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数字经济背景下对金融数据跨境开展必要规制已成趋势,有此内在业务需求的金融企业亟须加强合规应对。基于合规的多重内涵,我国跨境数据流动中的金融企业合规应被建构为一个三维面向的综合治理体系。其一,法制立法是前提,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立法的本质即安全与自由的利益平衡,现行立法中金融企业与金融数据的关系错位却导致利益失衡,通过回归立足金融数据本位立场的金融企业合规中心视角方能实现利益再平衡。其二,内部合规是核心,既要贯彻预防性规制理念赋予金融企业强制性合规义务以实现自治的法治化,构筑起立基全周期保护义务的全流程合规体系;又要完善“规制-自我规制-元规制”三环耦合,在框架性原则下促进法治与自治良性互动。其三,行政监管是保障,为因应多头监管困境、金融科技挑战与合规动力不足现状,须由统一监管主体创新监管科技、建立多重合规激励。面对实定法依据缺位和未知动态风险,可引入监管沙盒为上述构想落地提供容错纠错的试验机制。  相似文献   

2.
吴智 《理论界》2007,(3):46-48
对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性要求是各国证券监管部门在证券公司风险监管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基本制度。我国监管层对于作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体系中以净资本为核心指标的监管体系缺乏足够的重视,以至于在2001~2005年间,中国证券公司出现了普遍性亏损或“券商危机”。这反映了我国证券业监管效率的低下。已试行并即将实行的新净资本监管体系初见成效,但与证监会国际组织和成熟市场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标准仍有差距。我们应借鉴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国际经验,完善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  相似文献   

3.
李楠 《兰州学刊》2010,(5):35-38
后危机时代,如何改进我国证券公司监管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此类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而且也满足监管实践的迫切需要。文章研究的目的就是基于公共利益理论、政治理论、权衡理论和法律理论等现有四类成熟的金融监管理论体系,试图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特殊性,并以此为理论基础重新审视我国证券公司监管制度,并对其监管改进方向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4.
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大背景下,借助法律规范推进数据平台市场行为合规是必然选择。相较于其他保护路径,合规路径更符合数据平台自身的特征、法律的明确要求以及“守门人”的职责,所以该路径应当成为数据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可或缺的构成。数据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义务的落实,在法律依据上还存在一定的缺失,这些缺失可能会导致法律监管的失灵、归责原则的偏离以及责任承担的过度延伸。因此,在保持法律监管与适度介入的基础上,应当遵循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辅以均衡的责任分配方案,加快风险管理从意识到义务的转换,拉齐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标准;还应推进通用标准的法律转化,满足判定法律责任承担的技术基准的法治诉求。  相似文献   

5.
袁曾 《江淮论坛》2021,(6):126-133
数字人民币的发行路径采用"央行—商业银行"的二元模式,以减少对现行货币体系的冲击.借助于区块链技术等新科技手段,数字人民币在合规发展视域下具有保持币值稳定、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货币政策效果等诸多优势,有助于稳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但若违规发展,也存在影响信用货币创造的风险,以及重构支付结算体系的成本与难度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因威胁美元地位引发数字规则标准权制定的冲突.应从降低冗余数字人民币持有量、建立以央行为中心的审慎监管机制、制定隐私保护规则、坚持安全发展优先等合规机制构建着手,完善数字人民币立体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6.
数字时代,为摄取跨境数据流动所引起的“数据主权”“数据石油”“数据安全”和“数据自由”的最大利益,发达国家大多采取进攻性策略巩固其在全球数据流动中的霸权,而印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基于有限理性和国家能力,被迫通过防御性的本地化措施予以应对。可以说,为维护数据跨境流动安全,各国采取的规制策略基本勾勒出全球数据治理格局的图景,也为全球数字治理路径的完善提供一种新分析视角。因此,本文通过审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制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的策略取向,分析不同规制策略适配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的结果,演绎出规制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的基本原则,进而在分析中国规制策略不足的基础上,完善中国规制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的策略框架。  相似文献   

7.
李延舜 《江汉论坛》2020,(10):136-144
互联网企业往往通过隐私政策传达对消费者数据隐私的尊重,但一来很少有人点开并完整地阅读它,且面对给定的隐私政策无法讨价还价,二来消费者也难以判断隐私政策的合规性如何,三来政府监管机构能否以及如何对隐私政策进行执法尚不清晰,使得隐私政策并未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实际上,隐私政策对内是企业治理规范,是企业积极主动地拥抱隐私、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对外则是沟通消费者与企业数据处理行为的桥梁,是政府监管的重要内容。隐私政策文本不仅要体现法律遵从性,更要落实到企业数据合规实践中,在企业、政府、行业与消费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搭建数字经济时代隐私保护的共同体。  相似文献   

8.
企业刑事合规是新时代国家与企业合作治理的现代公司治理新模式。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本土化面临刑事合规制度的理论根基匮乏“、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刑事合规理念出现偏离等困境。究其缘由,除现有规范供给不足外,我国刑事合规适用的对象范围相较于域外发生错位,以及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引入尚存在衔接不畅等问题。将“基本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刑事合规适用对象范围的实质限定条件,同时结合司法实践立足于“两个主体说”的立场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条款重新审查作出合理解读,实现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分离,以此扭转实践中“双放”的错误刑事合规价值取向。此外,我国的单位刑事责任论现阶段无需重构,将企业责任视为合规责任的观点应是未来我国企业普遍形成合规文化时的理想选择。当下亦亟须完善刑事立法供给,增设合规不起诉的特别程序,补充刑法层面的合规“恩惠”规定,为刑事合规提供稳固的教义学理论根基。  相似文献   

9.
试论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一直是政府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关注的重点.我国证券公司风险主要有4种类型.针对目前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应积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从根本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10.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着数据的控制者和爬取者的双重角色。然而,从竞争法的视角来看,企业不当利用数据爬取技术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和数据垄断问题。为了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重新定义大数据环境下企业的实质竞争关系;健全企业数据爬取的正当标准,即设立“善意爬虫”的三重标准,以确保数据爬取范围合法合规;完善企业数据开放义务,即结合企业经营类型,明确数据授权的必要性,改进反爬措施,实现数据的开放共享。只有正确应用数据爬取技术,将其作为推动企业发展的工具,企业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电子证据的获取成为有效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关键所在,由于境内外法律制度的差异,容易造成跨境电子证据收集规则的不一,从而导致刑事司法协助难度加大.利用网络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等单边跨境电子数据取证的方式可能会涉及侵犯他国的网络数据主权与国家主权,以及采取强制数据披露制度会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增大等问题均给跨境电子数据取证带来了挑战.因此,需要在坚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为主的取证方式下、在各国的不同立法中寻求达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平衡;设立不同的适用条件对单边跨境电子数据取证进行规制,以维护各国的网络数据主权和国家主权;在加强全球数据自由流动的情形下,完善数据披露制度,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合规互认对于扩大合规整改实效、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性、实现对涉案企业充分的法律激励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但在当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存的二元体制下,强制性的合规互认具有显著的正当性风险。此种风险主要表现为:法律依据不充分、程序功能混同、不当限制行政裁量权和弱化法律监督职责。在二元体制下,需要反思“刑事先行”的衔接方式,以侵害法益类型作为区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基准,在遵守刑法谦抑性和从属性原则的立场下,强化行政执法对于秩序性法益维护的主体责任。在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独立价值的立场下,明确行政机关对于秩序类违法行为的先行处理职责,将合规互认限定于不法行为构成要件相同的有限情形并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自主权,从而推动合规改革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全面协同。  相似文献   

13.
数字经济的勃兴使数据升级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域内外数字市场普遍呈现出数据集约的状态,数据封闭化、平台壁垒化等数据垄断行为成为商业组织获取高额利润的手段。立足于我国数字化发展的新格局,数据资源的普惠共享、壁垒清除、去中心化和秩序约制是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从规则治理的维度,监管部门在数据原料不稳定供应的情境中,基于现有法律体系,引导形成数据共享机制是应对竞争机制失灵、遏制优势滥用、推动行业协同、促进数据赋能的良策。同时,作为对竞争良序的补充,必要的介入式矫正亦能发挥保障价值。  相似文献   

14.
15.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逐渐深度融合,创新出诸如共享模式、平台模式等多种互联网商业模式。这些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所具有的差异化竞争、错位竞争、动态竞争和补贴竞争的特性,在刺激消费市场、提高竞争力的同时也带来了竞争秩序混乱、市场隐患增多等问题。在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竞争规范还在孕育的背景下,亟需发挥政府监管优势,加强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两面性问题进行治理。然而,我国现有的“偏重防控”或“偏重促进”的监管理念、政府单一主体的监管模式、“地毯式”人力排查的既有监管手段,在应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带来的新问题时却存在重重困境。鉴于此,政府应当以监管优化为路径,坚持“防控与促进”并举的监管理念,实现多主体合作的监管模式,并引入智能化的监管手段,从而实现政府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有效监管,促进我国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邵怿 《社会科学》2020,(10):119-129
当前,数据基于网络媒介的跨境流动与存储成为常态,这造成了数据来源地与储存地的割裂、数据控制者与所有者的分离、以及数据管辖权与治理权的模糊。考虑到数据之于国家安全与公民隐私的重要价值,面对上述困境,部分国家或区域间组织以立法为背书,针对域外数据加以了扩张性的执法管辖权行使。这其中以美国与欧盟的模式最具代表性与影响力,前者立足于刑事执法管辖权的域外行使,强调对于域外数据的获取由"数据储存地"向"数据控制者"的转变;后者侧重于行政机构的域外直接执法,包括行政处罚、强制等,以实现对域外数据相关主体的直接管控。为应对、监测、防御与处置境外数据风险与威胁,架构执法管辖权域外行使的"中国模式"应是我国下一阶段数据立法的重点所在,并且这一模式的构建应当在兼顾管辖扩张与网络主权的基础之上,以数据本土化为防御措施,以数据控制者管辖为战略对冲,进而实现国家对数据的最高控制权。  相似文献   

17.
对当前中美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比较显示,美国投资银行盈利模式具有国际化、多元化和重视增值服务的特点,以及一度过大使用杠杆带来大危机的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漏洞;我国证券公司的盈利模式存在对二级市场行情依赖度过高、国际竞争力较弱的特点,同时我国证券公司所面临的投融资环境也相对较差.我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发展路径在于,转型途中追求差异化、特色化和国际化,并在创新中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相似文献   

18.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跨境流动中的个人权益和国家利益损害问题引起各国立法的关注。各国不同的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模式蕴含其对数据保护的不同价值取向:以欧盟为代表的模式重视个人数据权益保护,推动欧盟范围内的数据自由流动,限制数据向境外输出;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积极推动数据自由跨境流动,重视数据的经济价值,限制重要数据出境;以俄罗斯为代表的模式则重视数据主权与国家安全,建立数据本地化规则,限制数据的自由跨境流动。身处全球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热潮之中,我国政府应坚持以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和国家安全为基础,允许数据在合理范围内自由跨境流动,实现数据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平衡,提高国际话语权与影响力。  相似文献   

19.
张敏 《河北学刊》2023,(1):201-209
数字经济进入数据资源创新驱动的新时代,数据已然成为一种独立的生产要素并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价值。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自由流通,是经济发展、社会创新的必然要求。数据交易平台是实现数据供需双方高效对接和数据资源汇聚流通的重要载体,亦承担着监管职责与义务,但如何落实平台的监管义务,却是学术界和实务部门所面临的难题。“包容审慎”监管作为中国政府在“互联网+”新业态背景下所提出的一项创新性监管原则,与数据交易风险性和创新性并存的特征高度契合。平台对数据交易的监管应以“包容审慎”为原则,既要对数据来源和数据质量实行包容性监管,又要对数据安全和交易主体实行审慎性监管,以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和实现数据自由流通的双重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20.
在数字经济时代,为了实现跨境数据流动中的国家利益,各国借助数据立法单方扩张本国的域外管辖范围,因此司法管辖权与执法管辖权的行使面临与他国管辖权冲突的危险。云计算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与领土连接的弱化,冲击了传统管辖权理论在数据领域的直接适用。据此,可以依据国家管辖权的具体权能,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角度对数据流动中出现的管辖权冲突进行讨论。首先,数据立法模式上,数据全球化与数据本地化的分歧暗含着管辖权全面积极冲突的危险;其次,数据域外法权制约共识的松动与国家数据管辖能力的天然差异,决定了国际礼让原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数据管辖权冲突协调上的局限性;最后,在数据跨境执法问题上,数据流动导致的域内与域外界分困难造成了公约机制的适用困境,各国执法管辖权开始突破传统的域外行使规则,数据执法管辖权出现“长臂化”倾向。尽管目前已经出现了相关的学说以及国际实践,但这部分内容对数据流动中出现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并未进行全然回应或提出具体协调路径。因此,还需要充分顾及跨境数据流动本身的特性以进行调整,限制数据域外立法范围,并据此在坚持属地最高原则的基础上重塑数据属地管辖规则,同时推动各国积极构建跨境数据调取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