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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征地补偿安置是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制度事关征收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处置不好会使征地矛盾恶性循环.《国法[2011]35号》对于规范和统一征收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但其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范围规制的不足会在实践中掣肘其执行力.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受让人以及其他土地权利人.  相似文献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涉及广大农民土地权利的实现问题,从根本上讲,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公平客观对待.一方面,从现有实然的法律法规层面来看,无论是宪法,还是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常流转的;另一方面,从私法自治理论,有限政府理论和服务型政府理论的法理应然层面来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正常流转.正确理解后贯彻实然的法律规定、全面领会和体现应然的法理精神是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常流转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证券化视角的地票交易制度创新及立法路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地票交易制度的价值在于通过证券化形式创新土地交易的方式,发挥了其统筹配置城乡建设用地资源的作用,创造性地运用了证券化的融资功能、资源优化配置功能、财富收入分配功能以及公共政策促进功能,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本化.以及建设城乡统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探索了新途径。应当在现有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证券化的基本思路,探索提升地票交易的法制化、市场化、权利化的途径,科学界定政府在地票交易中的角色,有效保障土地权利人在地票交易中的主体地位,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4.
目前,地下车库有独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是与地上建筑物享有同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171号文件明确规定:"①凡是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5.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建设用地的范围,既有助于明确其权利归属,又便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充分利用土地.对于如何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纵向范围,现行立法并无明确规范,且与民事法理不相一致.地下停车库的权利归属,应根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同基础分别对待.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第136条虽然确认了建设用地的空间分层使用,但是并没有很好地界定建设用地分层使用的空间权利之性质,且未为建设用地分层使用的空间纵向范围的划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此导致学理上和实践中的论争.通过研究,我们认为应当将建设用地分层使用的空间权利解释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地表设立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其权利之纵向范围仅为土地上下一定合理范围内的附带空间.该合理范围的界定应采“最狭义的实际需要说”,该范围之外可由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建设用地分层使用的空间权利.  相似文献   

7.
2005年6月23日广东省发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正式允许省内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农村劳动力社会化和改善农民生活的需要,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却未能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法律保障,造成了现实市场的混乱.因此,本文从现实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了<管理办法>对现有法律的突破与创新,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并对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8.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隐形流转和试点实践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却成为社会上通行的做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无疑具有较强的现实合理性,经济的飞速发展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成为必然趋势,确认其流转的合法性是立法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国家应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要将公平与正义作为核心价值理念,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9.
胡建 《中州学刊》2014,(5):68-72
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土地权利问题。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是进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改革的现实路径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明确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和资本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不能动辄突破法律规定,必须通过修改或补充《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赋予"农民集体"法律人格,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市场监管体系和配套的制度实施机制。规范的土地产权制度必将激发土地权能,保障实现农村土地效能价值的最大化,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10.
城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城市集体建设用地在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流转着,却又与目前的宪法、土地管理法规、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相冲突。国家在不同的省市开展了集体土地流转的改革试点工作,物权法理论也支持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城市规划区集体建设用地在征收以前应该允许其使用权规范性地流转,城市建成区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征收,但是征收的方式原则上应该采用"相当的补偿标准"征收。  相似文献   

11.
在控制权具有私人收益的情况下,它对于企业家具有激励作用;同时,由于存在道德风险,债权人可以运用控制权来保障自己的回报,因此,控制权对于债权人又具有承兑作用,这两种作用相互冲突,必然会对债务融资控制权的安排带来影响。债务融资下,最佳的控制权安排取决于控制权两种作用之间的权衡,并非人们通常认为的债务越多,控制权交给债权人的比例就越高  相似文献   

12.
集体所有土地产权保护与征地痛苦指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一项基础制度。我国土地制度的特征是城乡分割;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并存;政府的土地征收权是联系两种土地所有权的唯一纽带。土地征收的经济实质是用责任规则保护土地的所有权。我国的土地征收并不完全满足效率限制原则,即公共利益和合理补偿。征地痛苦指数可以用来反映土地征收中的效率扭曲程度和农民福利损失状况,我国目前的客观征地痛苦指数接近于1,反映出效率严重扭曲和农民福利严重受损。唯有持续深化改革,坚持市场机制在土地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才能实现土地配置的效率要求,切实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相似文献   

13.
龚保华 《齐鲁学刊》2008,(3):105-108
破产法律责任是指因造成企业破产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法律责任具有惩罚破产违法和破产犯罪行为,救济破产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教育破产违法者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破产违法犯罪的功能。破产法律责任包括债务人因破产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破产欺诈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两种类型。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从事了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等欺诈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宣告其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导致破产有故意、重大过失甚至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记述了新中国前30年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3次变革、4个阶段,以及土地从农民所有农民经营到农民所有集体经营、最后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变革和发展历程。分别阐述了各种土地经营方式的特点及其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并指出了各个阶段的历史局限性。最后,依历史发展的轨迹提出了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与退出机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流转与退出机制,对于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缓解城镇化与工业化进程中建设用地供给紧张局面具有重要意义。经济利益驱动、多方需求旺盛、政府强制征收及政策环境驱动、文化传统驱动构成宅基地流转与退出的动力机制,而制度不完善、农民传统观念浓厚、具体退出机制缺失、监督管理工作乏力阻碍了宅基地的流转与退出。宅基地的流转与退出可分层次、分情况进行。  相似文献   

16.
论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即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都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其立法基础和标准不统一。导致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我国应确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18.
吴用平 《云梦学刊》2012,33(5):62-67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基本特征是:主观上,故意是原则,过失为例外;行为主体主要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但在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债务人亦可成为共同主体;行为客体是他人的合法债权:该制度在功能和作用上只能是一种补充性的法律制度。其表现形态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两种。直接侵害债权分为:因第:三人的行为直接侵害债权,致使债权丧失或实现困难的情形;第三人处分或行使债权,直接导致债权消灭的情形。间接侵害债权分为:实体侵害、引诱侵害和通谋侵害三类。  相似文献   

19.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现阶段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仍然存在着法律规范较少、效力层次低、社会实用性差以及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等缺陷,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除了沿用已取得的成就外,还必须加强立法,化解现有法律制度的相冲突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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