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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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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卫民 《南方论刊》2007,(10):30-31,102
我国应把子女利益最佳原则作为离婚后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根本原则,并从九个方面对子女利益最佳原则作出相对清晰明确并能够共同遵循的操作规范。在未成年子女监护模式上,我国立法应兼采单方行使与双方共同行使相结合的原则。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内容进行细化,行使方式进行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2.
父母离婚,使不少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国有关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细化;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的力度,国家应尽快建立、完善监护人监督制度,同时要形成家庭、学校、社会都关心、爱护、帮助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良好环境。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  相似文献   

4.
监护是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监护人的职责、监护关系的法律后果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宣告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我国民法的监护制度。司法实践证明,监护制度的建立,明确了监护人的职责,有效地保护了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我国的监护制度还有不完善之处,尚需在以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一、关于监护对象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监护对象规定两类:(1)未成…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务中,对于父母将未成年子女不动产出卖之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法官基于对"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规定的理解不同,有不同的判决.对于"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判断,应检讨实务中适用之标准,对该规定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明确将其限于为维护未成年子女人格健全发展所需,以符合必要性原则.父母非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将其不动产出卖之行为应定性为有权代理,并将《民法典》第35条第1款有关"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规定的性质识别为"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效力性规定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以实现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6.
蒋月  韩珺 《东南学术》2001,(2):19-24
本文对父母子女之间,特别是离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亲权制度及其规范内容作了探讨,主张用亲权和监护相结合解决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养,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7.
陈思琴 《兰州学刊》2011,(10):78-83
离婚后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父母迁移,主要是指对子女享有单独身体监护或共同身体监护的父母一方,拟带子女迁离原居住地,由于其迁移直接影响到父母另一方探望权或监护权的行使,由此产生相关问题的争论:拟迁移的父母一方是否要通知另一方,还是可以自行决定而仅负通知另一方的义务,还是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以及由上述问题的回答所产生的变更监护权或变更探望权行使的安排。  相似文献   

8.
虚拟探望作为探望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在美国为异地而居的离婚父母和子女广泛使用,作为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非监护父、母与子女间现实探望的补充,在弥补现实探望被减少的缺憾、持续维持与增进子女与异地非监护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以及刺激非监护父、母支付抚养费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与意义。在离婚率日益攀升和人口流动性日渐增强的我国社会,基于虚拟探望在促进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子情感利益上所具有的价值及功能,基于其实现的简易性和便利性,宜透过司法解释以例示方式规定,将其作为探望权行使的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9.
从过去到现在,新疆地区的许多法院制作的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和调解书中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都是这样表述的:“子女××由××抚养”或“子女××随××生活”.这种表述是不规范的,它混淆了抚养与监护的概念,是长期以来轻民思想在民事立法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二  相似文献   

10.
在当代中国 ,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只有在其父母离婚后才有适用价值 ,因此 ,立法应将未成年人的独立财产制和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制分别规定。未成年人的独立财产制是监护制度的组成部分 ,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制是亲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1.
《家庭科技》2006,(8):50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60878)  相似文献   

12.
李明建 《兰州学刊》2011,(4):216-218
外国离婚后监护权行使原则主要有单方行使原则、双方行使原则、兼采双方行使和单方行使原则三种。很多国家在监护权的确定及其考虑因素、监护权的行使、监护权的变更等方面也突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问题,有些国家在离婚后监护问题上也提出和实施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13.
姜春兰 《东岳论丛》2008,29(3):177-179
《婚姻法》第38条对探望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进步。该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强调了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监护制度;同时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和解决离婚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家庭的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和进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及深远的影响。但是该规定在立法上仍有一些瑕疵,使得探望权的性质、权利主体的范围、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法院如何强制执行等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困惑,削弱了其法律价值及社会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14.
史卫民 《兰州学刊》2010,(8):113-114,190
我国应把子女利益最佳原则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的根本原则。立法上应兼采单方行使与双方共同行使相结合的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模式。并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内容进行细化,行使方式进行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15.
党振兴 《天府新论》2020,(5):105-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弥补家事纠纷立法上的不足,促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依据,也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利的基础。但现阶段离婚冷静期司法适用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对离婚冷静期应该限制适用还是扩大适用存在争议,快审快判的审判模式无法适应家事案件特点,家事纠纷调解流于形式,还存在对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不够充分等问题。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应改革家事纠纷审判模式,健全审判辅助机构,深化多元矛盾解纷机制,深入推进预防家庭暴力的相关制度建设,适当延长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注重对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第三人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1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也随之不断增加,父母离婚时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给付的子女抚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父母离婚后子女追索抚养费面临诸多问题,如增加抚养费请求的条件;抚养费的给付范围;是否受二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对给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抚养费支付到18周岁的规定是否符合我国国情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进行了法律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父母离婚后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分析我国当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判定现状的基础上,建议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主,辅以主要照顾者和子女意愿原则,并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情况及抚养助力等因素,采取赋分量化的表格方式,有助于法院对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的酌定.  相似文献   

18.
<正>一、引言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中最为基础的一环。2020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进一步明确了监护人的职责、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与家庭的责任承担立场,为社会各界共同构筑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网络指明了方向。但同时,由于家庭保护传统认知落后、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各主体联动机制不成熟等现实因素,未成年家庭保护在实践中仍然遇到了诸多实际问题,要求社会各界进一步总结此前的实践经验,适时调整机制方法。  相似文献   

19.
刘行星 《理论界》2011,(7):72-73
《侵权责任法》关于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主体的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延续,并没有实质突破。监护人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承担上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以及监护人监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公平合理分配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法典》中强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开展家庭教育的基本规范。父母家庭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义务权”,强调以子女利益为中心的父母共同责任。父母家庭教育权是一种利他性的权利,其行使要坚持以子女权益为本位原则,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并遵循家庭教育的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合理、正当地行使家庭教育权。当存在滥用教育权情形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司法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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