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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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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引入人格调查制度,有利于深入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对其采取有针对性的刑罚及矫正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增强教育矫正效果,预防重犯。目前我国存在着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社会调查主体不统一、适用范围受限、社会调查程序缺失、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性质不明确、社会调查方法落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结合作者的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该项人格调查制度的若干建议和措施。  相似文献   

2.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社会调查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审判实践和比较法研究的视角提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应该由选择适用修改为必经程序,启动时间应该在诉讼开始的侦查阶段,基于此排斥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确立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的主体,组建专业的社会调查员队伍,以提高诉讼效率,克服法律规定内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的弊端,更好发挥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是少年司法不同于成人司法的一项特殊且重要的制度。通过社会调查可以全方位了解并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日常表现以及评估其人身危险性等,这有利于少年司法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对涉罪未成人的保护,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针对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结合域外经验,宜从确定社会调查启动程序与时间点、明确社会调查报告之性质、提高社会调查员之素质等方面入手,科学合理的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社会调查制度。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显现出对监护人资格、义务规定的不适宜,监护诉讼程序不符合司法效益原则,对诉讼当事人有不当限制等不足。因此,应根据国情并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若干规定,对该制度在监护人资质及权利、加大公权力介入以及建立亲权制度和监护监督机制等方面予以充实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新刑诉法设立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275条规定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新刑诉法规定的这一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存在保护不彻底、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结合域外相关制度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加以剖析,发现设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发展的前景,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由于其心理发育方面的不成熟性,和社会对其教育、改造的重大责任,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应适用特别的诉讼程序。如重视司法过程中的社会调查,对被告人辩护权利的特别保护,以及庭前审查的特别方式,等等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冷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藉由基层司法机关之推动,大量运行于我国司法实践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面临诸多问题:合法性不足及其衍生的制度异化;调查过程走过场与调查结论不可靠;调查报告的肤浅粗放与调查结论的格式化;调查报告影响下的过分量刑迁就和盲目轻刑化.只有科学的制度设计才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社会调查制度才能回归其本义,也才可能在少年司法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效用.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的立法监督制度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当前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已成为法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国《立法法》第90、91条对部分法规、条例设置了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但整个规制存在着实质性、操作性方面的缺陷,致使立法监督难以有效启动和进行。本文通过对现行立法监督制度的梳理,指出现行立法监督制度的监督主体的不确定、客体覆盖不全、程序模糊以及监督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从而推导出我国立法违宪审查制度应从哪些个方面予以修补和健全。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立法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但仍存在着一些缺陷,尤其是缓刑的考察制度方面。主要表现在:缓刑考察组织体制欠缺;考察内容欠缺科学性;考察程序设计不明确;缓刑撤销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不够明确四个方面。我国缓刑考察制度设计的修改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明确考察机关,成立专门的考察机构,培训专业的考察工作;进一步明确缓刑考察主体的责权利;制定缓刑考察的监督管理制度;从缓刑价值和功能的角度,增加考察内容的科学性;设计高效益和操作性强的考察程序;完善未成年人缓刑考察监管立法。  相似文献   

10.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还是略显简约,其审查内容不明确、审查标准不完备、救济程序不完善。因此,在构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制度中,以下几方面值得注意:在程序启动的主体上应注意申请人的适格;在审查主体上,诉前行为保全由立案庭审查并作出裁定,诉中行为保全由审判庭审查并作出规定;在审查方式上,对于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人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采取书面审的形式进行审查。对于诉中行为保全,以对席审理为原则;在救济程序上,建立行为保全复议机制,同时确立行为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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