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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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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是海商法赋予责任人的一种法定权利,区别于民法的以全面赔偿为核心的一般损害赔偿原则。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限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达到保护商船队、鼓励海上救助、促进海上保险业务的发展。目前,主要由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和《1996年议定书》共同构建了国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体系。虽然我国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在不断改进,但仍存在不足之处。我国应当尽快加入《1976年公约》,并相应地修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是海商法赋予责任人的一种法定权利,区别于民法的以全面赔偿为核心的一般损害赔偿原则。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限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达到保护商船队、鼓励海上救助、促进海上保险业务的发展。目前,主要由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和《1996年议定书》共同构建了国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体系。虽然我国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在不断改进,但仍存在不足之处。我国应当尽快加入《1976年公约》,并相应地修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一次事故,一个限额",该目标对程序机制的要求有四:统一确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设立、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责任限额;集中管辖;禁止对责任人的财产行使权利,或者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或执行措施。其中,前两项是基本要求,后两项是附加要求,第一项是其他三项的基础和前提。独立、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应当具备全部四项功能。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与分配程序缺少第一项功能,给已明确规定的其他三项功能带来不同程度影响。建议对现行立法做局部微调,补充第一项功能,当然,更为理想的方案是整体转型为独立、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  相似文献   

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特殊的赔偿制度,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所有与船舶相关的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都予以限制,旨在对船舶拥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在海事债务发生时船舶优先权能够保证特定的海事债权人的相应权利的实现。基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在利益上会产生冲突。船舶优先权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实施不存在影响。  相似文献   

5.
从比较法和法制史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适用的船舶经历了从海船到内河船的扩张。我国《海商法》第11章依现行规定无法适用于内河船,但从应然角度讲,应当将其扩展适用于内河船,最便宜的做法是对相关规定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  相似文献   

6.
破产分配中的顺位设计关系着具体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可能和程度。破产分配中顺位法定原则是法律的必然选择.它保证了破产制度中公平受偿权的实现。然而,我国法律规定的顺位,使一般破产债权人失去了参加破产程序的兴趣,影内了破产法功能的发挥。通过对现行顺位设计的完善,保证有担保债权的优先地位.限制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的优先受偿.取消税收的优先权,规定特殊情况下债权及劣后债权的处理,是顺应市场经济对破产法要求的选择。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创设了代位权人的直接受偿权。该权利是以代位权人与次债务人存在直接的债之法律关系为前提条件的,从"代位"二字的法律内涵、法律规范分析及立法目的诸角度考量,该前提条件的满足是通过债权的法定让与实现的。代位权人直接受偿并不违背债权平等原则。代位权人直接受偿权的确立,使得我国代位权制度之设计目的已不在于债之保全,而是为了达到直接清偿代位权人的债权之法律效果。换言之,借助于债权的法定让与,代位权已成为一种直接的债权回收手段。  相似文献   

8.
《海商法》作为中国多式联运法律领域重要适用法,存在迟延交付问题的立法空白,而如果适用《合同法》则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行业发展也迫切需要解决多式联运迟延交付问题。在诸多迟延交付问题中,迟延交付责任限制问题是焦点。通过比较三大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规则对迟延交付问题的不同立法路径,且详细分析了中国《海商法》对海运迟延交付问题的规制及其问题,发现中国多式联运领域内的迟延交付及其责任限制问题应当从补充完善迟延交付的概念、确立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范围及设立相应的责任限额等几方面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9.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有入库原则和直接受偿两种学说。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它在我国的确立有其特殊的基础,其设立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所有债权人的一般债权。本文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比较法学、诉讼经济、行使代位权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对债务人处分权利的限制以及债权平等多个视角对两种学说进行考量,力证直接受偿原则优于入库原则。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公司法》安排的减资制度,本意是回应债权人利益保护,但是仅有程序规则,欠缺责任规则,尚不足以完全实现减资制度初衷。股东因违法减资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与类推适用的抽逃出资责任、瑕疵出资责任,因应不同的行为及责任基础,系属相互独立的责任类型,应当为其设定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规范。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足以衡平违法减资对法益的损坏,不逾越股东有限责任的边界,也非放纵股东背信行为。从司法成本与债权实现效率的角度观察,也应当赋予债权人在违法减资情形下对股东的直接求偿权。  相似文献   

11.
作为海商法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传统理论上被认为有违民事损害赔偿规则,但运用价值理论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量化后发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实质上是民法公平原则在海事领域的具体体现。而随着海陆相对风险的弱化、替代性风险分摊机制的普及以及航运市场的相对饱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正当性基础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海陆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同源性,应立足于民事损害赔偿体系,通过责任限制权利主体的扩张和责任限额的提高,重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抵押合同包括设定抵押权的约定与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两项内容。前者为债权合同,后者则为物权合意。在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虽未有效设立,但设立抵押权的约定这一债权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依据有效的抵押合同,当主合同的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虽然不能依据抵押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有权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抵押人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登记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损害赔偿在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登记时产生,系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由于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在子公司破产程序中母公司债权应采取与普通债权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不得行使抵销权,有担保债权和其他优先债权也应经过考查确定是否应对其加以限制等。母公司债权居次受偿的条件应当是:主观恶意、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由此给子公司或子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该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母子公司财产混同足以引起债权人误解时,可以限制母公司的取回权。  相似文献   

14.
优先权是指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法定担保物权的一种。优先权的种类包括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法律规定作为公示方法;而特别优先权基于法律规定公示,只能对抗普通债权人,如要对抗标的物的物权人则需对标的物占有或登记。就我国目前的立法而言,在民法体系中设立优先权制度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公司作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往往是许多大规模环境侵权行为的制造者。在公司破产状况下,环境侵权债权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获得清偿的比例较低甚至可能完全无法受偿。应在维护债务人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在破产法中赋予环境侵权债权一定的优先受偿性,以体现"污染者负担"原则,防止公司以破产制度逃避环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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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分配中的顺位设计关系着具体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可能和程度。破产分配中顺位法定原则是法律的必然选择 ,它保证了破产制度中公平受偿权的实现。然而 ,我国法律规定的顺位 ,使一般破产债权人失去了参加破产程序的兴趣 ,影响了破产法功能的发挥。通过对现行顺位设计的完善 ,保证有担保债权的优先地位 ,限制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的优先受偿 ,取消税收的优先权 ,规定特殊情况下债权及劣后债权的处理 ,是顺应市场经济对破产法要求的选择  相似文献   

17.
民事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况。而优先受偿权的出现,更增加了清偿顺序的复杂性。法院对相关的债权如何依法确定清偿顺序,不仅涉及债权人能否实现其利益,也涉及债务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同时还要考虑公共利益的维护、人权保障以及弱势群体的保护等方面。因此,就必须对优先受偿权依法进行界定,这也是新的执行理念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必然要求。本文就优先受偿权的概念、特征,成立生效的条件和消灭的原因,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特别是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竞合及其受偿顺位进行了探讨,以为依法执行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8.
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之正当性在于其对已设立浮动抵押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缓解和对营商环境的优化。当多个价金债权人竞存时应肯定优先保障自然人债权受偿处理规则,明确价金债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所有权保留制度存在类推适用价金债权制度的可能性,但需对其适用范围予以限定。在肯定"双重身份"规则完善价金债权制度的合理性后,有必要将浮动抵押下限制再抵押条款对价金债权的影响从登记要件主义的判断进路转换为探查价金债权人善意之路径,以保障价金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浮动抵押权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9.
我国工资等劳动债权案件优先执行存在诸多问题。现行立法对工资等劳动债权的规定既不系统,又较为混乱,甚至相互冲突,故而工资等劳动债权案件优先执行难以施行;同时司法实践中对工资等劳动债权不加限制的优先受偿,易造成负面影响,损害多方利益?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一方面要全面提升工资等劳动债权优先执行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要对其进行必要限制,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  相似文献   

20.
"担保物权绝对优先"和"普通债权平等受偿"一直是中国民事债权清偿顺位所遵循的两大规则。但该种规则因未考虑到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区别而忽略了对人身侵权之债中债权人的保护。尤其是在大规模侵权的情势下,如果严格遵循上述债权清偿规则,势必导致《侵权责任法》和《破产法》之间的冲突,造成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内在不和谐。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人身侵权之债在破产债权中等同于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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