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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私权自治的权利时代,一方面权利主体有权通过对自己人格利益的利用实现自己的人格权,另一方面这种利用有时也挑战了人格的尊严。权利主体在利用人格中的经济利益时,不应该把这种具有财产属性的经济利益类同于财产权,无论是自己利用还是授权他人利用,都以不毁损人格中的尊严利益为前提。无论是人格中的经济利益还是尊严利益,都不能继承转移。 相似文献
2.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一方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对方却同样在主张权利,这就产生了权利的冲突.虽说生活中的权利冲突无可避免,但是这些权利冲突又必须在法律设定的框架内得到有效解决,同时还需要兼顾到各种利益的考量和平衡.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它们的本质却都是价值和利益的冲突.对不同利益的选择保护其实就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体现了选择者不同的价值观念.同时权利冲突的解决也是一个对相关利益进行衡量的过程. 相似文献
3.
对特定的人格要素可以进行商业利用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究其本质是人格要素及其蕴涵的影响力所产生,此种利益应属于主体自身享有.基于人格和人格权的非财产属性,此种附着于人格要素的经济利益应当纳入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此谓人格信息财产权.此种权利与人格权一起为人格要素提供了并行不悖的双重保护. 相似文献
4.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体现民商事交易中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德国、日本的相关立法值得借鉴。我国现行公司人格否认立法存在制度缺陷。应当在我国现行公司立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公司人格否认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适度扩张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并在程序上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随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其第2条保护范围模糊不清的状况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时需充分考虑《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对象上的特殊性、保护范围的边界性、中外立法经验和发展趋势以及目前中国的现实,把具有绝对权的人身权、物权和知识产权以及第三人故意侵害他人债权明确界定为保护范围,把胎儿利益和死者人格利益明示确定,把没有被民事法律具体化的权利和道德性权利排除在保护之列,并区分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程度和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6.
所有权可谓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关系到人的自由、人格乃至整个社会秩序.从私有财产产生以来,人们对所有权的观念经历了从“所有权绝对”到“所有权社会化”的变化,在近现代立法中体现为针对所有权的限制性立法,这也反映了国家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由“守夜人国家”向福利国家的转变.在人们联系如此紧密、各方利益和权利交织的社会中,只有在立法中兼顾不同主体利益的平衡,对所有权施以适当的限制性规定,才能实现各方权利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7.
作者精神权利强调保持作者与作品的正当联系,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长期以来,学界对精神权利的地位一直存有争议。从对精神权利的内容、基础与一般人格权的区别以及作用等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精神权利具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同时,精神权利理论与相关的立法文件和司法实践之间也存在不相协调之处,应当对其绝对性原则加以修正,重视和尊重作者对于其作品的意志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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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信息社会的巨大挑战面前,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需要确定个人信息权利的基本属性,然而个人信息权利的证成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信息的本质与权利的道德意义是界定个人信息权利需要解决的两个理论难题。信息是一个解释性概念,在高度复杂的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个人信息所展现的技术、价值和社会维度是展示信息之重要性的基础。证成个人信息权利依然需要回到自由论和利益论之争的价值框架之中,但信息社会中技术理性与价值世界的碰撞、个体与社会互动的方式转型以及个人人格向数字人格的转变等因素,使得个人信息权利的证成面临更多难题。基于共同善的权利观回应了信息社会的法律挑战,主张个人信息权利的基础在于对个体利益和社会共同善的双重贡献。对个人信息权利的捍卫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信息社会的发展确立伦理准则和文明规则,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应体现共同善的价值指引。 相似文献
10.
公共财产用益权是公共财产物权结构中的核心权利形态,但由于缺乏立法与理论的支撑,这种权利的属性、内涵、效力等要素都较为模糊,公民在主张该权利时也往往受到行政权力的排斥.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不仅契合了公产用益权的属性,而且可以扩张公产用益权的内涵、价值和法律效力,使其能够真正成为公民可主张、可实现、可救济的实然性权利,进而纠正、引导公共行政给付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方向,满足民生需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