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自德日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引进我国以来,我国传统的“平面式”的构成要件理论就开始遭到各方刑法学者的批判,更有甚者认为应该直接引进德日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取而代之。但是德日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都不能脱离刑法分则条文,只有这样才能完成犯罪类型化的任务,并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所以德日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必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在内涵上也不会有太大的区别,因此也没有必要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引进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取代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2.
1979年刑法颁行后,我国刑法立法走上自主创制之路。刑法学研究形成了移植外来理论、对外来理论加以本土化改造与本土理论并驾齐驱的局面。犯罪及其成立条件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成为理论改造的对象。实质理性与规范理性不能绝对等同,维护实质理性是刑法理论的独立品格。犯罪定量是我国刑法特有规定,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我国传统犯罪构成论体系的不足在于,未能将正当事由纳入其中,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化也不尽合理。在进行体系化定位时,正当事由可纳入犯罪客体中评价。在阶层犯罪论体系本土化时,需要对犯罪定量加以体系定位,并区分有责性和刑事责任。对犯罪构成要件是否排序,主要取决于认知理念和思维模式。客观归责理论源自阶层犯罪论体系,不宜适用于平面犯罪论体系。中止犯的自动性认定应以对行为人无需任何特殊预防之必要为依据,其标准是人格实现由恶向善的实质性转化。对犯罪参与体系采取正犯与共犯体系违背我国刑法规定。  相似文献   

3.
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的解释有失严谨与科学,并且未能将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要件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予以严格区分,以致得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这一明显有悖逻辑的错误命题;同时,传统刑法理论对犯罪客体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也明显失当。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要件不容混淆。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破坏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是犯罪成立以前就存在的一种事实情况,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能。而犯罪客体要件则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危害行为所破坏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犯罪成立以前的客观表现之一,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能,属于犯罪客体要件的范畴  相似文献   

4.
关于犯罪客体要件内涵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理论界就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争鸣已久。犯罪构成的基本功能就是为法官认定犯罪提供一种理论和法律模型。它不但要能区分罪与非罪,还必须区分此罪与彼罪,必须揭示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由于事物的本质是内在的、隐蔽的方面,它不能自己展现自己,必须通过现象来体现。这就决定了犯罪构成只能是现象形态的东西,它的各个要件也必须是客观的,能直接被人把握的行为特征。因此,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只能是能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揭示不同犯罪行为特殊本质的事实特征。犯罪客体要件是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属性角度揭示具体犯罪特殊本质的事实特征——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  相似文献   

5.
作为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核心部件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60多年前由苏联引入至今没有进行重大修改。随着我国刑法专家学者对犯罪理论研究的深入,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之不足就凸显出来。曾占主流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已经无法发挥昔日稳定刑事司法局面的指导和检验功能。相比之下,三阶层理论的影响范围却越来越广,它在克服四要件说缺陷的同时还有着自己独特的优点。对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既不能彻底颠覆,也不能全盘移植大陆法系模式。应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加以完善,最终还是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地对四要件理论进行改造适应完善,以便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撑。  相似文献   

6.
在其他构成要件满足的情况下,结果犯是"以一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是典型的犯罪完成形态;与之对应,行为犯是"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成立要件;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结果犯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而构成"既遂",行为犯则不要求这一点.  相似文献   

7.
在刑法理论中,"类型观"的生成与拓展,在实质意义上依赖于构成要件理论的推动.从"行为类型"到"违法类型"再到"责任类型",构成要件开始被作为整体的"犯罪类型"加以对待.也正是伴随着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类型"的观念在刑法学上逐渐被接受并得以沉淀.以构成要件为媒介,不但规范与类型之间获得了相互沟通,而且经验与理念亦得以彼此对接.进而,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启发,类型思维还可以全面推进至刑法的整个版图:从构成要件的类型化到犯罪阻却事由的类型化;从犯罪行为的类型化到犯罪人的类型化;从犯罪成立条件的类型化到犯罪之法律效果的类型化.如此一来,刑法的知识体系将在类型思维的归整下,变得条理井然、面目一新.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基本组成部分,对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通过对现行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之"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主观"等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运行效果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规制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为扩大中国刑法受贿罪罪刑法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有必要对受贿罪罪刑规范进行五个方面的立法完善:一是简化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职务行为的内涵,三是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四是扩大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范围,五是明确受贿罪犯罪主观要件的内涵,以整体提高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  相似文献   

9.
犯罪论体系是集多种司法效能于一身的有机统一体,它既是案件事实评判标准又是案件事实证成标准,既是"标本形态"犯罪的衡量根据又是"非标本形态"犯罪的衡量根据。我国"三大块"式的犯罪论体系在功能上呈现为大类定位司法功能之犯罪概念、小类定位司法功能之"四要件"犯罪构成、微型定位司法功能之"与犯罪相关的特殊形态"的实现路径。具体应用上始终表现为一个动态过程,即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表征为对体系要件的初步应用,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的对接过程系体系要件置于各个诉讼阶段的再应用。  相似文献   

10.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虽然在构成要件与思维进路上迥然各异,但是在犯罪认定的实质内涵上却几无差别.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均囊括全部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涵摄证明犯罪人主观心态的诸种客观方面,明晰主观方面是犯罪认定的核心,洞彻客观方面佐证主观方面的功能,旨在为犯罪认定提供统一的抽象模型.同时,犯罪构成体系的生成又与一国的传统文化、社会情势、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的交互作用休戚相关,紧密相连,意在关照个性基础上的公允认定.犯罪构成体系是指导犯罪认定的思维方法,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过程,并无孰优孰劣之分,而仅有适正演绎之别,需要在把握犯罪构成体系的共性特点及甄别个性差异的基础上,予以刑事一体化的方法考量.具体而言,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和适用应恪守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中核地位,秉持犯罪构成体系与公众逻辑思维过程的趋同性,凸显控方举证责任的增加,着力犯罪构成有机体的构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