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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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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这既是我国诉前调解司法政策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先行调解与诉前调解是同一种制度的两个不同的称谓,是可以互换使用的同等级的概念。先行调解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法官主持或由法官与法官以外的人共同主持的先行调解,其调解协议应当具有法院调解的效力;二是由法官以外的人主持的先行调解,其调解协议应当具有合同或契约的效力。并且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的主持者应当与法官一道依职权进行司法确认,但当事人不同意的除外。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法院调解与域外的诉讼和解具有相同的本质,并不存在原则上的区别.对诉讼和解是否具有既判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存在差异.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只是肯定了法院调解的执行力,对法院调解是否具有既判力也是不明确的.在国外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对诉讼和解是否具有既判力的问题,学者们的认识并不相同.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应当肯定法院调解具有既判力.与判决的既判力相比,法院调解仅具有既判力的消极作用而不具有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并且法院调解中理由的判断不能产生类似既判力的争点排除效力.  相似文献   

3.
随着民事纠纷的多元化发展,各国在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方面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我国,与法制发达国家ADR机制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原有的一些诉外解纷机制逐步萎缩。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关于诉外调解协议效力规范的缺失,对于以人民调解为代表的民间调解协议和行政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这不仅极大地浪费了解纷成本,也挫伤了纠纷主体对于诉外调解的利用热情。提升诉外调解协议的约束力,通过一定的程序设置(使其效力与诉讼衔接)赋予其以执行力为核心的法律效力,是合理配制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4.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情不同,采用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面临司法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难题。调解制度具有独特的文化优势,是一种高效、便利的纠纷解决方式。然而,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执行力具有不确定性。在我国,经由商事调解机构的调解程序形成的和解协议并不具有执行力,其执行主要依靠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来保障,这不利于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调解法",对包括民间调解组织在内的商事调解机构制作的和解协议的效力给予明确的法律保障。同时,要严格实施信用惩戒制度,实现商事调解制度与信用惩戒制度的有机结合,推动有关各方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  相似文献   

5.
《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关于援用和解协议的权利以及执行和解协议的统一法律框架,为国际商事调解带来确定性和稳定性。《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成功签署进一步推动了全球商事法律争端解决领域的司法合作,标志着国际商事调解迈向制度化发展的道路,调解将成为国际社会管控分歧、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进而实现仲裁、调解与诉讼三驾马车合力驱动的格局。然而,目前我国商事调解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国内商事调解组织也缺乏相应的竞争力,和解协议在我国的执行路径与公约规定之间亦存在差异。为此,我国应以自贸区为试点开放调解市场,进而推动商事调解与国际接轨;同时要加快商事调解的立法进度,适时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构建国际与国内商事和解协议司法审查双轨制,进一步完善和解协议的执行路径。  相似文献   

6.
先行调解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制度.先行调解包括受理前的调解和受理后立案阶段调解.确立先行调解的意义主要在于立法机关认可了受理前的调解,受理前调解的纠纷仍然应当是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于先行调解所处的诉讼阶段,适合调解案件的范围相对较小,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中要求重点做好调解工作的案件基本上不属于先行调解的范围.受理前的调解可“委托”给附设于法院的人民调解室;由法院进行的调解,应先立案后调解,预立案不宜继续采用.  相似文献   

7.
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使得诉讼外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了可能.为保障司法确认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必须正确处理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裁判请求权保障的关系.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讼程序,应当遵循职权探知主义、书面原则、不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法院对诉讼外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应当使用司法确认决定书;诉讼外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以后,可以成为执行根据;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出现瑕疵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司法确认决定,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撤销司法确认决定.  相似文献   

8.
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举证时限上实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公正和效益.在以公正和效益为司法改革主旋律的今天,建立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社会效益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趋于发展和完善的前提保障,更符合国际民事诉讼立法的潮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设立了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但因最高人民法院仅能对现行法律作操作解释的职能局限和实施的效力问题,特别是有些规定严格来说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终究不能最终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应尽快制订民事证据法或修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用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在调解制度的适用过程中,企业调解可以建设成劳动争议协商程序的平台,工会放弃其调解者的身份,真正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协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维护劳动者利益。为充分发挥社会化调解组织的作用,应加强调解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对加强调解协议效力的支付令制度,应明确支付令失效后,不再适用仲裁前置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0.
李伟  郭明 《理论界》2005,(5):85-85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从讼调解制度本身出发,并提出以国外的诉讼和解制度来取代调解制度的新构想,尽而推动我国民事审判模式由"调解型"向"审判型"的转变.  相似文献   

11.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做出之后,若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被申请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所能采取的救济措施只能是请求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从法律理论层面上讲,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可诉性是由其自身性质、效力以及一事不再理原则决定的。从司法实践面上讲,执行和解协议也并不具有可诉的价值。  相似文献   

12.
调解息讼是中国固有法所崇尚的重要法律原则,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时也贯彻了这一法律原则.并且,国民政府通过立法使民事调解制度成为当时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南京国民政府二十余年的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民事调解制度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具有显著的作用.可以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院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较好地避免了争端当事人的尴尬境地,保持了日后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从而有利于社会凝聚力的发挥.因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事调解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相似文献   

13.
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诉争端解决途径,是我国专利行政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因其效力有限,行政调解协议的缺乏强制执行力,出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职能不断弱化的问题。为了挖掘专利行政调解的制度潜能,提升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提出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并对其进行研究和优化以实现政府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4.
行政协议解释是行政协议理论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立法和司法解释皆无规定,给实践带来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76号指导性案例,意图从解释权路径来化解行政协议解释纠纷,但支撑该解释权路径的行政优益权论、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论以及第三方中立判断的可能性,均存在理论和规范上的缺陷。从实质论讲,行政协议解释应建立在“协议性”基础上,这与民事合同解释高度契合。“目的解释”为行政协议援引民事合同解释规则提供了可能,《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7条第2款则奠定了规范基础。就具体解释规则而言,应在《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基础上,结合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从文义解释出发,以目的解释为导向,结合体系解释的系统整合性,对行政协议解释规则进行教义学构造。至于行政协议解释纠纷解决的程序机制,《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4条已经提供了规范指引。  相似文献   

15.
民事执行和解又称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可行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但目前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我国诉讼法中关于民事执行和解的规定只有寥寥数条且存在着规定模糊、界定不清等问题;我国缺乏规范的审查监督制度,司法机关在民事执行和解中的地位和权限不明确,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民事执行和解担保的法律效力亟待明确,民事执行和解救济制度缺失.立法的不足严重影响了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实际效果.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体现了执行过程中的私权自治原则,对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应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6.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就已确立了法院调解的原则,并规定了法院调解的程序。虽然,在民事诉讼中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世界立法中并不少见,但像我国这样,将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立法上加以规定的,遍寻难见。由此可见法院调解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具有独特作用和不可或缺的功能,其所依据的价值理念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也有鲜明的特色。一、法院调解的含义、价值理念和功能…  相似文献   

17.
执行和解制度具有可以尽快结案,结束执行程序,节省当事人和执行法院的人力和财力的优点,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环节中的具体运用。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存有不足,给执行机构的人员造成疑惑。本文从分析执行和解协议应具备的条件和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入手,建议立法调整执行申请期限和提高执行和解效力,从而使执行和解制度更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随着2012年年底最高院于"海富案"中作出有限肯定对赌协议效力的一纸终审判决,学界、实务界甚嚣尘上经年有余的对赌协议效力之争划上了短暂的句号,但以2013年底湖北省首例"对赌协议和解"案为代表的"后海富时代"对赌协议案例再次开启了各方面对于对赌协议性质、效力等问题不同角度思考。对赌协议在中国的实践状况如何?面临什么问题?在司法、行政监管、市场实践领域应当如何进行立场重设,这是本文旨在解决的问题。本文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探讨对赌协议在中国的实践困局迁衍并简要分析其原因。第二部分探讨从"对赌第一案"到"对赌和解第一案"后我国对赌协议未来规范的路径选择,包括了司法、行政、实务不同视角下对对赌协议的规制方略。综上,提出在新形势下,我国未来对赌协议理性法律规制之路。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间接体现出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这种一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仅对我国民事审判实务造成了困扰,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根据当前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特点及民事诉讼中注重适用调解原则的大趋势,我国应在民事诉讼立法中设立多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证据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0.
法院调解是我国一项优秀的法律文化与司法传统,但目前法院调解工作中未能充分展现调解的价值所在.基于人大代表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中所具有的独特作用,邀请人大代表协助法官开展调解工作成为一种有益的司法尝试与探索.这不仅在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及代表法中能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拓展人大代表履职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以及推动民主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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