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与刑罚的观念形态、规范形态、宣告形态相比较,刑事执行作为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一种实践形态,在程序序列上居于整个刑事诉讼的最后一环,在功能发挥上具有收官意义,是一个完整刑事诉讼程序的闭合形态.中国目前刑事执行在观念上理解偏狭,以监狱法为基干法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暴露出刑事执行立法的壁垒性,尤其是与刑事诉讼法文本的疏离引致刑事执行实践的诸多弊病.实行刑事执行立法一体化是刑事执行社会化、文明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2.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刑事法治中的刑罚模式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刑罚轻缓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社会文明进步在刑事法治领域的体现,和谐社会在刑罚模式的选择上必然是符合历史潮流的刑罚轻缓化.实行刑罚轻缓化,应树立人道主义观念,反对酷刑;破除刑罚万能和重刑主义的观念;消减死刑;完善监禁刑;改革、增加非监禁刑;从立法上完善缓刑以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方法;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制定刑事执行法,改革行刑制度,逐步实现行刑社会化.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处遇——刑事政策视域下的学理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处遇是我国刑法适用中的一个永恒的主题,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主体身份,产生了与之相对称的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理念,并在刑事立法和刑事解释中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中学理解释在弘扬该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处遇上倡导:对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解释和适用,应坚守行为说+罪名说的限定方式;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处遇上,预防是刑罚适用的正当化依据,应从刑罚种类的限制性适用、刑罚裁量制度的扩张性适用及刑事和解等方面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4.
邹杨 《理论界》2006,(8):82-83
刑罚目的是国家据以确定刑事政策、制定刑事政策,特别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最终归宿。它从根本上制约着刑罚的性质、内容、体系和方向,左右着刑罚的裁量、执行及其功效。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乃至刑法总则原理部分十分重要的问题,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它又是理论上最富争议的课题之一。因此,刑罚目的的问题历来为各国统治阶级及其学者所重视。本文首先就刑罚目的的概念加以论述,并揭示刑罚目的对整个刑罚的运行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其次,就中西方刑罚目的学说各自加以评述,提出刑罚目的层次论。最后,展望刑罚目的之未来。  相似文献   

5.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不仅对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我国刑罚执行的完善也具有导向作用。文章认为,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属于重刑模式,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旨趣要求。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管制、假释、资格刑、社区矫正等制度,从而进一步推进行刑社会化变革,使刑罚执行变得更加人道。  相似文献   

6.
刑罚刚性是刑罚公正实现的必要条件与内在要求.维持刑研的公正性,必须使刑罚执行的动态结果不应偏离立法过远,造成刑罚刚性的实然损耗.在传统上,由于重视刑罚裁量而忽视刑罚执行,因此研究刑阶衔接往往是从静态意义上对刑阶衔接问题进行分析与论述.如果引入刑阶衔接的动态考察,将刑罚的执行制度纳入考量视野,就会发现,刑罚在静态配置与实际执行的严厉程度之间存在着很大区别,而并不必然有效衔接.在此情况下,有必要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以刑罚公正为价值目标,通过对刑种与刑罚执行制度进行整体化改造,维持刑罚的实际刚性,使罪刑对应原则能够得到切实实现.  相似文献   

7.
关于我国刑法设置社会服务刑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我国刑法中增加社会服务刑,有助于完善我国刑罚体系,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制化,使我国刑法尽快与国际接轨,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衔接。社会服务刑应当是刑罚体系中附加刑的一种,其适用对象应区分独立适用和附加适用两种情况。在立法上设立社会矫正局,作为包括社会服务刑在内的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将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8.
死缓限制减刑是为了弥补现行死缓制度的缺陷,充分发挥其限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功能而设立的一项刑罚制度。从性质上看,死缓限制减刑仍属于死缓制度的内容,因而其适用应当满足死缓适用的基本条件。刑法与司法解释规定了限制减刑的适用依据,但过于原则,尚需结合立法目的、量刑原则等予以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指导案例是明确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的有益尝试,但所选取的情节在决定死缓限制减刑的功用上需要深入剖析。  相似文献   

9.
缓刑制度和再犯制度都是我国现行的具体刑罚制度.对刑罚的裁量和执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实践中,缓刑犯在缓刑期之内和之后再犯新罪的现象经常发生,这就涉及如何适用再犯制裁规则的问题,但是刑事立法缺乏具体的规定,而相关问题的理论现状和司法操作又不尽如人意.  相似文献   

10.
刑罚轻缓化的实践范式及其价值蕴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轻缓化是指在刑事立法上建立轻刑化的刑罚体系,刑事司法上尽量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刑罚改革趋势.作为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一大主题,刑罚轻缓化主要体现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三种实践范式.推行刑罚轻缓化,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彰显刑法的谦抑性价值,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还有利于提高犯罪人的改造质量.  相似文献   

11.
刘国强 《中州学刊》2006,(5):107-109
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中缺少对老年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这既不符合国际通例,也与我国传统恤刑思想不相衔接。基于构建和谐社会、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以及适应社会老龄化趋势的需要,我国应从传统恤刑思想中汲取精华并参考国外相关立法例,从老年犯罪人的刑罚创制制度和老年犯罪人的刑罚执行制度两方面构建科学合理的老年犯罪人刑罚制度。  相似文献   

12.
蔡一军 《兰州学刊》2010,(5):118-122
刑阶衔接是实现罪刑均衡的前提要求。尽管从静态上观察我国刑罚基本上实现了刑阶的衔接。但引入动态观察的视角就会发现在实然衔接上我国刑阶尤其是生刑与死刑的刑阶存在很大的断裂。其根源在于本有的衔接性刑阶被虚置化,而刑罚执行制度对于其本有刚性的破坏更是恶化了这一断裂的现象,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上强化生刑的严厉性,这种强化并非对刑罚轻缓化的违背,而是实现的真正保障。至于维持生刑刚性所带来的潜在危险完全可以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以弥补。  相似文献   

13.
弱势群体刑法保护可分为正向保护和反向保护,需要通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加以实现,应当将其纳入到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加以考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该严则严”是弱势群体刑法正向保护的需要,体现了正义需要、秩序要求、报应观念和预防理念,刑事立法上应通过定罪规范的“犯罪化”和刑罚规范的“严厉化”加以实现,刑事司法上则要求量刑应依法从严.“当宽则宽”是弱势群体刑法反向保护的需要,体现了人本主义、公平理念、刑法谦抑和刑法人道,刑事立法上的实现途径是定罪规范上的“非犯罪化”和刑罚规范上的“轻缓化”,刑事司法上则要求量刑应依法从宽.  相似文献   

14.
关于十六国的刑事法制,由于史料的散佚和缺失,至今无人专文论述,本文从统治者的刑事政策、刑罚适用原则、刑罚制度、刑事罪名体系四个方面探讨了十六国的刑事法制,认识其特点,概括其成就,发现其在中国古代刑事法制发展道路上留下的足迹。  相似文献   

15.
辽朝刑罚制度考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辽朝法制中的刑罚制度 ,与传统的汉族封建法制有许多不同之处。诸如“射鬼箭”、“瘦死狱中”及用沙袋、木剑、铁骨朵等刑具对犯人施刑等 ,均展现了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契丹人刑罚制度中野蛮与残暴的特征。同时 ,契丹统治者在执行刑罚中宽契丹、严汉人及草菅人命、乱施杀威等作法 ,也是辽朝奴隶制残余及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在刑罚制度上的必然反映。  相似文献   

16.
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唐律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体现者、规范者和捍卫者.唐律的内容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主体、参与人、程序、证据、强制措施、法律的适用、刑罚的执行等方面,是唐朝刑事司法制度忠实的体现者.唐律对唐朝刑事制度的规范比较全面、具体和易操作,为这一制度的适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唐律通过刑罚手段来惩治违反刑事司法制度的行为,力度比较大.唐律能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主要是因为唐律包含有唐朝刑事司法制度的调整范围.詹初的主流刑事司法思想起了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疏议"起了完善唐朝刑事司法制度内容的作用等.在唐律与唐朝的刑事司法制度方面,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首先,唐朝前、后期刑事司法制度的执行情况大不相同.其次,后世律典对唐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都有沿革.最后,唐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与古代东方其他法中的刑事司法制度相比.差别十分明显.  相似文献   

17.
晚清以降,伴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刑罚感化理念渐为中国司法理论和实践所循,包括犯人给养等方面的行刑制度也渐趋完善。监狱犯人的给养,主要涉及囚粮、饮水、囚服及卧具等方面的供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狱法规对于犯人给养的诸多方面,皆有较为明确且详细的界定,司法当局希望籍此实现保障犯人基本生活,进而展示其司法改良意志。但在具体刑罚执行中,江苏监狱犯人的实际给养状况距法律规定甚远。监狱犯人给养的实态,不仅反映了其时司法改良进程的缓慢,亦是南京国民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社会治理水平低下的缩影。  相似文献   

18.
刘志伟  董丽丽  胡树琪 《江西社会科学》2022,(11):129-140+207-208
我国当前对腐败犯罪的惩治,不应提倡轻刑化的理念,而应确立“又严又厉”的刑事政策。但是,现行立法中对腐败犯罪的刑罚力度相对较弱,具体表现为缺乏资格刑的适用规定、预防性刑罚措施阙如、未实现罚金刑的全覆盖,以及由于部分腐败犯罪的刑罚设置失衡,导致罪刑难相适应。而且,司法实践中腐败犯罪的轻刑化问题仍然非常严重,具体表现为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调整过高导致普遍处刑过轻,过多、过滥地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应通过立法对腐败犯罪刑罚力度过轻的问题进行纠正,并对司法中的轻刑化现象进行纠偏,遏制对腐败犯罪的刑罚“优待”,真正实现罪刑均衡的要求。  相似文献   

19.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对被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我国刑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相似文献   

20.
张静 《理论界》2008,(11):75-76
近年来,随着罚金刑适用的扩大,罚金实际执行到位率却非常低,罚金刑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本文就目前罚金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上进行简要分析,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推动立法的尽快完善,充分实现罚金刑的刑罚价值。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