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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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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项规定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新增条款,其目的在于保护被审人的合法权益,其实质是将某些公诉案件,在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被审人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  相似文献   

2.
一在现行立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对刑事诉讼程序有重要影响。刑诉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基于这一规定,该法第131条、第142条又具体要求:“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有  相似文献   

3.
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中拘留时限的起算问题的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当日说""次日说""当时说"。本文分析发现:"次日说"观点既符合司法实践也符合法律规定,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期限的起算问题,应严格按照期间的规定,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次日开始起算。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如何加强对自行侦查的监督制约,是法学理论界都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完善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监督制约制度的角度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5.
侦查是国家侦查机关依据国家法律,为查明犯罪事实,揭露犯罪分子而进行的专门活动。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享有侦查权的只有公安、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指出:属于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杀人、伤害、抢劫、盗窃、流氓等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八种经济案及法纪案,其中以贪污、受贿经济案占首位.由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性质不同,因此各自具有不同的侦查特点.  相似文献   

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一重要修改符合诉讼民主化的趋势,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历史进步。如何尽快适应提前介入,对于律师来说是一个严峻的课题。笔者拟根据自己的律师实务,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对律师提前介入的理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这条规定,应正确理解和掌握其实质内容。  相似文献   

7.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规定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属自诉案件,这是一类特殊的自诉案件.由于其特殊性,给司法工作特别是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本文从七个方面论述了把握这类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旨在缩小和减少司法实务中的一些困惑以及法条本身给司法工作带来的弊端.  相似文献   

8.
2013年1月开始正式施行的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方面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为推动我国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深入分析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及其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的基础上,结合新旧刑诉法衔接阶段的自侦实务,做好对检察机关现有工作模式的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9.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较修改前相比,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大幅度扩大,案件种类增加,这样可以减轻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环节负担,同时还可以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害人的告状难问题,对促进公、检、法三机关互相监督,及时惩治…  相似文献   

10.
新刑诉法以专节形式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但刑诉法现有规定相当粗放,实践中相关概念和类型划分也存在着含混不清、标准不统一等突出问题。从保障人权、促进秘密侦查措施在法治建设背景下的规范管理和运行来看,需要深入研究秘密侦查的基本特征并制定相关具体制度。本文认为,秘密侦查措施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侦查措施,除了其实施过程不被相对人知晓这一基本特征外,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到公民个人的隐私、住宅、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等高层次的宪法性人权保障。秘密执行拘捕不属于秘密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不同于侦查保密,不能以侦查保密需要为由扩大秘密侦查措施的范围。从不同角度对秘密侦查措施进行分类研究有助于此类措施的相关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1.
我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着对批准延长案件羁押期限监督不力、报请延长羁押期限不规范、违法延长羁押期限、司法救济机制不合理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工作,着力解决不当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问题,应当强化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实体审查、细化刑诉法规定"案情复杂"的具体情形、加强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监督并完善被羁押人对不当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12.
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由此律师有权介入了侦察阶段.但是,对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监督机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旨在探究如何有效地完善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监督,并非为了创建一种全新的侦查监督模式.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决定(试行)>(简称<规定>),将省级以下自侦案件的批捕权上提一级,该规定是加强内部监督、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较大改革举措,但该举措的实施也同时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时间压力大、机制不完善等工作上的挑战,本文将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产生的利弊进行分析,对产生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优化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的改革提供一些粗浅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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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刑事诉讼法教程》以及其他不少刑事诉讼法教材,没有将“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单独地列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以为,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明确的列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有法律依据,又是司法实践所必须的。 我国1982年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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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基于解决“告状难”问题,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本文通过对公诉转自诉案件性质、特点的分析及对法律规定之理性思考,认为公诉转自诉存在诸多弊端,因而应严格限制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范围,并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此来解决“告状难”问题及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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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的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能。侦查监督对于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控诉职能以实现犯罪追诉权的需要,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但是,当前侦查监督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使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应当完善侦查监督制度,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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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及《行政诉讼法》第35条均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由此确立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关于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的法律地位。然而,每当医学会对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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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刑诉法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方面有诸多不足。新刑诉法根据这些缺陷进行了修正,新增了查封一词,并增加了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监督规定,将其单独列为第115条。扩充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范围,增加了债券、股票、基金等新种类。这些新增条款和修正条款的实施,对侦查机关的人权保护意识、侦查能力、执法规范化程度都提出了较高要求。反贪部门今后执法要更加注重保护人权,提升规范执法水平,提高侦查能力,同时建立内外双层监督机制,促使反贪工作水平迈上新台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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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原则是刑事诉讼各机关处理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确立了现有的平等的检警关系,但是,由于侦查监督的实际效果的不理想,理论界对我国现有的检警关系产生了怀疑,并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方案:主要有检警一体化、检察引导侦查等观点。针对这一现象,在本文笔者尝试从不同的视角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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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仍未明确检察机关的原告主体资格.依据法理分析,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犯却乏有救济时,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公益代表国家支持起诉或提起诉讼,是其行使法定职能的表现.基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有理由也有必要对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起诉权予以肯定.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环境损害评估及其举证责任、法律程序、诉讼费用承担和案件执行等问题存在法律适用上的模糊或空白,这些为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提出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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