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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在去年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后,出台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经过一段时间实践,显示该法规存在一定的漏洞,反而变成某些不法分子操纵乞丐的“保护法”,使乞丐的数目愈来愈多,不少大城市已经出现外来人员刑事发案率大幅上升的情况。因此,既保障公民最起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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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康 《中国妇女(英文版)》2003,(11)
2003年8月1日,中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旧的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救助的自愿原则是此次变革的关键。这一转变体现了中国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重视与保护,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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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体现了政府对乞丐工作的立足点由社会控制转向了社会救助,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展的佐证。但救助管理办法作为一种普遍化的政府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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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我们知道4月26日你曾经给全国人大写了建议,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就在6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给你的感受是什幺? 陈舒:事情进展得如此之快,我感到很欣慰。与原来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相比,从名称来看,新办法突出了救助,是针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这是真正的社会福利措施,体现了人道关怀。与救助办法相比,原来的收容遣送更多地体现了强制力,被遣送的人是被动的,现在既然改为救助,原来实行收容遣送办法带来的收费、强制劳动等问题也可以避免。记者:你认为这样的结果与你的建议有关吗?或者你也可以回答,你写审查建议的预期是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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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针对收容遣送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至民政部领导,下至各地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员,对收容遣送工作积极探索,大胆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现行的法规和政策不配套,具体工作部门又存在人财物短缺等因素,因此各地区在开展工作中都有一定难度。由于收容遣送工作具有治安管理性、救济性、行政管理性和教育性等多元化管理性质,所以,笔者以为当前解脱收容遣送工作困境的出路应该是严格审查收容对象,改进遣送方式方法。一、严格审查收容对象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中规定的收容对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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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4,(11)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却无法避免穿梭于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身影。自孙志刚被打致死事件之后,国家制定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而后又相继颁布了对于救济资金、未成年流浪人员保护等相关法规,旨在进一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本文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现状出发,发现现今存在的问题,并相应提供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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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惊讶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从拟定到出台仅仅21天时,又一项关系弱势群体权利与管理的重要救济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正式由国务院颁布并即将付诸实施。可以这样讲,今年的春夏,当SARS成为危及人类生命的疫病,从制度上予以遏止,法治与科学是尚方宝剑、同样,收容遣送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退出历史舞台,也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颇有戏剧性:孙志刚案的曝光、审理,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法律审查,媒体、学者沙龙的议论,国务院的紧锣密鼓……看得出上自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下至学校、社区、普通百姓对这一法规的关心、关注,看得出旨在建立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新一届领导班子关心群众疾苦的“亲民”形象。当然,我们也不必回避,这一制度的出台是经验教训的总结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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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舆论强烈诟病“收容遣送”的恶法与褒扬“自愿救助”的人性化新法之后,时隔两年,当高涨的社会情绪已经平息,当我们在街市反复遭遇那些乞讨者的熟悉面孔,当我们看到职业乞丐的新奇装束和花样繁多的“新乞讨现象”,禁不住要问:从“强制收容”到“自愿救助”真的能够跨越吗?收容遣送制度废除后留下的管理空洞应由谁来填补?社会的情绪真正能够代替理性的设计吗?在制度改革中超越现实地追求某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如受助者的自由、自愿、尊严等),是否能够经受得住中国现实的考验?在政府和社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当下,如何解决城市流浪乞讨——这个与现代社会不和谐的现象,值得所有社会学者和管理者的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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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城市管理者说,2003年8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细化不充分,可操作性不强;专家则认为,解决城市流浪乞讨问题, 最重要的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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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社会控制到儿童优先——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新理念
长期以来,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是在社会控制的理念下进行的。管理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社会稳定,管理的机构是公安部门,管理的方式是收容遣送。这样的管理基本谈不上救助,与社会福利更是相去甚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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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英文版)》2004,(1)
“和所有国家一样,中国也面临着一些难题。我很欣赏你们的杂志能勇敢地报道它们。《中国妇女》英文月刊让读者及时了解保护妇女儿童的新法律、新措施,从新《婚姻法》到北京预防自杀中心,从石家庄流浪儿童庇护中心到法律援助中心,从反家庭暴力网络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新措施。这些最新的信息都是我在北京大学与我的学生们讨论的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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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该条文实施后在学术界引发了各种讨论,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流浪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如何行使以及由谁行使的难题。而且,对于临时监护责任的性质、临时监护责任与监护权之间的关系、临时监护责任从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等问题,研究也相对较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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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这个在国外极为普遍但在中国还相当陌生的名词,实际上,它早已进入中国法律,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权利。 《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恢复了休假制度,其中规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施情况,参照党政机关办法自行决定。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则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北京市政府则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带薪休假作出了具体现定:“参加工作满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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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容遣送工作对象的变化五十年代初,为医治战争和旧社会遗留的“创伤”,稳定城市秩序,收遣工作任务及对象是:收容国民党散兵游勇和改造妓女、遣送难民.五十年代中期至六十年代初,计划经济建设时期到三年自然灾害的困难时期,农村中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剧增,根据内务部颁发的《城市收容遣送工作方案》,工作对象主要是两种人:流入城市食宿无着的外流农民和城市中流浪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六十年代中期至七十年代中期,即“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收容遣送站全部停止工作,有的地方移交公安部门管理.1977年,社会收容遣送工作恢复,直到八十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