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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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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动产登记有时会发生错误登记的情况.<物权法>规定了登记机构错误登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对该"责任"规定不统一,对此应尽快予以明确.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应提高赔偿标准.赔偿费用来源除拨款外,可以设立赔偿基金,引入保险机制转移责任.  相似文献   

2.
登记生效主义的目的之一,在于将原本个人在不动产交易中承担的风险转由登记机关承担,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参考国外经验,我国的登记生效主义需要完善实质审查主义;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严格选拔登记官员;登记结果必须及时公示。  相似文献   

3.
向明 《社会科学论坛》2010,(10):153-158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性质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其请求权基础是债权请求权,登记错误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形态涵括单方过错的情形、混合过错的情形及其他过错的情形。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当包括权利人的全部损失。  相似文献   

4.
交易成本理论作为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从交易成本的视角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思路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交易成本理论中的典型分类以及科斯第一定律与第二定理对我国不动产制度的建设思路很有启迪.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立法、机关设置以及过错登记的赔偿责任等问题的不足直接导致不动产登记非必要的交易成本增加.将交易成本理论引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借鉴德国模式吸收其实质审查机制的优势,改善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在行政、民事混合侵权的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在性质上,不动产登记应属行政行为,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而引发的赔偿责任应为国家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在责任承担方面,登记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与民事侵权人按份额承担各自的责任;在责任的实现程序上,行政与民事问题应一并解决.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登记是保护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方式,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效补充.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登记机关在登记错误时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救济体系.文章的目的就是对在新物权法的法律规范内,如何形成完善的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救济体系做一个探讨.  相似文献   

7.
域外关涉不动产登记机关设置的制度实践表明,独立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时保护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的有序化意义重大.审视国情,我国大陆不动产登记机关具有较大的分散性与依附性及其成员的非职业性,这不利于不动产物权保护的安全性及其公信力.基于此,设置独立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局将是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一直存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争论.考察国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制度,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与登记审查方式并不存在对应关系.(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的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采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实质审查存在诸多弊端.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应采形式审查,井通过建立自愿公证、登记申介代理、身份确认核实、统一公告异议期限等制度,来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9.
准确、真实、可靠的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公信力产生的基础。虽然程序严格,加上我国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登记进行的是实质审查,然而错误仍是再所难免。虽然事前防范很重要,但是出错后的事后补偿也是构建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基础之一。所以建立完善的错误登记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房屋登记具有房屋物权的公示公信效力。要对房屋交易安全进行切实的保护,就必须完善现行的房屋登记制度。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设置统一的登记机关、明确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确立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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