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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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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形态因各国法律关于抵押权与质权标的物的不同规定而有所区别.依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只能发生于动产上.在同一动产上产生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其顺位原则上应依二者设立之先后分别确定,同时考虑公示方法.在先抵押后质押的情形下,如果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如果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在先质押后抵押的情形下,一般应认定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而不论后设立之抵押权是否登记.但出质人为质权人设立质权后,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以质物为第三人设定了抵押权的,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相似文献   

2.
民法理论对动产抵押持否定态度 ,认为抵押权只能以不动产为标的 ,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 ,为实现物的效用最大化 ,各国纷纷创设动产抵押制度 ,并盲目地将一切动产物品都列为动产抵押的标的 ,这不仅与民法理论有极大的冲突 ,而且在实践中也欠缺操作性。  相似文献   

3.
针对大陆法系各国对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及采纳该制度的国家做了一般性的考察,并就动产抵押制度在理论上对传统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动产抵押在公示问题上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我国在对待动产抵押上应采审慎的态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动产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4.
动产动态质押的模式演进伴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现代化而转型,一部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史”本质上也是一部动产动态质押的“蜕变史”。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动产动态质押存在三种运作模式:委托监管、统一授信和物流银行模式。动产动态质押吸收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实乃弥补我国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制度缺憾的最佳选择。质权人以专业监管稀释出质人的质物控制力,以最低价值控制线特定化质物价值,具体通过质物审查行为和质物监管行为设立与存续动态质权。质权人控制的质物价值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时,出质人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物,质权不受影响。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担保的债权受偿后,质权人应返还质押财产或解除质押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5.
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尽管规定了比较成型的动产抵押制度,但却并未解决好动产抵押制度与传统的担保物权体系的融合问题.其症结在于,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及效力造成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的分裂,而传统公示制度本身无法化解这一难题.要想解决动产抵押中存在的问题理应从调整动产抵押制度和公示制度本身的创新两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6.
潘为 《社会科学家》2012,(3):109-112
集合信托产品质押融资渠道是缓解该类金融产品流动性难题的重要突破口。然而囿于我国《物权法》中的权利质权制度,集合信托产品质押尚欠缺合法性依据,且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亦无法满足其实现担保价值的需求。因此,文章建议构建独立的集合信托产品质押法律制度。在立法体例上,应改变《物权法》、《担保法》对可设质权利列举式的立法模式,采用概括方式为之;同时由银监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集合信托产品质押制度具体内容进行规定。在质权内容构建上,文章从质权主体、质权设立、质权实现等方面论述了相关制度构建之建议。  相似文献   

7.
武兴伟 《理论界》2007,(11):67-69
股权质押已经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物权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设定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与忪司渤有关股权转让的条文也有较大冲突,不能为人们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应该为股权质押的设定程序制定统一的规则,关键是对股权质权公示方法的选择。应采取内部登记与外部登记或者内部登记与占有、交付结合的方式,在质权人、公司、出质股东及交易安全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所谓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取得,它作为民法物权中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稳定社会财产的占有关系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起着积极的作用,因而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我国民法至今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无疑是我国民事立  相似文献   

9.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依法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设质的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将就动产质权的成立条件、客体、善意取得以及转质权等几个实践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说明动产质权的成立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其客体是受限制的一定范围的动产、动产质权可以善意取得以及动产质权人享有依法转质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抵押权论     
抵押权是一种保证债务实现的担保权,担保性和物权性是其两大基本特性。我国民法上的抵押权基本上是依当事人约定而设定的约定抵押权,其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应当用一定形式将抵押权的设定表现出来,即登记和贴上抵押标志的形式。在此基础上,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依“优先受偿”原则行使抵押权,使债务得以清偿。  相似文献   

11.
虽然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在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标的物范围、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方式、实现途径等方面作了规定,但这一制度尚存在缺陷.本文从拓展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标的物范围、确立浮动抵押备案制度、完善浮动抵押权执行机制、明晰优先权规则等七个方面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虽经《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但需从解释论视角阐明如何具体适用。承包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融资担保,并未形成新的土地经营权,应解释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定担保权。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定性,不影响其既可设定抵押,亦可采用质押形式实现融资目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可使经营权人继续占有、使用农地,契合将所获融资投资农地经营的法目的。土地经营权质押以转移土地经营权证为要件,本质是权利质押,不会钳制土地经营权人对农地的实际经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的实现,建议采用强制管理形式,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防止农户失地。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或权利质权的实现,则可直接适用担保物权实现规则。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担保法律有关非典型权利质押的规定过于简单 ,有关司法解释失缺规范 ,实践中争议较大 ,本文对非典型权利质押的称谓、性质、范围以及质权的设定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高扬 《理论界》2010,(7):70-74
票据质押在担保和融资领域起着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由于票据债权是证券化权利,因此,票据质押能够兼顾效率和安全。现行法律对于票据质权的设立问题存在不一致的规定,致使在票据质押实务中对于质权是否有效设立的认定方面产生诸多纠纷,也令法院在解决此类纠纷时面临适用法律的困难。应当以区分担保和票据两种法律关系为前提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设质背书是票据质押制度的核心。通过设质背书方式设立的票据质权具有担保法和票据法上的双重效力。这使票据质权可以通过由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这一方式实现,这种独特的便利高效的实现途径正是票据质押的意义所在。除此之外,票据质权人对设质票据的背书处分权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5.
杨浩  于学明 《理论界》2013,(10):34-36
保证金作为银行的一种风险缓释工具和担保方式被广泛应用,其法律性质应为动产质押,其成立要件包括:一是形式要件,即应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二是实质要件,即质押物“特定化”和“移交质权人占有”,其法律效力应具有优先受偿权并可以对抗第三人.由于保证金担保在理论上尚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滞后,在实务操作上不规范,使银行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从制度建设、合同完善、探索有效对抗第三人模式等方面防范风险.  相似文献   

16.
证券质权的设定,在质权合意之外尚须交付入质证券,但交付证券不是也不应当是证券质权设定的客观要件,入质债权准占有之移转才是,交付证券仅仅是转移入质债权准占有的外在表现形式;另一方面,质权合意与入质债权准占有之移转仅构成证券质权的成立要件,在证券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是证券质权的对抗要件.既然所有证券质权之设定均遵循此三要件,则物权法统一规范证券质权的成立和对抗要件,就是妥当的和正确的.  相似文献   

17.
阎丽军 《兰州学刊》2008,(11):138-139,127
动产抵押制度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动产抵押制度较为完善。而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缺陷,应从转变观念、明确规定动产抵押制度、增加抵押种类和确认合理的公式方式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郑文睿 《理论界》2007,6(7):173-174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这部法律承载着全国人民的期盼和众多法学家的心血,它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与和谐,促进了民法典的制定。《物权法》在第四编担保物权部分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这是对我国担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条文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关于设定人的规定最为致命。  相似文献   

19.
1995年颁行的《担保法》,使我国的抵押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但由于各种原因,《担保法》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认为,抵押物的价值必须超过担保的债权的价值的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商榷,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与效力问题应做出明确规定,应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设立财团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20.
所有权保留买卖已被世界各国立法及判例所确认。我国《合同法》第134 条虽然首次对此做了规定, 但由于规定过于简单, 尚不能解决所有权保留买卖理论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因此, 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相关法学理论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包括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基本法律关系以及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对同一标的物上的所有权保留买卖与设定动产抵押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问题、所有权保留买卖后买受人对标的物再处分行为问题、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与违约求偿权的问题等, 进行深入探讨, 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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