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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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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的实施以立法的形式肯认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但其文本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债权合意使当事人负担特定给付义务,物权合意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当推演构筑完整民法体系的时候,绕不开对物权行为的判断、肯定和运用;《物权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立法者可为的选择,这并不妨碍物权行为是逻辑上的应然存在。  相似文献   

2.
论物权行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比较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认为物权行为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不应当被债权行为所包涵.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共同构成法律行为的基石,对整个民法体系起了支撑作用。物权行为理论对建立、完善我国公示制度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3.
物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与外部变动象征相互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在我国现行法中,<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即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而且在实践中物权行为理论能够合理的解释交易上存在独立的物权行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有利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4.
物权行为理论之肯否及定位关系到民法体系的科学、合理构建。本文作者认为“物权行为”确实存在,民法须加以正视,但“物权行为无因性”没有价值,不能给以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5.
文章明确了物权变动的三大主义与两大区分原则,指出可以用“物权行为”指称一些物权法上特有的行为,坚持我国民法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选择,但也肯定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有一定价值。   相似文献   

6.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对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均有巨大影响。物权行为是物权、债权两分下的必然逻辑结果,物权行为因此也必然独立。即使是在所谓的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也难以彻底否认物权行为的存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隐含了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承认。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承认有利于维护私法自治,正确认识物权行为独立性是理顺法律逻辑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7.
我国《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至30条中赋予买受人的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援引于《德国民法典》中土地及其附着物物权期待权的规范条款,但是我国的法律适用样态却与德国呈现权利受领人法律地位稳固性与物权期待权处分权能领域的差异。追根溯源,是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所适用的物权变动理论不同。我国采“修正的债权形式主义”,以“债权合意+支付价款”为物权期待权的成立基础,德国采“无因的物权形式主义”,以“物权合意+登记意思”为成立基础。在我国现实情境下,以“和缓的债权形式主义”指引我国物权期待权体系的构建更为适宜,具体包括确立物权期待权“准物权”的法律性质来稳固权利受领人的法律地位和确立功能边界、设立双层合意模式来完善处分权能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8.
相较于 《民法典》 第 597 条第 1 款, 《合同编通则解释》 ( 征求意见稿) 第 20 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 确立消弭履行行为 ( 或物权变动) 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 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这两条均以 处分权 控制交易过程, 但不同的物权变动理论对处分权如何具体控制交易过程有不同理解。 债权形式主义是以处分权控制 事实行为 ( 交付或登记的物权公示方法), 物权形式主义则是以处分权控制 法律行为 ( 处分行为)。 由于前者与民法基本原理有所抵牾, 使无权处分在我国民法 ( 理论) 体系上殊难定位, 易使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疏离乃至造成价值判断失衡, 应以后一理解为优。  相似文献   

9.
物权的私法保护方式可分为自力保护和诉讼保护。而我国民法物权中却对物权的自力保护未做任何规定,这定不能完全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利。故笔者借鉴外国有关物权制度中自助行为的立法现状,结合在民法物权保护制度中规定自助行为的必要性,提出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自助行为的观点。并从物权制度中的自助行为规定的设立前提、成立要件、内容和效力方面阐述了在物权保护制度中合理构建自助行为的方案。  相似文献   

10.
不当得利是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功能在于矫正无法律原因而导致的利益变动,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产生离不开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撑,文章拟从不当得利在《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中的不同规定和体现来分析物权行为理论对其的影响,并对我国现行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态度做出评价。  相似文献   

11.
物权行为理论由法学家萨维尼在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他认为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的形态出现,有基债权契约,物权契约还有交付。在他看来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包括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以买卖关系为例,买卖关系的成立,产生债权关系,即请求权与被请求权的关系,但并没有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因为还要有一个排它性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需要用交付行为证明。之前债权被认为是产生物权变动结果的依据。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独立表示的必要则没有考虑。萨维尼认为物权变动意思表示和债权变动意思表示应分开看待。产生债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称为债权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称为物权行为。物权行为除了包含排他性的内容还需要具体的表现形式,以此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利益。这种外在客观的标准需要建立物权公示制度,动产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物权公示证明物权变动意思表示的存在。  相似文献   

12.
“法律行为”是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中重要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设计.传统大陆法系背景下的“法律行为”理论及制度旨在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而苏联民法的“法律行为”则主要体现为国家公权力对私人领域进行全面干预的工具.20世纪50年代,我国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全面继受了苏联“法律行为”理论.我国民法研究及《民法典》编纂经历波折,总的趋势和正确的方向就是不断消除苏联民法的消极影响,结合中国历史传统和具体国情,积极回应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回归传统民法私法自治的精神实质并进行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混淆了物权和债权法律性质的区别,把合同生效等同于合同履行,混淆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在法律根据方面的区别,不利于公平合理地保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很有必要正确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但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并不等于承认和接受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不适合中国现实.  相似文献   

14.
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表现形式为物权意思表示的独立性,纵观域外立法,物权意思的表现方式呈多样化状态,但都需以特定的形式作出,这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提供了可借鉴的解释方法。文章认为《民法典》物权编采取了多样化的物权变动模式,解释论视角下《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亦是多样化。即在“公示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之间独立的物权合意通过行为人的“交付”以及“申请登记”表现出来;在“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独立的物权合意将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客观化,其与当事人的债权合意存在同一合同文本之中。  相似文献   

15.
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在当前形势下,商品经济活动日趋活跃,民事经济纠纷倍增,急需民法调整。我国已颁布实施《民法通则》和一系列配套民事法规,使商品经济活动有法可依。但由于社会历史原因,人们的民法意识至今仍普遍淡薄,远不适应频繁商品经济活动实践要求。认真扎实开展宣传普及民法教育,努力增强人们的民法意识,切实依循民法确立的准则和制度进行商品经济活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是促进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繁荣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16.
民初在田宅买卖契约法中对于物权变动采取意思主义模式,并不要求田宅物权变动具备一定的外在形式,并且区分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并无物权行为无因性适用的空间。故民初田宅买卖契约法中所体现出的物权行为理论可谓是有因的物权意思主义,此乃近代中国民法对外来法律综合继受的反映,可以说具有相当的特殊性甚至矛盾性。民初此种"独特"物权行为理论的出现对于我国当代民法典的编纂亦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7.
现代各国民法典在界定财产所有权时,主要采用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我国《民法通则》只采取列举式定义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我国民法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定义应与民法学理论相协调,将来制定民法典或修改《民法通则》时,应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定义财产所有权。在“一国两制”的国家模式下,也需要考虑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协调问题,以应付两岸三地日益增多的民事法律冲突和纠纷。另外,所有权“相对化”的提法,易使人产生误解,应以“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原则来代替这一提法。  相似文献   

18.
在民法理论中 ,是债的担保 ,还是合同之债的担保 ,学术界意见不一。这一问题既涉及到担保的适用范围 ,又影响到我国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体例设计。文章指出 ,从现行的民事立法规定和民法理论分析 ,所谓债的担保 ,其实质是合同之债的担保。鉴于担保方式中的物权性与债权性之差别 ,我国制定民法典宜在“物权”编与“债权”编中分别对担保方式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分立起源于罗马法.二者的分立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分析和法典构架的基石.但近现代以来,物权法和债权法出现了融合,尤其表现为物权的债权化和债权的物权化.我国物权立法的定位和制度设计应在坚持物权法和债权法分立、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前提下,针对二者融合的趋势作出立法上的调整.  相似文献   

20.
略论财产占有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财产权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财产占有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及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实际意义。文章率先分析、归纳了占有制度发展的历史,陈明占有同财产所有权制度一样,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必然产物。在此基础上,比较、论述了占有的构成条件、表现形式以及它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反映。文章最后设计和论证了对占有制度应采取的法律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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