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中首次提出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但是该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无法满足网络时代对虚拟财产保护的需要。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兜底性法律,可以通过规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供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该文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与分类出发,通过对竞争法保护范围的要件分析,探索出虚拟货币、平台式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式网络虚拟财产三种类型的竞争法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2.
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往往利用资产重组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扭曲股票转让价格等,获取不正当的重组收益。由于会计监管是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必要手段,为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应着力加强对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时的会计监管。  相似文献   

3.
张春莉 《浙江社会科学》2022,(11):52-59+156-157
虚拟货币是网络科技快速发展的产物。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当下,财产的载体发生变化,财产概念发生变革,法律也应与时俱进调整规制范围,虚拟货币刑法属性的界定就成为刑法适用的基础性问题。根据刑法基本原理,虚拟货币具有类货币属性,但不属于“财产”,应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拟货币作为以计算机程序为基础的数据,带有与生俱来的技术风险;与此同时,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风险也在增加,刑法应实行虚拟货币交易实名化,明确责任主体;重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准确定罪量刑;正视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实现更高层次保护的飞跃;对于尚无法适用刑法救济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虚拟货币违法行为,应尽快构建配套规范,遏制经济泡沫。  相似文献   

4.
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意义毋庸置疑,但其在应用中也会存在市场信用风险、法律风险、财产损失和隐私泄露风险等伴生风险,不利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会对金融市场造成不确定性影响。当前不少国家如英国、新加坡、瑞典、美国等都开展了探索和研发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实践,并尝试以“监管沙盒”模式、探索搭建多平台模型等方式破除发展瓶颈。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视角来看,我国防范法定数字货币应用的金融风险,应健全法定数字货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完善法定数字货币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和救济机制,完善法定数字货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5.
对电商加强监管至关重要。电商具有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主体和交易活动数字化等特征。这些特征加剧了电商风险,离散化了虚拟社会组织结构,还改变了现实社会的权力版图。针对以往研究的不足,本文基于扎根理论对国内三家典型电商平台进行探索性研究分析,从电商生态系统的视角出发,归纳提炼出由四种可识别的监管行为组合(强制监管、从属监管、平行监管、自主监管)所构成的电商监管模式,并进一步揭示平台企业监管的权力基础、电商监管模式的层次结构、电商监管的全面性及综合性。  相似文献   

6.
赵桐 《兰州学刊》2023,(7):94-107
财产性数据是指具有可被利用的经济价值且该价值能被市场客观化确定的数据,包括一般数据、大数据集合体、大数据产品、流量数据、数字货币、虚拟财产等。根据数据流通和集合的原理,一般数据和大数据集合体的价值来源于数据流通,无法确立财产权,而流量数据体现了企业的竞争利益,也无法被视为财物,故而这三类数据都不应被纳入财产犯罪中保护。数字货币和虚拟财产之上只能确立债权,可以被解释进诈骗罪构成要件范围,但仍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计算机诈骗罪和数据变更罪予以保护。大数据产品的价值来源于知识产权,在与财产犯罪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更为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除了财产犯罪之外,我国当前的计算机犯罪也无法完全覆盖对财产性数据的保护,因而应当转变刑法保护观念,从权利确认转为秩序维护,同时衔接《数据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规制非法窃取数据行为,落实交易秩序和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7.
智能投资顾问通过金融科技、大数据引领商业模式创新,是人工智能在财富管理领域的重要应用。由于核心技术算法黑箱具有天然不透明性,使得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时,产生了侵权责任承担困难、附加金融服务存在监管真空和算法学习周期性导致决策滞后的监管困境,导致传统法律监管体系发生部分失灵。分析我国使用智能投顾中小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发现其抵御风险、投资能力明显高于传统股票投资者,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在适当性管理方面也要求具备更高的审慎和评估能力,投资者金融信息和知情权是保护的重点。监管治理体系以《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本法律依据,在构建目标上,注重促进技术发展与保障金融安全之间的有效平衡;在算法设计源头上,制定专业监管框架、实施算法事前审查、提高投资者信息能力;在算法使用过程中,对接证券信息披露标准、保护数据与隐私权和规范附加金融服务;在法律责任追究上,通过主体责任、信义义务和算法问责制来综合规范。  相似文献   

8.
“娃娃股东”事件中,北京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层工作人员的财产权备受质疑。选取其合法权益保护为视角进行剖析,揭示出银行业改革重组过程中,特定群体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冲突的根本原因是财产权益意识浓厚,人格权益意识薄弱,而制度的疏漏更助纣为虐。解决这一冲突的基本思路是实行银行家的职业化和监管层的高薪制,同时完善内在的约束和外在的监督机制,通过激励和惩罚的双重制度,保护特定群体合法的财产权益,引导特定群体珍视人格权益。  相似文献   

9.
对市场操纵本质的认知具有引导监管权行使方向和范围的功能。资本市场的融通变革使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呈现出系统性演变,召唤事前防范性的风险监管制度。对此,市场操纵本质认知应从关注操纵结果的价格操纵和价量控制以及操纵行为的诈欺,转向关注操纵的实施条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本质认知能够重构市场操纵监管内涵,有利于在投资者保护和事后惩治的微观行为监管的基础上融入风险监管理念,设置差异性的资本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跨市场大额交易登记制度等事前防御性监管制度,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相似文献   

10.
科创板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在价格形成、信息披露、市场流动性以及交易稳定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构建与机构投资者功能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在科创板市场的功能。监管制度与机构投资者功能之间具有互动关系:合理的监管制度对科创板机构投资者的功能具有促进作用;同时促进机构投资者功能发挥的监管制度有利于科创板市场秩序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等监管目标的实现。监管的关键是两者之间达成均衡。但从我国科创板市场监管现状来看,监管制度仍不健全,阻碍着机构投资者在科创板市场上的功能发挥,通过完善科创板市场机构投资者监管体系,并结合政府监管、自律监管以及司法途径,可构建与机构投资者功能相适应的监管制度。  相似文献   

11.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虚拟财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的出现,使传统的民法理论受到挑战.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虚拟财产权的性质,虚拟财产作权为一种新型的权利是否属于传统物权的范畴,还是接受知识产权法的调整,或是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独立于民法和知识产权法来看待.<物权法>仍未直接将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虚拟财产能否纳入<物权法>的保护,我们应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律规范来保护日益频繁的虚拟财产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12.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计算机为基础的、多人可同时参与并在交互活动和可持续的环境中,具有"竞争性、持久性、流通性、价值增加性并业已形成二级市场"的虚拟物品、账号、游戏币或域名等。网络虚拟财产因具有财产属性,受刑法保护。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普通侵犯财产罪的社会危害性存在差别,只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才构成犯罪。我国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原则上应确立刑法保护的虚拟财产的范围,以实现刑法的实质和形式双重正义。  相似文献   

13.
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股份全流通后中国资本市场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给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要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首要监管目标,重构"开放监管主体、扩大监管客体、完善监管依据、创新监管手段"等新的会计监管理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促进中国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4.
由于市场机制的两面性、交易当事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司法解纷机制的局限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峻现实,对合同进行行政监管确有必要。监管主要通过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和消费者的举报、投诉等,进行事前审查。监管权限限于行政处罚而不处理民事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实质平等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是对《合同法》的必要矫正和辅助,两法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15.
后股权分置时代信息披露监管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和灵魂.后股权分置时代带来的各种冲突和挑战,客观上要求我们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基本目标,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仍存在诸多问题,违规事件屡禁不绝和虚假信息泛滥成灾这两大痼疾尚未彻底解决.建议从明晰监管目标、完善法律环境、推进上市公司治理建设、强化中介机构外部监管等方面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以期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6.
虚拟经济是现代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实体经济相互依存的一种经济形态。基于实体经济基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共生的时代背景下遭遇重大挑战。强调虚拟经济中消费者的特殊性、重视虚拟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差异性,应以权利为依据,以减少制度摩擦成本为手段,并基于一种制度自然演进和人为推进相结合的路径来避免社会经济发展的“脱实向虚”。基于虚拟经济中消费者交易目标的实现、规制虚拟经济中强势主体的对策行为、推进虚拟经济中政府对实质公平的把控三个维度来保障虚拟经济中的消费者权益,进而实现统合虚拟经济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张力的目标。  相似文献   

17.
随着网络应用的迅速普及,针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大量出现。当前我国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在立法上相对匮乏,虚拟财产的维权手段更加欠缺。本文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探究,就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及目前保护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8.
企业境外间接上市过程中容易产生财富外流的问题.该问题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货币市 场秩序和税收增长产生了负面影响.政府应对境外间接上.市过程中的财富外流问题进行必要监管,并对国 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作出区别对待.问题的根本解决,需从改善境内融资条件、健全监管制度、实现企业的平等待遇以及加强对私人财产的法律保护等方面人手.  相似文献   

19.
吴应宁 《理论界》2013,(2):15-18
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是大势所趋。我们应确立证监会的行政监管主体地位,并指导行业协会具体执行对私募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在监管内容上,主要是针对基金的市场准入机制、募集方式、发起人和管理人的资格认定、托管人监管制度以及投资者的资质条件和数量限制等方面制定法规并实地执行。在监管模式上,我们应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以信息披露为主要监管方式,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以保障私募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民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一大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平台迅速发展壮大。互联网金融具有低成本、低门槛、高收益的特性,它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实现了碎片化理财,给小额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理财选择。但是,互联网金融很可能成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其运行中潜在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冲击,也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和治理,也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发展进行规划和支持。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应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制定虚拟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准则等,以支持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同时防范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