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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邓小平同志指出,搞四化一定要有两手,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经济建设是中心,法制建设是经济建设的保障。抓法制,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发挥法律这一经济社会调节器的作用,把经济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建立一个完整的、科学的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这是一个目前法学界广泛关注的命题。  相似文献   

2.
法律事实是依据法律规范能够引起特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和行为 ,但作为规范的法律事实与判决中的法律事实是两个极为不同的概念。作为规范的法律事实是指社会生活中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和交往规则 ,是一种社会事实或制度事实 ;判决中的法律事实则是依据程序和证据规则认定的生活或自然事实 ,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裁判事实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竞合 ,否则裁判事实作为一种事实判断就是一个伪命题 ;另一方面裁判事实必须符合规范事实 ,否则裁判事实即使符合客观事实 ,但在法律上它也只是一个无意义的命题 ,不能作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  相似文献   

3.
近来关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讨论,实际涉及到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同法律部门和学科的划分问题,另一问题是关于被调整对象本身,即“经济关系”的确切含义。例如有的文章提出“法律能够调整物质关系和意志关系”、“法律当然调整生产关系”……。这不仅涉及到“经济关系”的确切含义,也直接涉及到法与经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这样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谈点肤浅看法。  相似文献   

4.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学界多年来最为关注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文章指出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是利益,而不是调整对象和方法.正是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利益需求,才造就了不同的法律部门.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立身之本.一个法律部门出于对某种利益保护的需要,往往调整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同一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承载了不同的利益,也往往需要不同的法律部门共同调整,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正是如此,它们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5.
环境法是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倍受争议的问题。本文拟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并指出 :人与自然的关系应作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具有重要价值 ,传统的法律调整对象只能是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不应成为认识问题的障碍 ,新的伦理观将为我们分析问题带来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6.
刑法的调整对象是刑法学的基本命题,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是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本文从刑法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事实出发,分析论证了现有调整手段说和调整对象说的缺陷,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手段--刑罚所蕴含的社会关系为切入点,论证了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所特有的调整对象--国家的法律制度与公民个人基本人权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论法律调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律调整是指国家或者经过国家认可的法律规范,在主体法律意识或者国家强制力量的保障下,自发地或者强制地作用于主体间、以及主体与客体间交往关系的过程。法律调整机制是法律调整的逻辑基础,它是指法律规范作用于事实世界的根据、原理、程序和方式。法律调整要通过其方式来实现,针对权利规范、义务规范、道义行为和越轨行为,法律因应的调整方式分别是:放任性调整、导向性调整、奖励性调整和制裁性调整。司法既是法律调整和运行的重要过程与环节,同时也是法律调整和运行的最后阶段和最终环节。  相似文献   

8.
当前,法学界对调整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如国际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涉外经济法等的性质、对象和范围存在着争论.我们认为,对涉外民事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的历史演变作以整体考察,将有助于弄清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与实体法、程序法和法律实用法这三类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以及内国法,外国法、国际法这三个不同法律体系在调整涉外民事经济关系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从而建立科学的涉外民事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系统.本文试就此一谈管见.  相似文献   

9.
关于经济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当重新确立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生活、保证政府干预的正当和适度的法律形式,从性质上看属于"二次调整"的法律,是对民商法规范的经济关系的再次调整和矫正的法律。  相似文献   

10.
人身关系是与人类同时伴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对人身权的确认和保护是人类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其重要性无庸赘述。因此,调整人身关系就成为民法、婚姻家庭法、刑法、行政法等多种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在人身权法律规范中处于基本法的地位,这早已是人们不争的事实。然而,传统民法关于人身权的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长期以来一直处于非常落后的状态,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传统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进行重新思考和评价。只要翻开法制史就不难看出,调整人身关系的…  相似文献   

11.
民族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承认。但在民族法的调整对象的问题上,却众说纷云,认识很不统一。民族法调整对象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它关系到民族法这个法律部门的确立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同时,民族法调整原则的确定,调整方法的运用等,也都与民族法调整对象问题有密切的联系。因此,进一步开展对民族法调整对象问题的研究,仍然很有必要。 目前,我国民族法学界对民族法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一总的看法虽无异议,但对民族法调整民族关系的范围的认识,却存在着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族法是调整与一切民族事务有联系的社会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变通性规范和补充法规所调整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才属于民族法的调整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民族法是调整与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相联系的那些社会关系。笔者基本上同意第三种观点。  相似文献   

12.
宪法的调整对象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我们宪法学理论总体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而言,对宪法的调整对象似乎理应有一个明确和概括的结论。但目前我国宪法学理论界还没有把宪法的调整对象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明白地提出并加以充分研究。本文的目的在于提出这个问题并尝试对此作些探讨。 一、问题的成立 “宪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基于这个问题本身长时间的沉默,致使我们不得不首先审视一个前提:该问题能否成立? 按逻辑的观点看,“宪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成立是否具有意义须取决于该问题中“宪法的调整对象”这个预设在现实世界中的真实性。如果这项预设在现实世界中是虚幻的,那么该问题在结论上是无意义的,由此该问题不能成立。反之,宪法学理论界有责任提出这个既非荒谬,也非不可能的问题。 法律,不管赋予什么阶级的意志,在形式上总是表现为国家意志对某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在方式上相应地表现为一套规范对某些社会关系中诸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法律的意志指向和方式指向是社会关系,这一点是无须怀疑的。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社会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失去这个对象的任何法律的存在是不可想象的。 法律存在不仅以社会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基础和前提,同时,法律也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法律制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兼论民族关系的层次性麻昌华如何用法律形式来规范我国的民族关系,是新时期我国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繁荣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拟对此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期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一、表现在民族关系上的法律现象民族关系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  相似文献   

1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规范、组织、监督、调节、控制、干预等管理行为而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以"经济管理"一词概括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影响,最为科学、全面、系统,依汉语语义也是最适宜的。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5.
中国经济法定义和调整范围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渗透到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哪里涉及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哪里存在市场经济的缺陷和"失灵",哪里就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就在那里发生作用。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限定在经济关系的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也违背了经济法的基本属性。  相似文献   

16.
物权关系的法律调整不等于《物权法》对物权关系的调整,物权关系需要整个法律体系及其各法律部门协同调整。从历史来看,民法及其物权法并不能调整各种性质和类型的物权关系;从发展趋势看,经济、社会的社会化是物权关系需要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的根本原因;从实践看,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物权关系是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例如,民法及其物权法在调整投资经营公司或企业法人条件下形成的物权关系、国家和地方物权关系、合作制集体物权关系时存在着固有的劣势与不足,因此需要企业和公司法、国有财产法、合作社法等与民法及其物权法的功能组合,才能实现对这些物权关系的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17.
自从法学界提出“经济法”这一命题后,论争与质疑就一直存在,这些争论最为根本的分歧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上,即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笔者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提出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动态性。经济法作为需要国家干预之法,它是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经济形态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正是这一特征,表明社会经济中许多经济关系必须由经济法来调整。  相似文献   

18.
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已达成共识,但特定的经济关系是什么,能否象民法调整财产关系那样被确定?一般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但这在逻辑上难以成立,这在实践中则使经济法成了反映政府决定资源配置的法律形式,从而也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在实行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又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以劳动力为客体的经济关系,它保护劳动力权益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民法商法保护财产权益,它可对保障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正能量和促进共享发展理念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将事实劳动关系定位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下位概念,打破了长期以来学界所认同的二者并列组成劳动关系的研究结果,使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共同组成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这样也解决了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被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对待的法理依据的欠缺。  相似文献   

20.
<正> 民法科学开宗明义的问题,就是民法调整的对象问题。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凋整的对象是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这在民法科学中、当前民法立法中和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根本问题。把这个问题努力探讨清楚,是非常必要的。正因为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的根本问题,所以,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论也就很多。在我国民法学术界一般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但是,有人却提出民法是调整商品关系的主张。这后一种主张,是值得探讨和商榷的。我国正在草拟中的民法如果这样规定:民法主要是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经济组织之间、事业单位之间、社会团体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也调整公民人身权利义务关系。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精确的、完整的,是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因而也是科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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