,同时也是基于法律形式化要求的无奈之举,更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式司法的“无知之幕”特色。“甩干”机制揭示了乡村社会中法律的实际运行状态及内在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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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司法腐败,应在司法者素质教育上下功夫,建立司法者的“人格防线”,以有效的素质教育,培养正义之师.这是根治司法腐败的基础。 当前,司法腐败上要有三个方面的危害: (-)司法腐败是源头性的腐败,其破坏力极强,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无视法律——正如污染厂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正如污染了水源,”司法腐败直接为不法行为呜锣汁道,提供法律上的庇护,导致了社会上蝇营苟且之事盛行,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而,使原已激化的社会矛盾日益加深.使法律公平正义的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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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吸收非法官职业的社会成员作为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参加到案件审判中来共同对案件做出事实判断、法律评价的一种诉讼制度.陪审制度的发展有利于实现看得见的司法公正、增强司法透明度、实现司法独立、预防司法腐败、推进普法教育进程等方面的发展.为更好地发挥陪审制度的作用,优化陪审体制,我国陪审制度应从下列两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方面.立法上的完善,尤其是尽快在宪法中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恢复陪审制度的宪法原则地位,为其专门立法提供宪法依据.另一方面.具体制度的完善:第一,不断细化我国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二,降低陪审员资格的学历限制,从而扩大陪审员的范围,同时,为摆脱任职程序官员化、任职期限固定化的现象,可采用陪审员随机挑选和"一案一选"机制;第三,充分完善陪审员的权利.通过改革,回归我国陪审制度的合理本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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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对立源于司法之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的紧张关系,两者的统一即建立在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融合的基础上。司法的过程须符合职业理性的要求,法官要排除案外因素干扰,司法论述的逻辑需遵循正当程序规则。同时,法律的经验性和司法的社会性决定司法理性须渗入生活理性,而生活理性要求司法摆脱法律教条主义的拘束,法官对案件可能涉及的常识有足够见识。为调和司法之职业性与社会性的关系,立法需立足社会生活,融入生活哲理;司法亦需完善陪审员制度和建构"法庭之友"制度以接纳生活常识,法官的思维更应在逻辑与经验之间寻求平衡。在此基础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会得以实现内在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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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在本质上是一个宪法问题。中国宪法第126条即司法独立条款为司法权威的建构提供了宪法基础。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划定司法权与立法权、司法权与言论自由的边界,从而实现司法自治与外在监督的平衡。在自治与监督之间,应该确立自治优位于监督的原则目标,而这一目标定位的逻辑前提是:司法权威的建构根本地内在于司法自身的强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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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作为现代世界的重要维度,其内在逻辑困境凸显了现代性本身的弊端.马克思从资本逻辑困境的现实表现出发,揭示资本的食人性和贪婪性,指出资本逻辑即是走向崩溃的逻辑,并通过进一步揭示资本逻辑内在的形而上学同一性本质,对资本展开自内而外的深层批判.马克思以人的现实生命活动为基点,将劳动、生产、交换、流通等作为实践活动的具体环节加以把握,从而超越了资本逻辑框架的束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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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在古代是人们诉求知识的工具。亚里士多德在前人思维实践活动的基础上,以指导人们正确论辩、反驳诡辩、认识真理为目的,创立了西方第一个逻辑科学体系。在近现代,逻辑成为人们话语解析的样式,莱布尼茨的数理逻辑使逻辑思维更加精确,是逻辑学的一大贡献。当代逻辑成为思维整合的方法,逻辑思维已不只是反映对象的现状、追溯思维实践的过去,而是存在于人类如何把握事物本质、事物之间关系的对话活动中,揭示出逻辑的本质表现为人与人、人与自然现象、人与自己的创造物之间的交往方式。当代逻辑回归交往世界,是逻辑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多元思维相互碰撞、融合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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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的现实基础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力救济是当今法治社会权利维护的主导,而私力救济在解决纷争的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究其原因,私力救济在人性、文化传统和社会关系、司法效能心理评价方面都有其存在的深厚社会基础。二者既相互依存,又交错互补:私力救济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公力救济在某些方面又体现了其对“私力”的承认;法律的私人执行及某些私力习惯的法律化体现了二者的交错互补关系。实现国家与社会双向互动的和谐法治秩序,需充分发挥私力救济的积极作用,不断发展肯定可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私力救济行为,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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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Bensen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13,34(4):100-117
在法律领域,特别是在诉讼等争端解决领域,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简化简单多数和优化复杂少数实现最优司法资源的配置。司法机关简化简单多数,是要在保证法律主体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本着简化程序而不简化权利的原则降低司法活动的边际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并促进司法公正。基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定量分析结果,中国刑事司法领域通过简化简单多数来优化复杂少数的资源配置机制还有较大空间。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认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程序的实施,需要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并提高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的司法效率,才能在整体上科学配置刑事司法资源并有效促进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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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和制度选择,而依法行政则在法治秩序形成的过程中处于关键的地位。权力必然腐败的"铁律"使得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成为法治的制度保障。在控制行政权力行使的各种监督形式中,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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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文法系传统国家中,立法结果评价的对象是以文本形式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其体系.立法结果正当性评价是对法律文本进行的好坏、善恶评价,须同时在"真、善、美"三个维度中展开法律文本的真理性评价、伦理性评价和审美性评价.事实上,作为真理层面的法之合规律性与作为价值层面的法之合目的性不能相互割裂,立基于"真"与"善"的内在逻辑关联,毋宁应被视为,法之合规律性本身即蕴涵其对于法之合目的性的价值追求,缺失伦理正当性的法律即背离法律之"真";而法之合目的性又必须立基于法之真理性,唯有与法之"真"相互契舍的法之"善"方可视为法的正当性.由法之"真"与"善"或日法之合规律性与合道德性的相互结合而产生的就是法之"美",这是良法的形成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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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众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司法过程,虽然并没有制度上的渠道介入司法权的具体运作,但在司法民主化的进程中,网络公众判意成为司法机关排除其他权力机关非法干预、增加司法运作透明度、促进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良性双向互动的动力来源及最佳路径选择.因此,公众借助网络平台参与司法并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所形成的网络公众判意,必将对我国司法生态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司法生态从语义上蕴涵了法律实证活动中主体的参与要素,从系统的角度看,为了使司法运作结果符合公众对司法的合法性期待,必须保证体制外的网络公众这一群体的有效参与,才能使司法运行符合司法民主化的现实需求.网络公众司法参与对我国司法生态将产生如下影响:一是在现实的政治语境下使司法获得应有的独立运作空间;二是能够有效提高司法运作过程的透明度;三是能够催生司法回应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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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真性、正当性和合法律性的把握来实现法律论证的客观性。真性是法律论证的逻辑出发点,正当性则是决定法律论证的重心,合法律性本身就体现了正当性。正当性由真性决定,但是具备真性并不意味着具有正当性,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正当性可以对真性进行修正。因为"善"是无法定义的,把握正当性不能从"善"的标准直接获得。无论是对客观性的把握还是对"善"的获得都需要通过论辩,从而得到可接受的司法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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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ong Minghui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09,(3):58-74
推论规则是逻辑学研究的核心内容。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逻辑,但它并不是形式逻辑的推论规则在法律领域中的简单运用,而是形式逻辑的推论规则加上法律领域中的特殊推论规则的结果。因此,法律逻辑中的推论规则与形式逻辑中的推论规则相比,既有共性的一面,又有个性的一面。其共性表现为形式逻辑的基本推论规则是构成法律逻辑中的推论规则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个性表现为法律逻辑中有着与形式逻辑中的推论规则所不具有的特殊推论规则——证明责任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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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框架探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具有其自身的内在逻辑结构.本文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论内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内在逻辑一致性的研究,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对象、主题和精神实质,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逻辑的核心内容、逻辑的理论展开等体系构件,并把理论体系与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和历史(现实)的统一性,探解和勾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体系框架、理论层次和逻辑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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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意识:宪政的观念支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私契约理论演化而来的社会契约意识,可以逻辑地推演出宪法产生的必然性。宪法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的法律表现形式,社会契约意识决定了宪政的外在制度框架和内在价值诉求。通过权力制约实现对权利的保障是社会契约的根本宗旨,也是宪政的价值取向。社会契约的成立与履行是以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来实现的。通过权利制约权力以及通过直接控制权力之间的关系来间接地影响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实现宪政的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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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证主义兴起以前,最有影响力的法律理论几乎都将世俗法律的效力归结为某种"高级法"的权威,因此,法律不是人的理性所能控制的,当然也就无所谓理性立法。古典自然法理论提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在承认人的理性能力的前提下,更是将法律归结为人的理性活动的结果,即所谓理性主义法律观。但在法律实证主义视野内,立法并非纯粹的科学活动,而是政治行为的结果,后者并非都是理性的,所以,立法也就不是严格科学意义上的法学所要研究的问题。法律与立法的分离,促使法学研究的重点出现了"司法化"的转变,现代法律科学正是在这个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意义上具有了"科学"的含义。20世纪末产生的立法法理学,则尝试拆除法律与立法之间的篱笆,揭示出立法中的理性及其可能性,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化法学理论研究的新视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