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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差距很大。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抚恤费之和为54~6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按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字(1994)48号文件和达川地委办(1999)48号文件“职工因公死亡,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去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离退休金20个月标准发给遗属。丧葬费按职工本人去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离退休金10个月标准发给遗属”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死亡丧葬抚恤费之和为30个月本人去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离退休金。两者相差24至36个月。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达到与企业基本一致。因公死亡与因工死亡抚恤标准应看齐@李永富  相似文献   

2.
据报道,5月13日傍晚,奥美中国北京分公司员工李渊(化名)在办公室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4岁。前段时间他就有些不舒服,但还在连续加班,甚至在他死后很久,他的工作QQ还挂在线上。15日,搜狐公司17173网站一位年轻员工,也因为病毒性心肌炎意外死亡。年轻白领的突然死亡,网上很多人将其归因为"过劳死"。但我国目前劳动法规中,并没有"过劳死"概念,员工的死亡、伤害,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只有工伤(包括视同工伤)和职业病  相似文献   

3.
咨询台: 我公司一吕姓退休职工因病死亡,其配偶已年满65周岁.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吕先生去世一年多了,其配偶按月领取的定期抚恤金一直没有着落。对此事公司称,吕先生退休时已托管给当地社保部门.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应该找托管的社保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社保部门称,他们只负责支付退休职工死亡时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而社区则根本没有这项工作职责。请问: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的定期抚恤金该在何处领取?  相似文献   

4.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老工伤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规定,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残人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50%;符合范围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5.
省劳动保障厅日前发出紧急通知,对我省在遭受“5.12”特大地震灾害中,因灾害原因死亡但不符合享受工伤死亡待遇条件的部分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含经有关部门确认失踪并宣告死亡的人员),暂按以下标准和办法支付有关死亡待遇:  相似文献   

6.
咨询台:我丈夫是一家公司员工。几个月前公司要求通过考试竞争上岗,为此,他每天下班就将自己关在房间里刻苦学习业务,甚至坚持到深夜。不料,一天凌晨我丈夫突然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先天性异常脑血管出血。专家说这种病患者平时没有任何不适,但一旦过度疲劳就会使血压升高,导致异常血管突然爆裂。而我丈夫正是为了工作加班学习,才导致大脑内压过高而死亡。  相似文献   

7.
[案例]:林某是一家公司的合同制职工。因公司效益不好,加上朋友相邀,林某于2007年2月1日与公司达成了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协议,约定期间为三年,期满后回公司上班。三个月前,林某在经商押运货物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妻认为,林某虽然不在公司工作,但是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还属于公司职工,要求公司承担林某非因工死亡的义务。而公司认为林某已经不在单位工作,并属于自己经商死亡,与公司无实际劳动关系,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相似文献   

8.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2号)下发后,有部分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就企业离休人员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渠道问题向省厅请示。经研究,就此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的规定,职工退休后死亡时,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本企业职工2个月平均工资付给其直系亲属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这表明,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是两笔费用,一笔是丧葬补助费,一笔是救济费。对于退休职工死亡后,应供养的直系亲属是否享受抚恤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残废退休后死亡时,由企业根据这条规定发给本企业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由劳动保险基金下每月付  相似文献   

10.
咨询台: 我是企业的社保经办人员,也是责刊的忠实读者,长期订阅《四川劳动保障》杂志。我在办理一名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手续时,遇到了死亡时间确认上的特殊问题,想请贵刊帮我做一下解释.  相似文献   

11.
咨询台: 按政策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请问,申请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有的离退休人员居住在农村,对这部分人员是否有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1995年1月省委办公厅《关于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川委办〔1995〕7号)下发后,一些企业劳资部门和离休人员纷纷来函咨询:按川委办〔1995〕7号文件增发的生活补贴,是否可以进入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和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最近,省劳动厅、省委老干部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关于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有关问题解  相似文献   

13.
正事件回放2011年3月30日,某煤矿职工钟某上午在井下挖煤作业后下班返回家中休息,当天下午感到头痛到当地诊所治疗,晚上头痛加剧送往医院检查,CT显示为颅内出血,家属将钟某从医院接回家中,4月1日晚上死亡。钟某亲属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为视同工伤死亡。争议焦点钟某井下挖煤作业下班后回家,在家中突发疾病导致死亡,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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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金平衡问题的意见》(川委办[2000]7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民发[2007]239号)的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调整后新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执行。  相似文献   

15.
咨询     
正病休"周期剩余"不存转法定节假日不扣除咨询台:我是某企业的女工,去年9月怀孕了,由于妊娠反应过大,医生建议休养两个月保胎,凭医疗诊断书企业准许我休病假二个月。休息一个月后我自觉身体已恢复,就又回企业上班了。但最近因感冒,加上妊娠已近九个月,身体日渐不便,我向企业提出把上次病休二个月剩下的一个月使用了,另将上一次病休期间占用的公休日、假日和法定节日补足,这样直到我产假结束后再上班。但企业人事部门却说没有这种病休方式。请问企业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16.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应当如何理解?在实务中存在哪些问题?借本期以案论法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希望能够引发对此规定的更多争鸣。  相似文献   

17.
延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缓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降按省政府相关要求,四川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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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社函[2008]229号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你局《关于老工伤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 号)等规定 ,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残人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基本  相似文献   

19.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5]150号)关于“从2005年7月1日起,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统一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下列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企业离休人员:(二)企业退休人员;(三)企业退职人员(按《四川省劳动厅关…  相似文献   

20.
巴中市政府最近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更好地保障参保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作了制度性安排。《意见》增加了“出口”补贴,构建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同时,率先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按死亡时当月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18个月计发丧葬补助金;参保缴费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死亡后.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2个月计发丧葬补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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