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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洪武元年(1368),朱元津称帝于应天,明朝建立。在明军的大规模军事行动中,全国的许多省份相继落入明军手中。洪武元年八月,明军攻入元大都(今北京),元顺帝妥欢贴睦尔仓皇逃亡蒙古草原。明军挥师西进,到洪武二年底,山西、陕西的大部分地区也被明军攻占。原盘踞在这里的元朝重臣扩廓贴水儿败退至甘肃北部。洪武三年(1370),明军又从两个方向对元军发动了新的攻势。一支由李文忠和冯胜率领,出居席关,攻打元帝所在的应昌路(在达来诺尔附近),另一支由徐达、邓愈与汤和率领,出西安,攻打扩廓帖木儿。两路大军均大获全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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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读《文史哲》八○年第二期孙达人同志《明初户口升降考实》一文(以下简称孙文)颇有启发。然而,对文中关于从洪武初至洪武十四年的十多年间户口增长661.6%,洪武十四年后明代户口基本上没有什么上升,及明初南北户口的升降已出现“绝然相反”的趋势等一系列论断,我们却不敢苟同,特提出来就教于孙达人同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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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预备仓是政府锐意经营、规制较完整的仓储制度,在漫长的中国历史长河中,唯有明代设有此种仓制,它虽与明代以前各代和清朝的主要仓制常平仓的终极目的一致,但其具体运作却自成一体。80年代,著名的经济史专家梁方仲先生曾写《明代预备仓》一文,①着重对预备仓的仓储定额和亏空原因进行了阐述。自此以后,这一颇具特色的仓储制度就无专文论及。本文即欲在梁方仲先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预备仓的建置、仓谷来源、仓储管理和兴废等进行考察,并试图从预备仓与社会经济间关系的角度,简要评述这一仓储体制。 (一)建置明代预备仓初创于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朱元璋在这年令户部尚书杨思义在全国各地颁行预备仓制,②以后各朝屡屡审明此制,但各地建仓时间有先有后,相去甚远。现将嘉靖《广东通志》中记有预备仓建立时间的州县列表于下,从表中可以看到各地设仓先后不一,最早者在洪武二年(1369),最迟者在嘉靖十八年(153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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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初冀东地区的移民队伍中 ,有一种类型比较特殊 ,这就是故元官属遗民。此类移民主要发生于洪武和永乐两朝。明政权在建立之初 ,退守漠北的故元残余势力时常南下骚扰 ,对明朝新生政权构成威胁。在这种形势下 ,明政府一方面在北部边界屯驻大军 ,以随时抵抗蒙古势力的进攻 ;另一方面则实行“空边”政策 ,即将塞外边民大量迁入内地。这些被迁往内地的降民 ,大体分远近两种类型 :远者迁至江南、四川等地 ,如洪武元年 (136 8年 )八月将一批元故官迁往南京 ,洪武二年(136 9年 )迁幽燕之地的蒙古降民于南方 ,洪武三年 (1370年 )迁蒙古降民于四川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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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基(公元1311—1375年),字伯温,青田人。元末进士,官至枢密院经历,行省郎中。至正二十年(1360年),应聘至应天,以“金陵对”见重于朱元璋,参与军机,削平群雄。洪武元年(1368年)任御史中丞兼太史令。三年归隐。著有《郁离子》、《百战奇略》等。 刘基通经明史,思想卓异。立言“阐天地之隐,发物理之微,究人事之变”,“反复以尽乎古今,恳到以中乎要会。”立说超“管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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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对海南岛的开发与经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汤开建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4)
元世祖至元十五年(公元1278年)十一月,“琼、儋、崖、万四州以其地版图入贡①”,海南岛正式纳入元王朝的版图之中,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年)六月,元海南海北道元帅罗福、海南分府元帅陈乾富相继归附,“海南诸郡县皆降于大明”。其间,元王朝对海南岛进行了长达90年的统治,关于这90年的统治,明朝人的评价是不高的,称其“九十三年(实应为90年)之治,无足观者。”基本上给予了全盘否定。这种带有对前朝偏见的评价显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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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368年,朱元璋称帝建立明朝,年号洪武。这一年农历闰七月末,元顺帝北遁,八月克大都,冬天即诏修《元史》。 洪武元年十二月朱元璋诏谕开修,进行筹备,中间因元顺帝一朝史料散落无考派人采访而停顿半年,经两次修纂,终于“合成前后二书”,复厘分而附丽之,共成二百一十卷”的《元史》。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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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六八年(洪武元年)朱元璋率领农民起义军推翻了元朝的统治,建立了明朝。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即派人招抚辽阳行省等处军民,着手统一东北地区。不久,在辽阳设置了定辽都卫指挥使司,以马云、叶旺为都指挥使,这是明代在东北建立行政机构,取代元朝统治的开始。一三七五年(洪武八年),定辽都卫指挥使司改为辽东都指挥使司(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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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洪武朝全力印造宝钞,表现出一定的盲目性。洪武十九年之后各项临时支钞迅猛增长,造成了明初的通货膨胀。朱元璋为应付庞大财政支出而滥支宝钞,其间种种行为反映了他轻视货币经济,对货币的认识还极为浅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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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桂芳一名仲 ,字仲实 ,歙县 (属今安徽 )人。明初摄紫阳书院山长。有《白云集》传世。对于唐桂芳的生卒年 ,史无定论 ,即使是《全明诗》(第二册 )所载其生卒年 ,亦含糊其词。《文学遗产》1995年第 4期刊登了陈宝謇先生《关于〈鲜于必仁生活时代考〉的一点补证》一文 ,文中陈先生依据《新安文献志》卷八九钟亮的《南雄路儒学正白云先生唐公桂芳行状》和卷九十五下杜本的《微州路儒学教授唐公元墓志铭》两文 ,间接推算出唐桂芳生于至大元年(130 8) ,卒于洪武十四年 (1381) ,享年 74岁。陈先生的结论颇为可信 ,但由于无直接材料证明 ,说服力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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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丰改制后,北宋的中央政权组织形式大体上恢复了唐代三省六部制。因此,北宋的最高财政经济机关也由三司改为了户部,但北宋的户部决非是唐代的原样模写和简单重复。 唐代的户部由四部分组成:一日户部(称本司或头司),二日度支,三日金部,四日仓部,由户部尚书“总其职务而行其制命”。北宋的户部则有五个部分,两个系统。度支、金部、仓部,同唐相仿,而“头司”却分曹治事,“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置吏五十有六”。左曹和右曹负责组织财政收入,而尚书所领的度支、金部、仓部则负责财政分配。单就左右曹这个系统而言,由于左曹的收入主要归度支分配,故左曹和尚书的隶属关系要稍稍深一层。但右曹则不然,“右曹事专隶所掌侍郎”,不受尚书领导。元祐元年,由于司马光“乞令尚书兼领左、右曹”,户部尚书因之也曾一度兼领左右曹事务。但绍圣时期又结束了这种状态。绍圣三年,北宋政府明令规定:“右曹令侍郎专掌,尚书不与”。这样,地方财政机构也随之分为两套——“诸路转运司则左曹之属也,提举则右曹之属也”。“州县钱谷有属常平司者,名色非一,悉总于户部右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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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历史上的人口普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史载,贵州最早进行人口普查是在明代。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明太祖朱元璋诏令户部颂行户帖统计全国户口,因当时贵州尚未平定,因此未进行统计。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贵州进行了不完全的人口普查,明王朝诏令贵州宣慰司属于少数民族地区,不编造户口,但对播州(今遵义地区大部分)通汉语的人口进行了编造。明永乐十一年(公元1413年)贵州设立布政司,相当于行省。自此,贵州和其它布政司一样编造户口。在明弘治和万历年间,贵州布政司正式向朝廷户部呈报户口黄册,据《明史·地理志》卷22记载,弘治四年(公元1491年)贵州户数为43367户,258963口;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贵州户数为43405户,口数为297720口。贵州作为行省首次进行人口普查时间虽然在全国较晚。但是仍比欧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要早一、二百年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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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营手工业的经营方式 明清福建的官营手工业,主要有制盐、造船、矿冶、印染等行业。 明朝继承前代成法,以官营形式控制福建制盐业。洪武初,明朝在福建设立直属管理盐务的最高机构户部的“福建都转运盐使司”,作为管理全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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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三年五月,明廷为开科取士事颁诏天下,具体规定了科举考试的相关事宜.然而诏令对当时全国12直省乡试录取名额的规定,在现存明清史籍中至少有5种说法,分歧主要集中在两广解额上.明初两广曾有合行乡试的经历,但这一事实并不广为人知,这或许正是引发洪武三年乡试解额出现诸多说法的原因.依据相关文献,大体可以推知:洪武三年开科诏计划在全国乡试中录取举人500名,其中应天府百人,河南、山东、山西、浙江、福建、江西、湖广、陕西、北平9省各40人,广东、广西各20人.这与学界目前普遍采用的<明太祖实录>中的说法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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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食货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分支之一。明清是古代食货立法最为发达的时期,也是食货法律体系臻于成熟的时期。明清典例食货法律体系从创立到不断完善,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明洪武朝初创的以《诸司职掌》户部为纲、食货例为目的食货法体系,历经八帝,行用百余年之久。首部《大明会典》颁行后,食货法律体系的内容构成则演进为以《会典》户部为纲、以食货例为目,至明末未改,并为清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所沿袭。乾隆四十一年《户部则例》的颁行,标志着以《会典》户部为纲、以《户部则例》为基本法、以食货例为“变通法”新食货典例法律体系的定型。食货立法无论是立法总量,还是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都远远超过刑法。要全面揭示明清法制的面貌,必须重视食货立法和食货法律体系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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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终明一代,领先世界十多个世纪的中国古代天文学完全陷入停滞状态。天文观测几乎毫无成就可言,历法方面则更为因循守旧。明代虽曾设立专科翻译回回历,亦不过聊备参考而已,对一直施行的大统历未能起到一丝一毫的改进作用。 大统历,为明开国之际由刘基伧促改授时历而成,基本面貌几乎完全相同。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又由元统加以修改,去掉授时历的岁实消长之法,并改以洪武甲子为元。当时便有李德芳认为改元不当,但力争无效。洪武三十一年,因未用授时历的岁实消长之法,导致日食不验,周濂、郑善夫等奏请改历,也未获准。以后虽屡有改历之议,均被搁置。按授时历的岁实消长之法,回归年每一百年减少万分之二日,至明初回归年当作365.2423日,而大统历仍以元代至元十七年(1280年)郭守敬制授时历所定岁实365。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