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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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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佳意 《天府新论》2007,2(Z1):163-164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考虑,为使违约方和非违约方之间的利益达致均衡,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待从该笔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即期待利益,包括履行利益和利益损失。同时,违约方并不必然对该范围内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立法者在制定合同法时,规定了可预见规则以合理确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是合同法的使命所在,违约可得利益作为期待利益的一部分,值得重点关注。我国合同法虽然确立了违约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规则,但对该问题的研究远不能满足复杂的司法实践。为切实保护受害方利益,立法应明确可得利益的概念;可预见性作为可得利益赔偿的重要限制,应当通过区分违约方主观过错、明确预见能力标准等方式加以细化。此外,法院还可借鉴"事实-数额"区分法以及底价仲裁制度降低可得利益的证明难度。  相似文献   

3.
合理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为限,或者说违约方对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原则.  相似文献   

4.
一、过错违约形式的划分及其意义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这说明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只对其有过错的行为负责。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过错程度的区分,主要集中在故意和过失的划分上。承认过错程度对违反合同责任的影响,应该说是过错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过错程度与违约责任大小之间具有一种对应关系。 首先,区分故意和过失,对于违约责任的事先免除有意义。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承认,故意违约是一种较过失违约为严重的违反合同行为,法律都规定了较重的责任。《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事前免除”。这就是说,对于过失违约,法律一般是允许当事人事先免除责任的,而对于故意则不然。  相似文献   

5.
袁招岱 《社会科学论坛》2005,(4):171-172,126
合理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为限,或者说违约方对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  相似文献   

6.
李克武 《江汉论坛》2004,(6):141-143
波斯纳是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其<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则是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之作.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对违约及其救济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著名的效率违约的理论,认为凡是对一方当事人来说,其违约的效益高于履行的效益,则应鼓励其违约.尽管至今为止,效率违约的理论未被大陆法国家(包括我国)的立法甚至理论予以认可,但这并不能否认波斯纳的效率违约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效率违约理论是合同法历史发展的合理结果,突破了大陆法传统合同法理论的束缚,将效率从经济学领域引入到合同法领域,弥补了单纯法律分析方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   

7.
肖红 《社会科学家》2007,(5):118-120
减损规则是多数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承认和采纳的用于处理违约问题时的一个重要规则。我国合同法也规定有这一规则,且一直是针对实际违约这一违约形态。现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这一违约形态予以了肯定。但对在此违约形态下,非违约方是否也承担减损义务却未明确规定。本文通过比较英美国家相关规定,认为在预期违约形态下应选择英国法的做法适用减损规则。  相似文献   

8.
完善我国违约责任制度十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制定并实施相对完善的合同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违约责任制度既是合同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项重要课题。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深入探讨主要违约行为形态及责任方式,具有不可忽略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在我国的统一合同法中,应当建立和完善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双方违约、第三人侵害债权等违约责任制度,应当使瑕疵担保责任和不适当履行责任两种制度合而为一,应当确立违约金以惩罚性为主、赔偿性为辅的原则。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特别是其中可得利益赔偿的合理标准,以及强制实际履行、定金制裁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等问题,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相似文献   

9.
违约责任论     
违约责任比合同债务多含有一种国家强制性,是法律对过错违约的否定性评价。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原则上是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承担的、可由当事人约定的民事责任。不同类型的违约责任、每种责任方式各有自己的构成要件,相互间并不相同,“四要件说”颠倒了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在免责条款的效力上,本文以违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标准,提出了新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合同解除时首先应该允许当事人行使私力救济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解除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混合性质。审查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应当将合同目的与违约后果有机结合,防止当事人在对方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时滥用合同解除权。某些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要注意保护守约方,平衡双方的利益。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应继续有效。在当前形势下审理合同解除纠纷,应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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