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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政府诚信建设对于维护政府权威具有重要意义。而反观我国政府目前的表现,却发现政府失信现象十分普遍,主要体现在:政府政策朝令夕改、政务不公开、官员腐败、官僚主义作风、数字造假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长期的“官本位”思想、强政府弱公民的社会非均衡态势、社会监督约束机制不到位以及缺乏对失信行为的有效惩戒机制。基于此,我们可以从强化公务员的诚信意识、建立政府诚信的法律保障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加强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几方面来构建我国政府的诚信。  相似文献   

2.
以公共数据为主要内容的电子政务建设,日益成为政府提升治理能力、向现代化政府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电子政务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差强人意,主要体现在政府不当收集、管理、公开公民的个人信息。电子政务领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半空白状态,是政府信息权力与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之间呈现失衡状态的重要原因。我国应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做好电子政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现政府信息权力与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之间的良性互补与动态平衡。特别是要从源头规范、机构管理、机制评估方面入手,构建电子政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在世界主要国家已就个人信息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薄弱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空白既不利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及其与全球经济的互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明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模式、内容和保护机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高水平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势头正猛,但个人信息保护进程却十分迟缓,迄今为止我国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这使得我们在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较大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迫切需要法律和制度保障,而欧盟《GDPR条例》作为个人信息立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设计和框架建构上有许多可借鉴之处。研究深度剖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缺陷,结合《GDPR条例》的革新性内容,对我国建立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提出几点建议,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5.
公民的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是公民对于网络个人信息进行处分、删除的权利,体现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漏洞百出,法律规定滞后、行业缺乏自律都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然而,明确个人信息注销权有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需要社会各方引起足够重视。因此,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个人信息注销权进行制度设计,明确其法律地位,制定具体规定和细则,从而发挥其在防止信息泄漏及预防违法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6.
传统上依赖私权维护的个人信息静态刑法保护模式不仅提高了信息流动的制度成本,还导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适用僵化、不灵活,不利于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场景化理论主张信息合理流动,对破解这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场景化视域下,个人信息不是私权的客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应保护个人对信息的绝对控制权,而应仅保护个人信息的合理流动权。动态刑法保护模式顺应了数字社会对个人信息场景化保护的要求,能有效实现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平衡,应予以提倡。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方面,应重新界定其实质性内涵,发挥其限制入罪的机能;在行为对象上,要扩充高度敏感信息的内涵,使其适应个人信息分级保护的需要;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要改变其中存在的根据单一标准认定情节严重的做法,通过场景整合,实现情节严重认定的综合化。  相似文献   

7.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关于个人信息收集与传递的机制,是减少失信行为、促进交易的有利手段,是建立信用经济的重要环节。但是我国关于规范个人信用的全国性立法还是空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立需要解决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并在信息的收集、处理、公开、法律责任等方面构建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相似文献   

8.
略谈法制建设与商业诚信建设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制建设与商业诚信建设之间是一种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关系。只有建立适应信用经济发展的法制体系才能建立和谐的诚信社会,而诚信社会的建立过程也正是法制社会完善的过程。目前,处理好这一关系的关键在于扫除征信制度不完善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两大制度障碍。  相似文献   

9.
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数量迅猛增长,其经济价值显现的同时也面临被侵犯甚至引发犯罪的风险。面对当前公民个人信息受侵害的现实性与严峻性,以及相关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局限性,为了避免因侵害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刑事立法对其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刑法在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时,存在对公民个人信息界定困难、犯罪主观层面设置不合理、犯罪行为类型概括不全面和对“情节严重”认定粗糙等问题,导致部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难以得到刑法规制,影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为了进一步完善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必要明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拓展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观层面、延伸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类型、对“情节严重”标准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范围模糊不清,造成司法实践的困惑。界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范围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权利保护与公民个人信息流通相协调原则,以及法益保护原则。建议采用新限制说对刑法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中的信息内涵与主体范围进行具体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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