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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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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仅肩负着结婚登记的任务,而且也承担着办理离婚登记的职责。无论是办理结婚登记还是离婚登记,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一起由离婚登记中违反法定程序引发的诉讼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相似文献   

2.
[案情]原告:张红,女,39岁。被告:山西省长治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贾凤,局长。第三人:王平,男,40岁。张红与王平于1980年登记结婚。1996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因张身体不适,委托王平全权办理离婚事宜。长治市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根据法律规定,于1996年1月25日派人前往晋城市张红  相似文献   

3.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一定的法律、伦理和风俗的确认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是指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对婚姻关系予以确立、解除的登记程序。它是国家对社会事务进行公共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民政机关代表国家主管这项工作。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民事登记,虽然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其目的在于确认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故从公共行政的角度来看,婚姻登记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政府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物品  相似文献   

4.
[案情]1994年6月,婚姻当事人张某(男)与王某某(女)在区婚姻登记机关依法领取了结婚证。1999年7月,二人以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为由,到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按照法定程序,登记机关审核了当事人提供的所有的证件、材料,又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当事人还在有关材料和登记表上签了名、按了手印。1999年8月,二人领取了离婚证。2001年2月,王某某的父亲以监护人身份向区婚姻登记机关  相似文献   

5.
倍受社会和群众关注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2003年8月18日正式颁布,新条例分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罚则、附则等共六章二十二条。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对于保护婚姻自由、  相似文献   

6.
离婚调解     
要说当下老百姓生活发生深刻变化的事,“离婚更容易了”算是一桩。这也难怪,自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把离婚属于个人的隐私保护起来后,公民离婚再不用经过谁谁同意了,只要夫妻双方和当时结婚时那样,属于完全自愿,便可办理离婚手续,比以前人性化和简便化了。在此背景下,我国正进入新的一轮离婚高潮。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对婚姻诚信的担忧。为了挽救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危机,有的地方成立了“婚姻救助站”,劝导婚姻当事人,冷静对待离婚。对此,有人提出相反意见,认为离婚是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的自由,是一项法定权利,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有任何干预的成分。本期话题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7.
婚姻登记证由红绿两种颜色统一到枣红色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所使用的婚姻登记证,结婚证为大红色,离婚证为绿色。它意味着结婚是喜庆的事,应当用大红色;而离婚是不是一件喜庆的事,所以用绿色。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理念也发生了变化,离婚不一定是不光彩的事,对于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双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海峡两岸关系的好转,涉台婚姻登记数量逐年增加。随着涉台婚姻的增加,也带来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工作中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作为民政部门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涉台婚姻登记时,除要求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登记外,还应严格把关,注意如下五个问题:一、应向台胞婚姻当事人收取两份内容一致的单身认证书。据了解,台湾公证机关在出具无配偶认证书时,一般一式五份,台湾有关部门收取三份,其余两份交给当事人。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只收一份,要是存心不良者仍可持另外一份认  相似文献   

10.
何敏锋 《社会工作》2010,(19):29-29
为方便农村群众就近办理婚姻登记,江西省政府决定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婚姻登记机关的同时,要求按照便民便利、精减高效的原则,将婚姻登记机构的设立延伸到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记中的作用,完善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确保依法登记,促进婚姻家庭和谐健康发展。但是,目前各地对乡镇婚姻登记的设立看法不  相似文献   

11.
婚姻登记中的搭车收费现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而且影响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近几年来,宁冈县实行婚姻登记集中管理,严格依法登记,较好地遏制了搭车收费现象,婚姻登记率逐年上升,违法婚姻明显减少,婚姻登记和档案管理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一抓改革铲除滋生搭车收费之风的土壤宁冈是个山区小县,方圆667平方公里,人口只有8.3万,每年结婚登记人数在550—600对左右。1993年以前,全县婚姻登记管理一直是由乡镇民政所办理,虽然方便了群众,但却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为  相似文献   

12.
2004年以来,北京市的离婚总量持续上升,粗离婚率和离结率在全国均居于中等偏上的位次,其中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比重逐年提高.基于2004-2011年北京市登记离婚数据的分析表明,男性和女性的平均离婚年龄、平均婚后年数相比上世纪90年代初均有较大推迟;离婚者的年龄结构近年也出现较大变化,30岁以下年轻人和50岁以上中老年人的离婚率以及在离婚总量中所占比重均有明显上升趋势;平均婚后年数在3年以内和21年以上的离婚夫妇的数量和比重也呈增长态势.  相似文献   

13.
《社会》1985,(3)
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在整党中进一步清除“左”的影响,勇于改革,努力改进离婚登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一、端正业务指导思想,从以调解为主转变为以“双方自愿”为主。过去在离婚登记工作中,他们总认为离婚不是好事,是拆散人家夫妻。因而总是想方设法做和好工作,有时还强调离婚理由不充分,不给及时办理登记。致使有的虽然勉强和好了,但事隔不久又来登记离婚。事实教育他们,在新形势下必须改进离婚登记工作,在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强求和好,维持名存实亡的夫妻关  相似文献   

14.
1、证件内容不相符。《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只需提供双方的户口、身份证明即可受理,但户口本、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的情况却时常发生,比较常见的是出生年月不符、姓名不符、户口本上没有登记身份证号码等。2、无法认定婚姻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首先,由于现在对  相似文献   

15.
机构动态     
《社会工作》2011,(7):19-20
北京夫妻离婚将有专业机构劝和 今后,北京闹离婚的夫妻将有专业社工"劝和",年内该市将在婚姻登记处建立"维情社工事务所",为准离婚人群提供情感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公益服务.  相似文献   

16.
力抓“三个环节”,规范婚姻登记行为:一抓制度制订的规范性。根据“两法一则”的内容要求,结合各乡镇特点,吸取先进单位经验,针对婚姻登记的工作特点,特制订了《婚姻登记管理职责》、《婚姻登记员守则》、《申请结婚(或离婚)当事人须知》三项制度,并专门发文给各乡镇,要求各乡镇婚姻登记服务处做到“八有”、“两上墙”。八有:有一间房子,有一块牌子,有一张桌子,有几张椅子,有一个橱子,有一套资料,有一套照相设备,有一套放像设备。两上墙:各种制度上墙,结婚誓词上墙。同时要求各乡镇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收费,一经发现超收,对超收部分予以五倍…  相似文献   

17.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价值观念、婚姻观念、家庭观念因其所受到的冲击,逐步发生着变化。与传统价值观念、婚姻观念、家庭观念相比较,孰优孰劣,或更适合于现代人,尚需要社会的检验。“离婚不离家”现象便属于此一类问题。所谓离婚不离家,即夫妻双方虽已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或经法院判决解除了  相似文献   

18.
防治董事越权初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从界定董事之权出发 ,探讨了董事的职权架构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董事越权的两种类型 :超越授权范围的越权和超越经营范围的越权 ,从法律角度就其效果进行了认定。在此基础上 ,作者提出对董事越权的防治途径 :( 1)增强公司内部约束机制 ;( 2 )使用弹性经营目的条款  相似文献   

19.
梅达成 《社科纵横》2011,26(5):74-76
由于学者们关于行政越权的研究所取角度比较混乱,加之近几年几乎无人再对这个问题进行理论研究,由此使法学界对行政越权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从中国法律和法治实践出发,通过借鉴英、法、美等国的法治经验,行政越权应被界定为行政主体超越其行政职权作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越权常表现为行政主体侵犯司法裁判权和越权行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以及越权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对于行政越权,行政相对人可通过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原行政主体、上级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撤销越权行政行为,其撤销是否溯及既往可视具体情况决定。  相似文献   

20.
法定离婚理由是当事人请求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是离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历史角度进行考察,我国法定离婚理由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从社会性别视角进行审视,法定离婚理由的演进表现为从男性专权到男女平权的轨迹;从立法内容上看,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法定离婚理由平等适用于男女两性;从法律适用上分析,我国法定离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性别差异。因此,我国法定离婚理由应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相应地增加列举内容,以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同时还应注意对司法人员社会性别意识进行培养,从而推进性别平等的法律进程,并最终实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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