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8 毫秒
1.
律师具有经济学中经济主体的特点,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学理论对律师法律行为决策进行研究具有可行性。在有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当律师从被告人处获知的信息是案件的重要证据时,律师是否基于对被告人权益的维护以及律师执业权来对抗司法机关命其作证的要求,这种行为选择的过程体现了律师、被告人、司法机关三方的博弈。通过博弈模型分析表明,律师拒绝作证是其从自身利益出发而做出的最优策略;在立法中确认律师拒证权则更加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认定多是依靠作为"受害人"的控方收集的言词性证据。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明需要保护被告人的质证权,控方证人需要出庭作证,警察需要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标准相对较低,对证据的认识不同于司法机关。辩护人妨害作证的判断应该以律师执业标准为准绳,律师向被告人披露相关证据不构成妨害作证。  相似文献   

3.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主要义务,真实义务是次要义务.律师的真实义务具有片面性、消极性、权利的属性,追求法律真实性四个等特点.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履行表现在如何对待有罪的被告人、如何对待虚假证据和如何对待职业秘密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4.
通过法规范解释作业,可窥见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证人作证以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的线索。因质证权的确权性立法缺失,证人与被告人、法院之间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没有形成“闭合回路”,缺乏法律关系联动的制度空间。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义务与被告人质证权具有“同生关系”,二者在霍菲尔德权利理论对应的法律关系元形式是“权利”—“义务”。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义务须以质证权作为参照物,且将二者置于刑事诉讼第一性规范下的“权利”—“义务”、刑事诉讼第二性规范下的“权力”—“责任”两对法律关系元形式联动情境中讨论才具有意义。应从立法密度、配套措施、体制改革及民众意识四个方面着手,构建质证权回归语境下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以期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和事实认定模式的转型。  相似文献   

5.
为顺应我国政府履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和推进人权保障进程的要求,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应以人权保障为主导思想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指出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着犯罪嫌疑人无法充分获得律师帮助权、律师阅卷权受到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充分行使、缺乏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诸多不足,参照部分国家有关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措施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提出了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6.
无论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均是被运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然而,我国现行的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缺陷,导致证人出庭率低,证人即使出庭作证,证言也得不到充分质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证明作用,直接影响了法官查明案件真相,最终损害了司法正义。本文从证人制度的现实缺陷人手,认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公法上的义务,是直接言词原则、诉讼公正原则、诉讼效益原则的必然要求,并参考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新型的关键证人作证制度,以期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一条通行的准则.但是,这种以义务为前提设定证人作证的模式,本身在合理性问题上存在质疑.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控辩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和效率的基本保证。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律师发挥辩护职能,有利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公正与效率、依法开示、双向开示、公共利益豁免是证据开示应遵循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是否允许“刑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是涉及执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也是立法界、法学界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拟限定“辩护人”为律师的前提下,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立法精神,律师辩护的作用与意义,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体系中的地位与任务,以及在侦查阶段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限制、剥夺与侵害的情况等几个方面,探讨“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辩护”的必要性,并进而对律师在这一诉讼阶段的辩护职责、权利与义务,工作内容与活动方式,提出若干原则设想,以考察律师在侦查阶段参加诉讼活动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试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但是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律师应如何使用这项权利 ,才能既有效地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材料 ,又可避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法律风险 ,则是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的关键在于 :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 ,如何做到取证程序和取证手段的合法性。本文通过对侦查权和证据调查权的严格区分 ,科学地界定了律师在证据调查过程中的具体权限 ,并提出了有效的取证方法和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这样 ,就可以消解上述矛盾  相似文献   

11.
以当前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现状为基点,结合修订后《律师法》和正在施行中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使用分析和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律师法修改前后律师从事刑事诉讼业务中的角色定位、会见被告人、阅卷取证、执业风险等多方面状况进行论述,剖析了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积极影响以及在维护辩护律师权益方面依然存在的不足,对如何有效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期望。将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等后续法律修订工作产生前瞻性的引导作用。  相似文献   

12.
依法治国的中国所需要的不单是经过严格制定的现代法律体系,对于接受过良好、系统的教育、深刻理解并贯彻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有着更大的需求。只有那些真正拥有正义道德感的职业人才可以深刻理解法治的精要之处,完成良法之治。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型的大背景下,律师对事实的真实义务、对法律的忠实义务、对委托人的诚实义务,这三种忠诚义务在某种程度上会产生冲突,律师必须在坚持正义的前提下,对此类冲突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13.
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一条通行的准则。但是,这种以义务为前提设定证人作证的模式,本身在合理性问题上存在质疑。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其行使应当包括获得辩护的权利,与辩护人会见的权利,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及建议完善调查取证权、保障先行知情权即先悉权进一步保障法治秩序下刑事诉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15.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获得充分且有效的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以及辩护权行使方面限制较多,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2007年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辩护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但实践中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认了律师参与侦查程序的辩护人身份,拓展了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完善了辩护律师的职责及权利义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论述有关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的相关内容.律师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本文中将从三个大的方面:律师辩护的含义与律师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律师辩护的几种方法;律师辩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具体论述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问题.  相似文献   

17.
在法律上给亲属证人设定一种拒绝作证的权利作为强制作证的例外,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务之急。在我国《证据法》呼之欲出之际,笔者主张在维系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合理成分的同时,适当认可亲属证言特免权及其主体,在我国未来的《证据法》中设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相似文献   

18.
证据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对证据的分类则是其中的重中之重.笔者在本文中对于我国现行刑诉法中规定的七种证据种类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研究,最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刑事诉讼中只有三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即物证、书证和人证,且它们之间是一种并列关系,其它证据都不是具有独立资格的证据法定形式,而是分别处于它们下位的证据类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最关键的就是从"人"、"物"和"书"上去寻找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信息.  相似文献   

19.
对律师以被告人“隐瞒事实”为由拒绝辩护的置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律师以被告人“隐瞒事实”为由拒绝辩护的置疑吕淮波(合肥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230000)关键词隐瞒事实辩护权诉论角色错位律师拒绝为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下同)辩护,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因某种事由的出现,解除与被告人业已建立的辩护委托关...  相似文献   

20.
论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陈玉忠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这一权利之外,还可以委托他人尤其是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行使这一权利。司法实践证明,律师辩护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最为有效的方式。但根据现行刑事诉论法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