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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能力救济制度,成年监护制度旨在补充特定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之不足,最终维护和实现其人格自由。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就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构造而言,需要人们在对现行相关规范的架构与内容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对现行立法模式和法律内容进行若干改进,使之能应对现实、面向未来。  相似文献   

2.
2011年《韩国民法典》经修订确立了成年监护制度体系,采纳区分类型保护模式。成年监护包括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区分为成年监护、限定监护和特定监护三种类型,它们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监护人的职权范围与时间的持续性上,家庭法院法官根据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和具体利益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监护方式。在意定监护方面,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韩国民法设置了较多的强制性规定。韩国的成年人监护立法,强调对老年人自由与权利的尊重,从传统的消极防御保护转到积极辅助老年人实现对自己事物处理的意愿上;强调公权力对弱势群体个人利益的保护,扩张了家事法院对成年监护的全程护航;同时肯定成年监护服务的市场化方向。  相似文献   

3.
成年监护制度综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国、奥地利、德国、日本在20世纪末期对本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与这些国家的成年监护制度相比较,我国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在制度体系、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与行为能力的剥夺或限制的关系、监护职责、监护的监督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应该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4.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检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有成年监护制度对精神缺陷的成年人就欠缺行为能力进行司法宣告,在所有场合一律抽象地剥夺或限制其行为能力,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交往安全,却过分限缩本人自我决定机会,不利于加强对本人利益最佳保护。而近年来西方国家相继废除禁治产宣告制度,代以必要范围内的照顾保护制度,可供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借鉴。  相似文献   

5.
6.
叶欣 《江汉论坛》2008,53(1):135-137
成年的精神病人、老年人及其他身体、智力障碍者,由于其生理、心理或身体缺陷,成为需要他 人关爱和照顾的弱势群体.我国目前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自由仍然采取限制和管理的方式,不利于成年障碍者的身心发展及合法利益的保护.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进行改革,建立以维护和尊重障碍者基本权利为核心的新成年监护制度.这些改革主要围绕着三大价值理念,即尊重障碍者本人的自主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活化尚余的能力.这三大基本理念的引入和确立,将有助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陈苇  李欣 《学术界》2012,(1):178-188,288
从“发疯人”到“精神不健全”概念的详细界定,从年龄歧视主义到年龄中立主义的立法回归,从大包大揽到正当程序的合理利用,从禁治产制度到注重意思自由的个案审查机制,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体现了对私法自治理念的逐步强调.私法自治理念不仅要求成年监护立法区分当事人需求,尊重当事人意愿,还强调成年监护领域适度的国家义务与社会责任.我国成年监护立法的重构需要以立法趋势为背景,贯彻尊重自我决定权理念,增设意定监护制度,加强国家与社会的监护监督义务,注重私立监护、公共监护、社会监护合力的构建.  相似文献   

8.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表明我国的人权保障水平已经提升到新的高度.成年监护制度作为民法保护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一项重要制度,承担着保障人权的使命,然而,自2004年宪法修正案以来,我国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并没有在成年监护制度中体现出来.在世界各国成年监护制度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人权保障目益完善的情况下,我国也应该加速修订成年监护法,以使其与我国的宪法修正案相呼应,进而与国际人权标准相对接.  相似文献   

9.
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构成了信息时代的技术挑战,衍生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本土需求.我国在“是否通过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问题上秉持肯定立场,但仍处于分散式立法保护阶段,且现行立法实践存在个人信息保护缺少完整请求权基础等困境.《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确立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开创性意义,但仍存在值予修缮的固有局限.面向未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应然路径走向为:分阶段实现个人信息权及其子权利的法定化与精细化;从内外两个层面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的体系化;以统一式路径实现个人信息保护行政主管机关专责化.  相似文献   

10.
在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型过程中,私法自治理念内涵发生变化。强调辩证的私法自治理念即强调既要以私法自治、私权神圣为中心,又要以包括法律家长主义在内的国家干预理念对其补充,实现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动态平衡。将辩证的私法自治理念作为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石,即要求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应采用较少限制的法律家长主义,在意定老年人监护制度中呼吁全权的个人自治,在法定老年人监护制度中应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意愿。  相似文献   

11.
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对法定监护都采取了区分类型保护的模式。中国学者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草案第二次建议稿也采取了同样的模式。日本在监护、保佐之外新设了辅助这一成年监护类型。辅助没有限制由于精神障碍而欠缺事理辨析能力的被辅助人的行为能力,被辅助人仍有可能授予辅助人代理权。韩国的特定监护是在被监护人满足成年监护和限定监护的实质要件的情形下,在被监护人对暂时性事务或是特定事务有必须予以辅助的情形时仍然可以请求特定监护。需要注意的是,韩国的特定监护制度不是根据判断能力的衰退程度而决定的阶段性保护类型的一种。任意监护,是允许被监护人为了应对将来的判断能力减退而想在现在早作准备的法律制度。为了保证本人缔结合同时的意思能力,任意监护合同必须要通过公证证书的方式进行。任意监护从选任任意监护监督人时开始生效。通过任意监护监督人的监督来防止任意监护人滥用权限,家庭法院实施间接监督。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监护监督体制,未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人和监护监督机构.由于对监护人的行为缺乏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主要依靠自觉性,非常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更好地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促进家庭的和谐及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监护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是本次立法面临的重大课题.对此民法学者与商法学者之间存在着意见分歧.从二者之间的论争可以看出,争论的核心其实在于商法是否具有其独自的存在理念.从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以及日本法的考察中可知,其各自商法典的形成都是当时的政治、经济原因所致,并没有独特的理论基础.对于我国现今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而言,探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已然没有意义.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民法典与商事单行法并存,不必制定独立的商法典,亦无必要制定过渡性的商法通则.  相似文献   

14.
本文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在制定民法典时对总则的取舍及其原因 ,结合我国法律实践和当代民法典的发展趋势 ,分析了未来我国民法典中设立民法总则的有关问题。文章认为 ,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自己的民法典 ,在民法典中应当规定总则。民法总则的内容应来自对现有民法通则的增删损益。文章提出了自己对我国未来民法总则体例的设计。  相似文献   

15.
民法精神溯源--兼论民法与市民法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瑞全 《北方论丛》2005,1(4):153-156
从市民社会存在与市民社会思维入手,深入探讨市民社会的缘起及市民社会一市民法(民法)——市民法学(民法学)的内在联系,对于构建民法世界现,即私法自治、权利神圣与进化理性,具体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中日成年监护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日本2000年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彻底废除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制度,充实了法定监护的内容,新设任意监护法等。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应以日本为鉴,引进“尊重自我决定权”等理念、取消行为能力欠缺司法宣告代之以个案事实审查;扩大受监护的对象;引进意定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17.
文章通过评介《民法的精神》,着重论述民法的私法属性。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法的基本性质探讨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本文从民法的性质入手,认为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作为保护权利的法律,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私法的体系,并且应当在民法中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有的成年监护制度仅规定了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存在着诸多不足,无法适应我国老龄化社会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借鉴日本等国家的有益经验,引入“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和“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的新理念,建立对老年人的法定监护制度和任意监护制度,以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患重大疾病未成年人容易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这对患重大疾病未成年人的监护提出了特殊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仍然存在着一些父母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委托照护“准入难”、督促监督与家庭教育指导“落地难”等问题。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在流行病学特征、抗病毒治疗、对抗外部歧视等方面具有特殊困境。完善其监护教育、监护保护可为患其他重大疾病未成年人的相关制度建设提供参照。针对患重大疾病未成年人,建议在家庭监护、社会监护、国家监护等各个层面全面贯彻实质监护理念,有针对性地修正、变更、撤销监护权的具体事由,建构专门化、系统化、差别化的档案制度和监护评估体系,立足社区治理补充监护教育、监护保护的短板,在立法上适当拓展委托照护人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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