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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对接模式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超对接”是指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之间越过中间商、批发市场等中间环节,直接获取或出售农产品的一种新的模式.作为农产品流通的创新方式,“农超对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并对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价格等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关于“农超对接”的冷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超对接"主要是为优质农产品进入超市搭建平台,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销一体化链条,实现商家、农民、消费者共赢。学术界普遍认为"农超对接"是我国农产品流通方式的一次革命,但从实际实施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明显,因此需要结合我国农产品市场现状探究影响"农超对接"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原因。通过分析指出"农超对接"并不适合在我国大面积推广,而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批发市场、社区蔬菜批发店等多元化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才是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3.
包迎春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1):56-57,60
随着内蒙古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以及大型连锁超市的蓬勃发展,超市成为居民选购农产品的主要渠道,促使“农超对接”成为农产品流通渠道的趋势.在内蒙古特色农产品“农超对接”的实施中,应遵循“超市+合作社”的模式,带动农产品产业化、标准化和社会化,同时注重保护农户的经济利益,通过政府扶持,保障“农超对接”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4.
“农超对接”(Alliance of Agriculture and Supermarkets) 供应链是一种以超市为载体和平台,小规模农户进入现代超市连锁销售的现代农业流通模式。事实上,能够更好地控制农产品的质量是“农超对接”供应链产生的根本原因。基于此,以质量控制策略为切入点,分析“超市+合作基地”和“超市+自建农场” 两种供应链模式选择的判别准则。研究表明:当超市内部检测成本系数较大时,超市偏好于“超市+自建农场”模式;反之,超市偏好于“超市+合作基地”模式。 相似文献
5.
农产品流通渠道是制约流通效率的主要因素,流通效率的提升对于增加农产品价值和附加价值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因此,农产品流通渠道选择与乡村振兴的关系十分密切。通过构建Stackelberg模型,分析在农产品质量相同的完全竞争市场中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得出农产品流通渠道如何影响农产品流通质量和效率。研究发现:当大型供应商选择与大型零售商合作时,对双方更有利。以此为基础,探讨乡村振兴背景下“盒马村”渠道模式的运行机制和优势,发现“盒马村”渠道模式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是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传统农超对接模式的弊端,其最大优势在于实现了供应链数字化,是一种农户、渠道和消费者三方共赢的模式。 相似文献
6.
《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604-612
"农超对接"作为我国新兴的农产品流通模式,受到广大学者关注。农民合作社作为"农超对接"的主体之一也备受理论界关注,形成了不少研究成果。从"农超对接"的内涵,"农超对接"模式,农民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绩效、问题、影响因素和推进农民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措施六个方面对我国农民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与梳理。最后针对当前农民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研究存在的问题,指出今后的研究重点和方向,以期为农民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农民合作社是“农超对接”的中间组织,研究农民合作社“农超对接”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对于推动农产品供给体系优化、支持国家开展“农超对接”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采用江西省242个农民合作社的抽样调研数据,基于“农超对接”的“SSCP范式”理论分析框架,首先利用主成分分析法,得到8个影响农民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主要因素,然后采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对农民合作社“农超对接”参与意愿和程度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产品属性、超市市场支配能力、冷链物流支出、政府相关支持政策、当地经济水平、合作社能力对农民合作社“农超对接”参与意愿以及参与程度均具有显著影响;理事长企业家精神仅对合作社“农超对接”参与意愿具有显著影响.文章最后提出,政府应对合作社进行分类指导,平衡超市与合作社的利益关系,强化涉农贷款,突出理事长在合作社经营中的作用,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 相似文献
8.
费威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1):93-99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针对“农超对接”中超市为确保农户提供高质量安全农产品,对农户实施参与和激励约束的问题,建立模型并利用库恩—塔克条件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以超市为主导的“农超对接”模式中,若要满足农户参与和激励约束,则超市收购高质量安全农产品与其他采购商收购低质量非安全农产品的价格差额,加之超市对农户种植农产品的单位投资补贴之和,应该等于农户种植高低质量两类农产品的单位成本差额;同时若农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对农户施加的边际惩罚额应等于超市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的边际成本。并据此提出建议,为保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推广和实施“农超对接”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