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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本文在界定了"危险方法"的含义与本质特征后,对如何认定"危险方法"进行了分析与论证,并且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理论上的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犯罪,是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修改,其中蕴含了巨大创新。危险驾驶的严峻现实和风险刑法理论是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实践和理论依据。危险驾驶罪在主观和入罪标准等方面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有所不同,文章旨在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其认定、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以期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3.
实践当中经常会发生因醉驾而致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之恶性事件,由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明确、不统一,因而导致了定性的不统一。不论从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或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等角度审视,因醉驾导致他人重伤、死亡一人以上者,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论;因酒驾导致他人重伤、死亡一人以上者,以交通肇事罪论。  相似文献   

4.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种说法已成为通说 ,然而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过失犯罪中 ,如此界定公共安全的内容不科学 ,有悖于过失犯罪理论 ,也不利于司法实践 ,科学的表述应是 :可能危及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相似文献   

5.
王永涛 《理论界》2012,(3):23-24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深刻而尖锐地提出了我党目前面临着"四种危险"。面对这"四种危险"必须要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工作状态,提高推进发展的过硬本领,树立群众第一的指导思想,建设风清气正的内部环境,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将高空抛物行为新增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类型,司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在于判断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具备“危险方法”和“危害公共安全”两大核心构成要件该当性。通过类型化分析高空抛物行为,发现既有法律手段足以规制该行为,刑事立法应保持谦抑性,无需新增条款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7.
危险是指遭受损害和痛苦的可能性,其核心含义即可能性。刑法中的危险在类型上基本可划分为行为人的危险和行为的危险。行为人的危险即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理论是刑事近代学派理论的核心概念,在现代刑法中人身危险性理论已退出犯罪论的舞台,但在刑罚论和保安处分制度中,行为人的危险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现代刑法中的危险主要是指行为的危险,通常包括行为危险和结果危险。但实际上,行为危险和结果危险的表述并不准确,应当以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代替。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中的"等"和"其他",承载着价值判断的类型化功能,对此要给予充分的认同."高空抛物"可否被认定为《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其他危险方法",归根到底还是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质,立足于"公共安全"的法益,运用同类解释规则,对"高空抛物"的危险相当性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中的"等"和"其他",承载着价值判断的类型化功能,对此要给予充分的认同."高空抛物"可否被认定为《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其他危险方法",归根到底还是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质,立足于"公共安全"的法益,运用同类解释规则,对"高空抛物"的危险相当性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10.
高丽丽 《江汉论坛》2022,(7):127-133
被害人危险接受在实现危险阶段需要通过对危险支配权的考察来认定责任承担走向,哪方主体掌握了危险支配权将直接影响最终的责任认定结局。围绕对危险支配权的实质认定,实现危险阶段的阻却归责判定核心是确定危险支配权由哪方主体掌握,掌握危险支配权并支配危险实现的主体要为法益侵害结果担责。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实现危险阶段以被害人享有危险支配权为应然状态,以行为人将危险支配权转移至自己管辖范围为例外和阻却归责转折。只有当被害人的行为支配了危险的实现时,才能成立被害人危险接受,行为人掌握危险支配权的,被害人的行为不再充足被害人危险接受要件,不能成立被害人危险接受,对法益侵害结果不能阻却行为人责任。  相似文献   

11.
危险犯作为结果犯的一种,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发生作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其范畴与概念的这种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危险犯成立犯罪的初始形态为未遂;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2.
侯刚 《理论界》2010,(11):93-95
驾驶现代交通工具具有高速度、高风险的行为特征。行为本身的风险无法避免。为实现社会生活正常流转,出于社会风险存在与社会发展利益相衡的功利目的,该行为风险被法律规范允许。但是被允许的风险是有限度的,应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日常生活需要为底限,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导致额外危险并威胁社会的则成立犯罪,构成危险犯。危险驾驶行为是危险犯之一种,为了应对危险行为对法益的抽象危险,尽量降低该危险转化为实害的巨大盖然性以保护社会法益整体,应增设危险驾驶罪。适用刑法对该类行为惩处和预防,这也是现代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3.
薛铁成 《齐鲁学刊》2023,(1):106-116
刑法归责对象包含侵害性犯罪和危险性犯罪已成为通识。我国对危险犯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但对其分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危险犯是指法益陷入某种危险之中,具有结果属性。危险性犯侧重行为本身的描述,不具有结果属性。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是从行为角度认定犯罪分类的结果。虽然这一分类源于日本,但与德国刑法中的危险性犯具有相同的内涵。具体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具体危险性犯,抽象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抽象危险性犯。对前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对后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由立法直接作出规定,无须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鉴于刑法用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应采用危险犯与危险性犯的危险犯犯罪分类,抽象的具体危险犯(即准抽象危险犯)其本质属于具体危险性犯,不应单独增设。  相似文献   

14.
聂早早 《学术论坛》2013,36(1):120-127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要研究推动严重"四超"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基于入刑的动因解析,严重"四超"具有严重违法性、极大危害性和入刑必要性;辩证看待入刑问题,治理严重"四超"应综合施策,不能简单归咎行政处罚标准不严和片面依赖刑罚高压手段;展望未来严重"四超"入刑的可能,就实施步骤、定罪量刑、入刑路径、配套措施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15.
行为犯与危险犯之界限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洁 《阴山学刊》2004,17(6):84-88
作为犯罪既遂形态的两种相互紧密联系的类型,明确行为犯与危险犯之间的界限对于妥当地处罚犯罪人是相当关键的。无论以危险的法定、危险的程度还是危险的表现形式来区别行为犯与危险犯都存在困难。行为犯和危险犯的区别的前提在于危险的表现形式不同以及对客体的关系不同。行为犯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犯罪形态,而危险犯是结果犯的类型之一。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立法是否规定了结果。危险犯与纯正的行为犯的区别在于是否通过行为结果表现对犯罪客体危险;危险犯与不纯正的行为犯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现实的侵害。  相似文献   

16.
17.
在我国民法上,高度危险作业是高度危险责任中的一个下位概念,但仍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特别是在法律条文未对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进行规定时,对于《民法通则》第12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九章未列举的其他作业方式,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决定着能否适用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从而直接影响到被侵害人权利得到救济的程度。作业本身必须合法、作业对周围环境具有天然的危险以及该种危险的高度性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必备要件,这些因素对于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也具有决定意义。  相似文献   

18.
19.
信赖原则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赖原则实质上是过失责任理论从旧过失理论发展到新过失理论熏用以调和科技发展与社会公共安全之间矛盾过程中产生的理论成果;信赖原则的理论渊源,是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为基础而演化的“危险分配”理论。在德、日等国家,信赖原则被广泛应用于交通肇事案件中,在我国,信赖原则应该在那些经济发达、具备基本条件的地区适用。  相似文献   

20.
杨安琪 《理论界》2011,(10):62-65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犯罪圈,体现了刑法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思想,适应了当前民众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的心理需求。对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有"情节恶劣"之要求,需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对醉酒驾驶行为应以"实质说"的抽象危险犯理论理解。应当进一步细化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该罪与其他相关罪名之间的界分以及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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