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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伴随数字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家间的数字治理鸿沟日益加深,以数字平台为主的私营主体逐渐成为跨境数据治理体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全球性数据合作受阻的背景之下,部分国家逐渐转向区域治理、双边治理甚至单边治理。这对跨境数据治理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表现在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的理念更新,从一元管理到多元治理的主体赋能,从自由流动到数据主权的原则设定,从域内管辖到长臂管辖的模式转变,以及由单一转向多样碎片的规则构建。未来我国应立足于数据主权原则,平衡数据保护和数据流动的立场,兼顾国家安全与隐私保护理念,探索政府与私营部门共治格局,打造我国数据法域外效力之“矛”,构筑阻断外国数据法在我国适用之“盾”,推动构建多边和诸边的跨境数据治理规则,构建“攻防兼备”的跨境数据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2.
欧美《隐私盾协议》失效后,双方为了恢复数据跨境流动秩序,于2022年底达成了“数据隐私框架”。该框架旨在回应欧盟法院在“《隐私盾协议》无效案”中提出的主要关切。2023年7月,欧盟委员会基于该框架对美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水平发布了充分性认定决议。然而,该框架并未对美国情报机构大规模收集数据与窥探隐私的行为施加实质性限制。此外,框架建立的双层救济机制由于缺乏独立性,也无法给数据隐私权益受损的欧盟公民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与《隐私盾协议》相比,该框架在本质上并没有明显的突破。欧盟和美国在双方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上的博弈,表面上是两种数据保护理念和治理模式的碰撞,实际上反映出了欧盟实施“数字主权”战略与美国维护“数字霸权”地位之间存在的根本利益冲突。欧美凭借各自优势,在数字经济时代争夺全球数字治理话语权。通过深入研究欧美之间关于“数据隐私框架”的规则博弈,可以为我国在选择适合本土的数据监管模式和提升数据治理规则话语权方面提供重要的思考和启示。  相似文献   

3.
姬蕾蕾 《求是学刊》2023,(2):135-150
数据技术的发展对数字社会的渗入使数据进入法学研究的话语体系,数据的流通与共享是数据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当前,数据之上承载多元利益,导致多方主体的冲突不断,因而确定数据共享的权益边界是化解矛盾的关键。在此意义上,将现象转化成规范的路径在于实践,企业数据作为新兴的权利客体,其内涵的抽象性与外延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判定的困境,难以有效划定多方利益的价值位阶。类型化的分析方式有助于限定企业数据的保护范围、区分企业数据的具体类型,克服其抽象性与不确定性的弊端。具体而言,以现有司法案例为基础,以数据价值生成机制为导向,以权利客体为主要标准,可将企业数据纠纷分为侵犯数据集合完整性与侵犯数据产品独立性,再以侵权行为为辅助标准进一步考察两类数据纠纷的裁判基准与侵权责任,以期为立法完善企业数据保护体系奠定实证基础,为司法裁判企业数据纠纷提供理论指引。  相似文献   

4.
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制定需要解决两个问题:构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下的商业开发模式和“确保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国际海底管理局2012年启动规章制定工作,不同利益相关方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与主张:潜在开发者认为深海采矿环境影响小于陆地采矿,主张采用低的税率以鼓励开发;环保派认为深海采矿将可能严重破坏海洋环境,主张采用很高的监管与补偿方面的强制标准。我国基于战略需求提出了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平衡,商业开采与可持续发展平衡的原则,对规章制定积极应对以维护我国权益。  相似文献   

5.
海洋大数据既是大数据技术在海洋领域的科学实践,也是大数据技术和分析方法支撑下的特殊价值实现。充分挖掘并发挥海洋大数据的价值是提升海洋安全治理能力、建设"海洋强国"和"海洋命运共同体",实现海洋"数字化"和"智慧化"的必然趋势。国内外已逐步将大数据技术和分析方法应用于海洋安全的治理工作中来,在传统安全治理中,海洋大数据不仅能提升海上作战与防御能力,还能助力维护中国海洋领土主权。在非传统安全治理中,海洋大数据在防范应对海上恐怖主义、保障远海航行、维护海洋渔业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海洋数据资源在急剧增长的同时对数据的分析、存储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海洋时空大数据的质量检验、安全监管也亟需技术突破。此外,各国数据保护阻碍海洋数据跨境共享,限制了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需要各国通力合作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6.
珠海号称“百岛之市”,有广阔的滨海地带。深挖海洋经济发展潜力,是珠海的重要新兴经济增长点,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要确保海岛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珠海在滨海地带的保护方面主要采取了依法保护、技术保护、民间社团保护、企业保护等措施,开发方面主要采取了政府开发、企业开发等措施。在保护与开发中存在如下问题:多头投资管理,缺乏整体性;交通不便;旅游产品单一,服务设施欠缺。为此,提出以下滨海地带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建议:监控排放与完善海洋检测机制;提升滨海保护的科技创新植入水平;发挥企业参与滨海地带的保护与开发积极性;树立保护和开发并重的滨海城市模式。  相似文献   

7.
算法技术促使职场监视进行了5.0升级,由此造成的侵权风险以"数据收集"与"数据处理"为技术路径嵌入算法雇佣决策,凸显劳动者个人数据保护对规制算法技术侵权风险的意义.反观我国劳动者个人数据保护方式,无论是"用人单位的数据治理义务"还是"劳动者的个人数据赋权"在职场监视5.0下均面临诸多困境.基于此,应以数字人权、场景理念、预防原则、比例原则、人对机器的控制以及社会对话等六大基本理念为指引修正"用人单位的数据治理义务"与"劳动者的个人数据赋权",有效保护劳动者的个人数据.  相似文献   

8.
当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协定磋商已经进入“深水区”。其中,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与成果分享也被纳入国际协定磋商“一揽子”议题。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开发利用谈判中的争议集中表现为遗传资源法律属性、获取管理、惠益分享三个方面。淡化遗传资源权属争议,以落实惠益分享为目的对遗传资源获取进行适度管理,以交换正义为原则推进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的建立,是化解该海域遗传资源开发争议的基本路径。在当前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南北对峙”的协定谈判僵局下,在认知南北冲突成因基础上,中国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在坚持谈判原则的同时,善用大国地位化解南北对立,同时通过提出创新性制度提案,引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全球公域治理的国际合作进程。  相似文献   

9.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尚未成形,各国正试图在体现本国利益的同时,实现数字贸易的包容性发展。包容性发展是兼顾发展的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实现全领域发展主体的普惠性共享式参与。文章通过分析中国、美国、欧盟当前数字贸易规则实践,认为中国作为新兴大国,吸收发达国家在数字贸易领域的经验教训,发挥后发大国优势,尝试在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数据保护方面构建符合中国发展需要的数字贸易体系;美国基于技术优势,试图以技术霸权掌控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主导权;欧盟作为全球最大数字贸易市场之一,追求“数字主权”,寻求严苛细致的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通过对规则制定和三方既有法律法案的比较,文章认为中国、美国、欧盟数字贸易规则在网络安全、数据分级保护、数据安全评估机制等领域条文表述相近,因而存在包容性发展的可能。这为未来在数字贸易领域中,三方开展更大范围合作打下基础,为实现全球数字贸易包容性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相似文献   

10.
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个人信用数据被不当使用、侵害个人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而目前我国尚无较全面的保护体系。个人信用数据法律保护以征信正当性、隐私权之证成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有限性为价值理念支撑。在探究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相应具体法律规则设定呼之欲出,设置旨在保护被征信人的信用数据支配权、知情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规则尤为重要,同时应当规定信用征信机构以及信用数据使用者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11.
国际海底区域生态系统复杂独特、生境多样,蕴藏着巨大的基因资源。基因资源生物采探与矿产开发过程同一,可能会对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产生负面影响。在生物采探过程中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风险评估,可以有效降低生物采探对生物多样性危害的风险。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的建立,体现出各国深海利益的博弈。国际海底区域生态安全机制的设定,要兼顾利益平衡,在积极保护脆弱生境的同时,避免生态安全标准成为发展中国家实际参与国际海底区域生物采探的绿色壁垒。  相似文献   

12.
"二战"后,国际制度及其运用成为海权演变的基本方面。海权的国际制度"资源"包括四种要素:国际海洋法、利益协调制度、安全互信制度和海军军控制度。这些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实现国家间海洋利益的分配,或有助于国家对海洋利益的维护。海权中国际制度的"运用"包括两种模式,即"制衡"与"合作","制衡"模式是国家以制度抗衡他国扩大海洋利益的行为,包括直接制衡与间接制衡;"合作"模式是一国将其主张的规则与他国支持的规则相协调,包括法治合作、霸权合作和合作安全。  相似文献   

13.
论辽宁打造海洋经济强省的"五点一线"战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注海洋世纪潮的全球涌动,跟从全国海洋区域经济开发的现实进程,辽宁沿海区域开始实施“五点一线”开发的推进战略,不仅符合辽宁打造海洋经济强省的现实选择,而且能够促成辽宁打造海洋经济强省的联动格局,所以必须明确辽宁打造海洋经济强省的进取方向: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加快沿海产业集群;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滨海旅游业;推动科技兴海和创新旺海,促进区域海洋经济跨越发展;注重开发海洋与保护海洋并举,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创新投融资体制,为沿海工程建设提供保障;加强全程港口建设,奠基“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只有这样努力下去,才能够逐渐把辽宁打造成海洋经济强省,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引擎,为孙中山先生早年谋划的“经略海洋”大业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14.
胡火金 《浙江学刊》2012,(2):220-224
海洋是自然地质的产物,海洋文明在人类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意义.当今世界,能源资源环境等种种问题不断凸显,海洋文明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海洋是一个普遍关联的生态系统,海洋文明及其海洋文化建设基于“场域”的视角,在自然与文化、开发与保护等方面取得平衡,以利于人类永续发展.舟山海洋文化建设需要树立“文化场”理念,全面整合海洋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发挥场效应,增强海洋文化的吸引力和辐射力,不断深化拓展海洋文化功能,在国家海洋战略及其文化战略中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受之前虚拟财产与数据“合二为一”的观点影响,非法获取数据罪论与盗窃罪论使得虚拟财产长时间内无法脱离数据属性的笼罩。数据与虚拟财产的关系问题,是虚拟财产犯罪必须直面的问题。信息是具有实质内容的数据,虚拟财产是一种信息类型。我国《刑法》对数据的保护,可分为数据本身的保护和信息的保护,前者通过非法获取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数据安全法益,后者则根据不同信息类型,通过分则各罪实现对各权利类型的保护。只有以“一分为二”方法为指导,在事实与规范两个范畴上,区分数据与信息、数据保护与信息保护、信息类型与网络权利类型,才能形成对同样侵犯以数据为载体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的网络权利客体的体系性解释框架。虚拟财产是基于运营商与用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凭证,盗窃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6.
人类在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活动日益威胁着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存续,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在《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框架下,相关区域国际组织及国家开始了设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保护区的探索。这些实践面临着对其合法性的质疑、管理的碎片化、与沿海国权利冲突、非缔约方的忽视以及监测与评估困难等困境。当前,联合国框架下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协定磋商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海洋保护区等划区管理工具是其中的核心议题之一。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保护区国际协定磋商中,应通过构建合法性基础、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适当顾及沿海国权利、促进非缔约方参与以及注重监测与评估等措施回应和解决相关的实践困境。我国应积极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保护区国际协定制定进程,在BBNJ国际协定谈判中结合自身利益诉求提出具体建议,引领相关规则的制定。  相似文献   

17.
如何合理分配企业数据上的权益是大数据时代的关键问题。现有的赋权模式、行为规制模式等单一方案无法独立解决这一复杂问题,需要采取灵活且全面的数据治理方案。数据治理体系的构建分为两个阶层:第一阶层是以企业权益为核心的数据控制方法,即在数字经济发展初期,应当从市场现状和问题需求出发,承认企业对企业数据享有财产性利益,而非权利。第二阶层是兼顾多元利益的数据共享方案,即对于第一阶层中的法律设计仍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应当进一步通过立法措施和市场方案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8.
从海权角度来看,中国建设海洋强国是其自身实力增长和海外利益扩展的自然反应,目的在于维护海外利益和岛礁主权以及海洋主权权益。陆海复合体的地理现实与历史经验决定了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重点在于维护海洋权益、发展有限海权,通过采取依靠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挑战的多边主义路径,建设地区性防守型海权强国。  相似文献   

19.
美国自喻为海洋国家,控制海洋不仅是保护其地缘政治和商业利益的需要,也是其称霸世界的手段。美国正倾全力转向大国竞争,美军从冷战后控制沿海区域和由沿海向陆地投送影响力转向既控制沿海,又主导大洋。从地缘政治和军事等方面考察,不论是美国的“印太战略”“海洋控制”,还是“太平洋威慑计划”和“分布式杀伤链”战法,都表明美国把与中国战略竞争的方向放在海上,特别是西太平洋。近代以来,中国遭受的帝国主义侵略大多来自海上。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2015年中国国防白皮书强调,海洋关系到中国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因此,经略好海洋成为中华民族复兴的大计。从时空上看,美国回归海洋控制与中国建设海洋强国正形成剧烈对冲。近年来,两国在东海、台海和南海的对峙背后是传统海洋大国与新崛起海洋国家在构建海上力量平衡的必然结果。在大国战略竞争的环境下,这场围绕海洋权益的博弈将决定未来两国关系走向与状态。  相似文献   

20.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政府间谈判进入冲刺阶段,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海洋遗传资源规制问题上仍存在明显分歧。欧盟主张的海洋科学研究模式具备较好的法律基础和科学基础,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但欧盟方案在一些议题上的保守立场和原则性规定可能会削弱执行协定的实际拘束力。我国应充分利用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和科学研究领域的专业知识与管理经验参与国际规则的磋商制定,加强与欧盟等方面的沟通协调,重视相关软法规范的制定,推动中国方案和经验成为国际规则的重要参考,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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