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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智慧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5,(3)
离婚不仅是个人的问题,而且它还会产生极大的社会影响,具有深刻的社会性.因此,离婚制度一直是一项普遍而重要的法律制度。作为离婚的后果之一──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随着我国近年来离婚率的上升,有必要尽快地完善我国的离婚法制制度,从司法制度上有效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以利于其成长。 相似文献
2.
韩国的协议离婚立法规定了离婚的考虑期、法院的离婚确认制度、离婚的户籍申告制度及对离婚的无效和撤消制度,相对于中国法律规定的协议离婚立法,更加严格与完善。由于中国与韩国都属于东方文化的国家,因此韩国协议离婚立法的规定对我国立法更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阳雨璇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2):97-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首次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为轻率、冲动离婚提供“缓冲带”。从法理层面考察,离婚冷静期作为平衡婚姻关系私人性与公共性的法律制度,构成对离婚自由的合理限制,符合现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逻辑表达。从现实层面考察,离婚冷静期制度与我国轻率离婚频发的实际情况存在耦合,是建立完整、科学离婚法律制度的内在需要。为促使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不断走向科学与完善,须在探究离婚冷静期法理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当前离婚冷静期制度予以优化,以实现其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诣旨。 相似文献
4.
康娜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101-107
离婚制度最终会影响民众的离婚观念和行为选择,同时离婚观念也可为离婚制度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针对离婚法律制度实证研究的不足,我们对民众离婚的观念、离婚程序的选择、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后男性和女性生活水平的变化及离婚对再婚的影响等六大类问题进行了上千份问卷调查。面对当前不断增长的离婚态势、不同人群的离婚观念和不同性别的离婚结果,法律有必要在离婚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寻求价值平衡,引导人们树立积极健康的婚姻观念,改变目前过分自由的离婚制度,增设"离婚考虑期",加大离婚的救济力度,实现离婚的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5.
田海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8(1)
夫妻别居是指夫妻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但停止同居义务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别居制度未有规定,是造成目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因此,尽快设立夫妻别居制度,以法律规范夫妻别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避免轻率离婚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论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竹青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1):89-93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不同的法律样态,大陆法系国家以亲权制度来调整这一法律关系,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以监护制度来调整。虽然两大法系在立法模式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都是要解决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对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
7.
李学成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74-80
法解释学方法对提升《民法典》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制度法律适用的科学性至关重要。通过应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法解释学方法,可以发现,离婚冷静期具体且明确的法律表述体现为《民法典》第1077条的第1款,而非第2款,冷静的客体是离婚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婚姻和保障离婚自由。离婚冷静期制度只能适用于登记离婚,不能适用于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不得违背婚姻家庭编和《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还很单薄,尚未形成一个制度性的规范体系。目的性限缩是离婚冷静期相关法律漏洞补充的首选方法,但仍存在一些疑问,进行法律修订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应是最彻底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8.
张秀娟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5-16
婚姻法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然而,作为一项新法律制度,需要继续进行完善。本文首先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性质,然后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适用情形、请求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和以离婚作为赔偿前提条件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最后根据我国立法的具体情况,建议从拓宽赔偿义务主体范围、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等方面,完善救助制度,真正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目的。 相似文献
9.
杨洪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为配偶中的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效规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侵权行为,以达到维护家庭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但由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狭小、举证难度大、赔偿义务主体与索赔主体过于单一导致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无法充分得到保障,过错方配偶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力制裁,无法充分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鉴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缺陷,必须加以改进、逐步完善,具体途径包括:一是通过法律程序增加离婚赔偿法定情节和兜底条款;二是将破坏婚姻的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范畴;三是扩展无过错方举证的法律边界,法院可依无过错方申请调查取证,也可依职权主动取证。 相似文献
10.
黄小舫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3):87-89
澳门法律制度是以葡萄牙法律为基础的,因而在澳门法律中忠实的保留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特点。因此.澳门采用的是诉讼协议离婚,而并非仅为行政登记程序。澳门和大陆两个不同法域虽然均采成文法.但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仍存在很大差异。从二者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异同分析认为:澳门的考虑期等制度非常先进,两法域有必要相互借鉴对方的立法之长处,提高两地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技巧。 相似文献
11.
马小花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1):136-139
法院调解在离婚诉讼中是一个必经程序,但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的立法不够完善,应当在离婚诉讼中建立专门的离婚调解规则:规定离婚调解中的和解制度;对参与离婚调解案件的法官的综合能力应有具体要求,并特别注重对其法律工作以外的社会经验的培养;实行离婚调解和离婚判决的分离,加强我国离婚诉讼中调解的功能,最大限度保护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12.
构建和谐的婚姻制度,是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了新《婚姻法》,新婚姻法中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建立我国更为完善的婚姻家庭体系和安定的社会局面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然而,作为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要达到完美不缺是不可能的,其出台后的操控性和适用性仍需改善,还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磨练。本文通过对我国新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些相关问题的介绍,分析揭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实际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该制度的立法构想。婚外恋导致离婚案件增多,那么第三者是否应纳入侵权责任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有关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用词区分问题不够严谨;出台判例法典,以判例法补充成文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思路以及如何从立法体例上完善离婚损害制度等构想。 相似文献
13.
离婚衡平机制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夏吟兰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4,16(5):30-36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争议最多、问题最多的部分.对离婚的条件、离婚的程序、离婚的效力等等在各国始终都有不同的声音,但归根到底是人们对自由与正义的追问.在无过错离婚浪潮席卷全球之后,对离婚自由是否需要限制以及在实现离婚自由的同时如何体现法律的正义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应在我国建立离婚衡平机制,以更好地保护在离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王永欣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110-11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新婚姻法中建立的旨在保护离婚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利于保护弱者,有利于“离婚自由”的实现。本文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及请求赔偿主体等方面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和观点。 相似文献
15.
傅远佳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4(6):42-46
修改后的婚姻法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充实了夫妻财产制和离婚制度 ;完善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但婚姻法名称不科学 ,法律空白较多 ,有关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善。婚姻法应名符其实、系统周全 ;应明确其法律功能和民法属性 ;重心应向亲属财产法倾斜。作为婚姻家庭法应增设亲属、生育和监护制度 ;充实结婚、离婚、夫妻关系、亲子和扶养制度 ;增加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内容 相似文献
16.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确立的一项新法律制度。在该制度的构成要件中,关于侵权行为、有无过错、损害事实的认定,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另外,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不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利益,文章对如何纠正和克服这些缺陷提出一些设想,以期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7.
田韶华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4):42-47
经过60年的立法变迁,我国逐渐形成了高度个人自治的协议离婚制度。这一制度设计虽然极大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同时也存在诸多不足。我国未来的协议离婚制度应当考虑法律的适当介入和干预,其目的在于促成一个谨慎离婚的机制,为当事人关系的维持和恢复以及利益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但在介入的范围和方法上应当谨慎设计,以免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造成过度妨害。 相似文献
18.
白冬红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92-193
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司法实践证明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实现并且弊端重重,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还有待完善。由此,在借鉴各国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既能解决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9.
庞小菊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31(2):79-83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被告如提出离婚请求一般会因其诉讼请求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同而被认为离婚反诉不能成立。实际上,在《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后,允许被告提出离婚反诉已成为保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诉权的必要制度。基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现有法律对离婚诉权的规定,离婚诉讼的被告不论有无与原告不同的离婚理由,均应有权提出离婚反诉而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但被告反诉离婚应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否则无受理的必要;法院对于离婚反诉应与离婚本诉合并审理,合一裁判。 相似文献
20.
扶养费给付义务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平凌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Z1)
离婚后的经济问题 ,是离婚的一大障碍。为了保障离婚自由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针对这一问题 ,作了相关规定。由于该规定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 ,无法再发挥作为离婚救济措施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的分析 ,提出了建立扶养费给付制度的必要性 ,进而列举国外法律对该问题的规定 ,最后提出建立我国扶养费给付制度的设计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