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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方面最主要的立法,新《环境保护法》认真贯彻“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将其定位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性法律,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长期的基础性指导作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在立法上明文规定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显著而巨大的历史意义。就法理解释、立法技术而言,新《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及其规定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在未来的中国仍有进一步阐释和发展的必要。 相似文献
2.
李英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6-30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被各国所公认的、适用于国际环境法一切效力范围、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有很多不同主张。虽然各国学者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不一,但是笔者认为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的原则、全球共享共管资源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应当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并由各国在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中遵守。 相似文献
3.
紫金矿业溃坝、康菲公司溢油、龙江河镉污染……一系列重大环境事故发生后,百姓的环境权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追要赔偿却比登天还难。但专家们除了关心《环境法》草案中体现出的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还关心新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如何在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有切实有力的措施保障,应成为建设美丽中国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4.
周卫 《南京化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6-12
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确认了保护优先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修订案鼓励不计代价的环境保护优先。国内外的环境法实践表明,极端化保护优先原则容易遮蔽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不恰当地缩减行政机关的裁量余地。因此,实现保护优先原则,一要考虑协调发展理念的制约,警惕极端化环境优先价值;二要考虑在具体保护领域通过具体规定实施;三要考虑对地区竞争的影响。此外,还需进一步探讨其排除适用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5.
周卫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确认了保护优先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修订案鼓励不计代价的环境保护优先。国内外的环境法实践表明,极端化保护优先原则容易遮蔽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不恰当地缩减行政机关的裁量余地。因此,实现保护优先原则,一要考虑协调发展理念的制约,警惕极端化环境优先价值;二要考虑在具体保护领域通过具体规定实施;三要考虑对地区竞争的影响。此外,还需进一步探讨其排除适用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6.
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基本形成, 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证。但是我国环境法体系仍存在不少问题,亟需完善。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立、废、改工作, 建立和健全有中国特色又切实可行的环境法体系。 相似文献
7.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在环境法上具有丰富的内涵。在环境法调整范围方面,重新解读了生命共同体下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环境法价值观方面,提倡整体主义的生态价值观;在环境主体性方面,承认自然的主体地位。应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上升为我国环境法的理念,甚至作为我国环境法的立法原则。“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把人类的道德关怀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最高价值目标。“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提出,要求人们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同时也为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8.
赵宇峰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5(2):49-53
社会转型时期政府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低效率、寻租行为以及权力市场化等现象,因此在制定相应公共政策时坚持正义性原则应是其基本价值追求.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包括分配的正义和纠正的正义.正义性原则应体现在制定公共政策的主体参与层、基本程序,以及代表利益诉求三方面. 相似文献
9.
陈仕伟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8,8(1):1-5
马克思主义哲学著作对实践是什么没有明确解释,后人往往认为物质生产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实残的基本样态.其实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已经从描述的视角详细阐释了实践,认为实践就是现实的生活,它包括两个层次、五种生产;他们并没有要建立实践本体论,而是将实践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建构原则.实践观点成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的观点,因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实现了哲学史的根本变革. 相似文献
10.
丁霖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1(3):57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环境优先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群芳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2-65
确立环境优先的基本原则是当今环境法的发展趋势。环境优先原则源于人类在环境伦理上的成熟,它是人类在环境危机前的必然选择。环境法确立环境优先的基本原则,符合环境法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对预防和减少环境损害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薄晓波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5(1):55-61
环境法的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原则,要求对环境要素进行综合管理与保护,并注重各环境要素分别管理之间的协调性。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建立综合性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流域和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定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律以及在改革我国部门立法体制的前提下对现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进行整合。 相似文献
13.
傅前明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5(4):97-100
学界对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上一直存有争议,目前尚不统一。在阐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特点的基础上,从学理论证和文本实证的角度分析"共同责任"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明确"共同责任"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仅是"共同责任"基本原则在国际气候变化应对领域中的具体运用。 相似文献
14.
陈海嵩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3):1-4
可持续发展具有深厚的哲学意蕴,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不同层次来加以认识,因此,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密切联系也就表现在不同层面上。在规范和制度层面上,可持续发展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环境法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包括环境与发展一体化和环境公平,其中,环境公平由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和环境责任的公平承担两个方面组成。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环境法的贯彻,需要从改变环境法立法目的、专门领域立法和建立健全相关环境法制度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5.
彭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2):126-130
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法律确认,反应了两个主要功能,其一是环境法的结构化,其二是环境政策的合法化。风险预防,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德国,最初这条原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寻求避免破坏环境。风险预防原则要满足两个条件:(1)确定性的缺乏;(2)一个严重地不可逆地损害风险的存在。目前,国际上存在强弱两种版本的风险预防原则,尚未在该原则的概念上形成统一认识。风险预防原则在国内立法中实施的核心是成本效益问题,也是现阶段我国环境法将其本土化的主要障碍。 相似文献
16.
黄翔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2):36-40
在我国,公民环境权之所以应该法律化是由该权利的内涵及其主要属性决定的,从公民环境权应当确立的理论依据的阐释出发,再结合在法的运行的现实实践中公民环境权有应当法律化的趋向加以说明,自然会得到公民环境权法律化是必要的这一结论。 相似文献
17.
公众参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冬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5(1):109-111,118
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理论基础是环境权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其法律价值体现为环境法治、环境民主和环境正义;环境法中体现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制度是以环境权为根基所建立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包括: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听证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纠纷的处理制度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 相似文献
18.
论法律原则的生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可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17(4):129-131,134
原则的生成是人们因实践的需要而将一些法理念确立下来的结果。原则生成于个案当中 ,形式化于法学理论之上 ,它所依凭的是一种实践理性。原则的生成与相应的法理念被人们认为一物之两面。以社会学的方法发现原则 ,以法律家的眼光规范原则 ,以类推适用的方法拓展原则 ,此为原则为人所识的三条路径。原则通过立法与司法予以实证化 ,但主要是后者。 相似文献
19.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以单独一条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契约自由思想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诺成契约 ,在《拿破伦民法典》中正式确立这一原则 ,1990年的《德国民法典》从社会本位出发 ,对它作了一些限制 ,使它趋向于成熟。我国合同法借鉴两法典的经验 ,对此原则作了充分的规定 ,以保障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