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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无论从利益平衡、信息与风险对称原则的维护、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是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的实际做法分析,一定范围劳动债权就已设担保的财产优先于有物权担保债权人受偿,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在完善企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制度时,可以将优先受偿的劳动债权限制在受理破产前一年内,受偿金额计算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为标准,对已设担保的财产实行"部分优先原则",使劳动债权优先性的效力及于已设担保的财产。同时,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建立全国统一、覆盖全体劳动者的欠薪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2.
左平良 《云梦学刊》2006,27(2):75-79
特种债权是指基于公法产生或者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税收、司法费用、劳动工资等.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优先权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是一个伪命题.特种债权本身具有优先效力,其实现本质上属于债权法、程序法而非物权法的范畴.  相似文献   

3.
依据《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主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停止计息,但关于该债权的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之债是否一并停止计息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实务判例与学说存在"继续计息说"与"停止计息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颁布前,我国司法实务的多数见解采"继续计息说",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2条采纳了"停止计息说".对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2条,学界有不少质疑.从债法的基本原理和担保的从属性角度上看,相较于"继续计息说","停止计息说"更具合理性.在破产法未将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利息之债作为劣后债权的大前提下,应采"停止计息说",始符合担保法的原理.  相似文献   

4.
有追索权保理的交易形态较为复杂,司法实践对其法律构造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选取一条符合当下交易实践需求的法律关系解释进路,是化解有追索权保理案件中裁判分歧的基础。我国《民法典》第766条将有追索权保理定性为债权让与担保,同时,为消除担保权构造下隐性担保对交易安全的危害,第768条将保理的登记对抗规则隐含在发生多重保理时保理人的权利顺位规则之中。此外,《民法典》第766条的规定巧妙地化解了保理人可否同时行使追索权和应收账款债权这一解释难题。  相似文献   

5.
论电子债权     
电子债权是指由银行发出的,在电子债权管理机关登记的,以数据电文形式的存在金钱债权.电子债权是一种记名债权,性质上属于普通债权,而非证券债权.电子债权由电子债权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由银行发行.确立电子债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电子债权的转让,并通过转让促进企业融资的顺利进行.在我国建设电子债权市场有促进企业间结算手段的电子化、促进债权流通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以及促进电子商务的深化和发展等重大社会意义.  相似文献   

6.
虽然债权转股权是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化解银行风险的新思路,但是债权转股权本身还存在着许多机制缺陷.为了保证"债转股”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债权转股权进行全面考察,以期有助于债权转股权机制的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在同一债权上物之担保与人之保证并存时,我国立法中以“物权优于债权”理论为基础来解决物之担保与人之保证并存时担保责任的效力次序问题并无充分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约定优先”附带了区分担保物是否由债务人提供的限制,并未完全尊重债权人的自由选择权.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之担保的优先于人之担保而清偿债权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背离了债权设定担保的意图与宗旨.在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情形下,债权人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要求就物之担保实现债权,会遇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障碍,必须对第176条作进一步解释和规范,增加债权人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就物之担保实现债权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8.
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前提是商品房预售且购房人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其特点在于阶段性,保证期间限于商品房开发阶段,银行具备了期房按揭权转化为现房抵押权的条件后开发商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期间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超越公司章程提供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相似文献   

9.
呼和 《理论界》2012,(10):36-39
对国外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影响因素研究的最新进展进行了综述,包括中小企业特征影响、借款方特征影响和政府措施影响等三个方面,尤其是对银行规模的影响、银行市场结构的影响、贷款技术的影响、股权融资的影响、债权和股权融资相结合的影响等热点问题进行了介绍,对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国家对税款的征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将其称为税收债权。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债权原则上优于其他债权。这种税收优先权只是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在其与担保物权竞合时,只有以设置先后来确定优先顺序,应将课税核定时间作为税收优先权的设定时间。笔者认为,税收优先权应当从法律适用、欠税公告、优先顺序界限、行使范围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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