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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产罪,积极回应了对假破产的债务欺诈行为予以刑事救济的立法诉求.基于逃避债务、为自己谋利益的目的,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虚构破产原因的手段行为和虚假的破产申请的目的行为;行为主体仅限于具有破产主体资格的公司、企业;法定结果的发生是入罪的必备要素,也是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但刑法不处罚本罪的未遂形态;行为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区别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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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组织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并不承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相反隐含着业主组织是真正的民事诉讼主体的精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既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都是从作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角度来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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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廷彬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9(7):57-60
个人破产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是改革开放、完善破产制度的必然选择。我国破产法应赋予个人破产能力,并根据我国国情,遵循破产规律,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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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有关破产的法律中,关于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膨胀主义模式,一种是固定主义模式。我国破产立法对破产财产的范围规定倾向于膨胀主义模式。依照我国破产法律规定,在处理破产财产时应遵循破产财产的整体出售原则和对限制流转物、禁止流通物实行收购的原则。处理破产财产的方式,可以采取变卖和拍卖两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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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分配是跨界破产首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当前国际社会已在此方面取得一定立法成就,并在理论基础、破产模式和管辖权标准等方面呈现出趋同化.中国当前并没有针对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的专门立法,而是"比照"国内破产"将就"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对破产管辖权的一般规定,在破产模式、管辖权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无法与中国作为资本引进大国和新兴资本输出大国的国际地位相匹配.对此,可以参考国际社会在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从立法体系、破产模式、管辖权标准等方面,重构我国的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制度,以促进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跨界破产合作,进而充分保护中国债务人和中国本地债权人的破产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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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霞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4):89-90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足,所以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破产制度应建立和完善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修改和完善企业破产界限和破产程序,建立跨界破产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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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允许自然人破产是我国破产法立法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学界认为目前实行自然人破产存有诸多障碍,比如经济基础欠缺、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对实行自然人破产后果的担忧.这些障碍,有的来自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误解,有的则是对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主流认识不清造成的.文章针对这些障碍提出积极的解决办法,为自然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提供理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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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对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争议很大.理想化模式认为,业主团体应为法人;实证法模式认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两种观点均值得商榷,从现实需要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应赋予业主团体民事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享有当事人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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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概念的廓清——对我国破产原因通行定义的批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学界对破产原因的通行定义,破产原因既指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也指破产宣告的原因.此观点具有内在逻辑错误,应予澄清.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的原因以及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因存在实质区别,对这三者的实质区别的认识不清导致我国新破产法在破产程序的设计上存在误区.破产原因的含义应廓清为破产宣告的原因,即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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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首要目的是满足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要求。本文在考查国外破产财产处置的立法体例基础上 ,讨论了我国在处置破产财产上存在的不足 ,并就此提出完善意见 ,认为我国应建立破产财产信托化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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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首先应解决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尤其应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然而囿于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多方面限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非但不明确,范围也过于狭小,导致公益诉讼制度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从世界范围看,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应突破原有限制,在诉讼信托理论和程序当事人理论的基础上,确定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具主体资格,充分发挥其各自优势,不断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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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企业法人破产界限的法律思考何慧君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它是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唯一根据。因其是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条件的界限,所以称破产界限。目前,由于立法时受经济体制的制约,使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适用不尽相同的破产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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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全球,在银行破产问题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普通法立法例,二是特别法立法例。前者以德国和英国为代表,他们的普通公司破产程序与银行破产程序都规定在普通破产法典中。后者以美国为代表。银行破产不适用普通破产法典的规定,而是用特别的银行破产法。通过对美国普通公司破产法和银行破产法的比较研究,可以了解普通公司破产与银行破产的不同,从而为我国制定银行破产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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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体现,也是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中关于"三需要"的规定引起了学界关于申请主体资格的争议与讨论。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根据"三需要"条款的规定,被限制在与生产、生活、科研有关的范围内。通过对制度建设的理论分析,以及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经验的比较研究,"三需要"不应成为对申请主体资格的限制,至多是说明理由的需要,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制度的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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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同的视角看破产原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青政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7):45-48
破产原因的确立,已经成为新修订的破产法能否顺利通过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态势下对破产原因作出的判断是不同的。在我国概括主义立法形式下,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仅能作形式审查,而此形式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我国现行立法确立的破产原因核心内涵也与之相同,资不抵债仅是对公司清算后的资产、负债相比较的一个静态表现形式,不能被确立为破产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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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而我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由于担任清算组的人员不专业、时间及精力难以保证等原因,现行制度产生了各种问题,亟需进行改革,因此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借鉴各国经验,首次设专章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本文拟探讨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规则。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和人数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三种立法模式:1.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这种做法。该方式的最大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