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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连城鲁土司,长期统治永登一带,为明、清王朝效力,先后迭五百余年。为了宣扬其历代“功勋”,他们编撰了一些家谱,以“流芳百世”。据我所见鲁土司家谱,计有四种。 《鲁氏忠贞录》,明嘉靖十五年(公元1538年),六世土司鲁经撰。书为三卷,首卷玉音(皇帝敕命),次卷族谱(世系),又次卷赠遗(同僚所赠诗词)。卷首有嘉议大夫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赵载为序,卷末有分守西宁道陕西承宣布政使司右参议乔芙所写的后序。 《鲁氏家谱》,明万历二十二年(公元1594年),八世土司鲁光祖撰。此书沿续《鲁氏忠贞录》亦分为三卷,第一卷纶音,牧皇帝牧文87道,谕祭文11篇;第二卷赠言,收同僚所赠之序、诗、词共128篇(首);第三卷家谱,收鲁土司前八世的世系图、世传及外传。卷首有陕西按察司副使朱朝聘所为序,末卷有南安郡守张居敬写的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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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州土司与水西土司关系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贵州土司史上,水西安氏土司与播州杨氏土司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明代贵州的四大土司中(其他两个土司为思州田氏土司,水东宋氏土司),以水西安氏统治时间最长,辖地最广;播州杨氏经济最发达,汉化程度最深,与明政府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有“思播田杨,两广岑黄”之说。播州土司与水西土司域界相连,交往频繁,研究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土司制度的研究,对于贵州民族关系史的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一、平播前的水、播关系 我们知道,水西安氏土司的族属为彝族,其辖区的主体民族为彝族,播州土司杨氏的族属为僚人①,亦即讫佬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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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土族地区土司制度述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对中国西南和西北地区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统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由中央政府册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充当地方政权机构长官。土族为青海所特有之民族,据有关史料记载,青海地区共有土司十九家,其中土族地区十四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这一地区土司制度的系统阐述,论者殊少。本文拟就此作初步的阐述,以期抛砖引玉。一元朝以前,历代中央王朝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拢络统治,大都采用怀柔、和亲、羁縻等政策。到元代始设土司制度,委任少数民族为首领,管理其民。明太祖朱元璋立国后,仿效汉武帝“开拓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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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所属司”即大土司领下的朝廷官授土司之省称,大别为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类下土司,以及土府、土州、土县类下土司。两类“所属司”与朝廷关系言,属中央王朝政区合法基层官员,朝廷要授予印信、号纸、官服,职位准许承袭。与被统辖的大土司关系言,为其属官,接受其派遣和命令。“所属司”生成路径有王朝更替归附者,有政区管理划隶者,有招抚他族、征战有功者。“所属司”设置,巩固了土司的国家认同,对于探讨历史时期民族地区基层治理智慧,铸牢各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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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 ,今怒江州泸水县境内曾置归化里老窝土千总 (段氏 )、六库土千总 (段氏 )、鲁掌土千总 (茶氏 )、登埂土千总 (段氏 )、卯照土千总 (段氏 )、练地土巡捕 (杨氏 )等6个土司。在本世纪前半期50年时间里 ,段氏白族土司作为泸水县主要的和直接的统治者 ,历经抗英、设治、抗日等重大事件 ,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 ,段氏白族土司在此时期的所作所为应成为泸水县和怒江州历史研究中一个不可忽略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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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们历史上的明清时代,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制定了土司制度,同样,在甘、青一带少数民族地区也实行了这一制度,其中以土族地区十六家土司势力最大。从土司制度的形成(明初)到废除(1931年)约五百多年间,这些土族土司多能协助中央,调和民族关系,成为封建政府在西北边陲的得力助手。他们“与民错杂而居,联营结社”,与各族团结融合,携手本地建设,“绝不类蜀、黔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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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三代,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在云贵两广地区设立土司,有宣慰使、宜抚使、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职。在贵州各土司中,以水西土司最大。探讨明清时期水西土司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对了解历史上我国西南各族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的地位,有着重要的意义。水西土司辖地的位置在贵州省的西部。包括清代的大定(今大方县)、黔西(今黔西县)、威宁(今威宁县)、平远(今织金县)四州。东连新贵(今贵阳市之一部),西抵霑益(今云南省沾益县)。面积辽阔,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明太祖朱元璋在《平滇诏书》中说:“霭翠辈不尽服,虽有云南不能守也”。由此可见,这里的政治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西南边陲的巩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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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殷墟甲骨文、晚商铜器铭文中的""与殷墟出土的两座""铭铜器进行综合研究,可知""在商代是一个较重要的族氏,生活于武丁至帝辛时期。该族氏的族长或重要人物,世代出任武职,在殷王朝的对外战争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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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自东汉以来,中国各王朝为了对付周围少数民族而设置了具有民族称谓的官职,象使匈奴中郎将(护匈奴中郎将)、护乌丸校尉、护羌校尉等(这种前面冠以民族称谓的官职被统称为异民族统御官)。关于从东汉到三国的异民族统御官的研究,已有不少人问津。异民族统御官正象其名称本身所蓄含的是统御该民族以及近邻其他民族的官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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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封建王朝在民族地区設置土司制度一事,在历史上对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有很密切的关系,因此,研究土司的設置和土司称謂的演变,对我国少数民族历史的研究,是一个必要的課題。但关于土司的称謂这一問題,至今还是众說紛紜,本文拟就这一問題作一些考释。江应樑先生于1958年出版了《明代云南境內的土官与土司》一书,书中将土官、土司当作两类职称而加以区別,可以說是开土官土司两类說之始。該书在論及土官、土司的区別原因时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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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品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3):106-112
土司制度是元明及清前期封建王朝对我国西南、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是从历代“羁縻政策”发展而来。历史时期重庆民族地区土司主要包括石砫马氏土司,酉阳冉氏土司,秀山平茶、邑梅、石耶和地坝四个杨氏土司。重庆土司制度包括职衔制度、承袭制度、升迁制度、惩罚制度、贡赋制度、土兵制度和教育制度等七个方面的内容。探讨历史时期重庆民族地区土司制度,有助于专家学者们更加深入地研究我国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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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土司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普选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5,26(3):40-44,107
土司制度是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地方行政体制。明清时期青海地区的土族、撒拉族中也实行了土司制度。本文从土族、撒拉族所处的历史背景、民族属性、地理环境条件、生产方式等方面,分析了土司产生的原因。认为土司制度是明清中央政权在这一地区实行的符合民族特点的地方行政体制,对稳定边疆地区的局势、调和民族关系、维护明清的封建统治,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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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时期的土司制度,是元、明王朝为了稳定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解决少数民族问题所建立的一种制度,也就是利用少数民族中的上层分子充当地方政权机构中的长官之制度。它最基本的特征是,中央政府在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首领进行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继续保留,而通过当地首领进行贡纳式的征收。土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就元明时期土司制度下湘、鄂、川、黔毗邻地区的土家族经济形态及其历史发展进行具体探析。一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移民垦殖,屯田是土司制度在农业经济领域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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