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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间层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第三方,其特殊地位决定了它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恰当性,决定了其既享有一般市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又拥有其他经济法主体所没有的职权和责任。社会中间层法律责任的立法不够完善,过度追求团体私利的现象大量存在,有演变成强大利益集团的倾向,必须明确社会中间层承担的经济法法律责任,追究其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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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奎明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7):160-166
经济法责任是实现经济法治的重要保障,在理论与实践上,经济法责任不仅对传统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有所发展,还逐步形成了自身特有的责任形式。文章首先论证了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主体不仅是市场主体,还应当包括行政主体,进而将经济法中的特殊责任划分为财产责任、行为责任及资格责任三类,并分别指出制度构建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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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要范畴.本文从经济法责任的制度根源、与其他法律责任的本质差异及其独有责任形式等方面论述其独立性的基础,明确经济法责任是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的,具有制度保障和现实需要的独立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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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要范畴。本文从经济法责任的制度根源、与其他法律责任的本质差异及其独有责任形式等方面论述其独立性的基础,明确经济法责任是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的,具有制度保障和现实需要的独立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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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开发防止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是矿山企业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属于矿业环境社会责任。矿山企业在产出利润最大化同时必须承担的环境社会责任,是企业公民身份的当为义务。由于市场失灵的外部性存在,需要将环境社会责任上升为法律义务。为防止泛法律化,将环境社会责任分为三个层级,只将基本社会责任纳入法律,其他层级的仍由道德和伦理规范调整。矿山企业通过承担法律责任以保障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如果不承担法律化的社会责任则承担法律责任。环境责任、社会责任以及法律责任,在矿业立法中构成一种特定的递进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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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山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6(3):97-101
任何形式的法律体系都包含着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制,一般而言,追究法律责任必须以法律义务的明确界定为前提,而法律义务的设定又必须以行为能力的假定作为最为重要的基础。立法者之所以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是因为:界定立法者立法能力的不可能性与认定立法者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可能性。《立法法》上的义务性规范对于约束立法行为依然是有意义的,它们是对立法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或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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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缘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和国际化 ,人类清醒地认识到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世界所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之一。以跨国公司的国际直接投资方式引起的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环境污染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有必要使跨国公司承当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 ,然而 ,跨国公司承担环境责任在国际法和国内法方面却存在着诸多缺陷。本文从可持续发展原则、社会责任、环境法上的公平责任、生态契约等多种视角来探究跨国公司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成因 ,并进一步分析了其承担环境责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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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在价值、理念、功效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独立体系要求,并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相区别。经济法责任有其独特的构成条件,并且由竞合性责任和独特责任这两种类型的责任形态构成。经济法责任之独特责任表现为惩罚性赔偿、资质减免、信用减等、停止、纠正或撤销不恰当的调控或规制的行为等具体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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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昕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1):53-55
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由于其所形成的历史阶段及由此决定的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导致经济法责任具有多元性。这种多元性表现为经济法责任是多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的结合以及自律责任和他律责任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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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微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133-135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后果和体现,法律责任承担的合理性是法律制裁实施的正当性的来源。本文从惩罚性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角度出发,对在法学界中具有较大影响的三种法律责任合理性理论,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的观点进行了对比介绍,分析了将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融为一体的现代法律责任合理性理论,并以此为基础推导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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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法归位——刺破经济法的普洛透斯之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经济法的本质界定而言 ,可谓学说繁多 ,似乎经济法有着变幻无常、琢磨不定的普洛透斯面相。依何种进路对之进行理性阐析 ,一直是困扰学界的难题。笔者以为 ,社会法分析路向是我们可供取舍的诸多视域中的较优抉择 ,通过经济法的社会法回归 ,可以较为清澈地厘清其内在规定性 ,还经济法社会公共性之本原脸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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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立足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质,首先分析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缘起--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尤其是应对"社会失灵"的现实需要,指出社会责任的引入时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所发生的影响;再从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上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初步的界定,并剖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机制进行实证研究并提出了若干设想.本文是从狭义上理解和探讨企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元素--如何依法践行社会责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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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大勋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8):68-73
伴随着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责任也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国际组织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需要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而国际组织责任要件的构成则包括了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分析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责任,有利于此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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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形式理性的优先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形式理性优先在经济法语境中的要求表现为规则和程序优先。经济法形式理性的正当性来自于经济法事实与目标的不可预测性、实质理性目标的可证伪性、实质理性的不可操作性三个方面。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是关于经济法适用的一般性原则 ,是法治理念与原则的具体化 ,是平衡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要求 ,但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也有其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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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各种侵权行为可从不同角度分为多种类型,其中比较重要的为:(一)团体侵权和自然人侵权;(二)对人身权的侵害和对财产权的侵害;(三)对社会的侵权、对团体的侵权和对自然人的侵权。在唐代,权利侵害的责任归属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执行公务、正当防卫、不可抗力、受害人有无过错、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权利侵害责任的承担,而其中影响最著亦最为普遍的则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故误过失以及身份地位等四大要素。唐代的权利侵害主要会导致两种不利后果,一是刑事责任,但这一时期也同时出现了某种权利侵害刑事责任民事化的倾向,这突出地表现在收赎制度上;另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排除妨碍四种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