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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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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公共利益的保护单纯依靠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作为而侵害公共利益时,没有建立依法追究行政机关责任的机制,公共利益的受侵害得不到救济。这表明司法最终原则没有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得以有效贯彻。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于民事诉讼制度之后,一般是从民事诉讼制度中逐渐分立出来;公诉制度是刑事诉讼的特有制度,如何使其与行政诉讼制度相结合,建立起一种新的行政诉讼制度,以保障公共利益受侵害时能得到救济,是近年的一种理论探索趋势。当一种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人对此提出异议,或者无法向当事行政机关以外的机构提出异议时,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当然不能得到纠正。在这种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得不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国家就需要设立一个公共利益代表机关对这种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司法作为衡量行政行为的善恶。检察机关依其性质就是这样的公共利益代表机关,不仅有权依法对这一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而且有义务对这一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在这一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机关是原告,做出这种违法或不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相似文献   

2.
梅达成 《社科纵横》2011,26(5):74-76
由于学者们关于行政越权的研究所取角度比较混乱,加之近几年几乎无人再对这个问题进行理论研究,由此使法学界对行政越权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从中国法律和法治实践出发,通过借鉴英、法、美等国的法治经验,行政越权应被界定为行政主体超越其行政职权作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越权常表现为行政主体侵犯司法裁判权和越权行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以及越权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对于行政越权,行政相对人可通过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原行政主体、上级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撤销越权行政行为,其撤销是否溯及既往可视具体情况决定。  相似文献   

3.
行政主体负有防止危险的责任.如果行政主体履行这一责任时存在不作为,导致损害发生,行政主体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行政主体究竟应承担多大的国家赔偿责任、真正的危险制造者是否可以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是否存在赔偿责任的分配等问题,需要从国家赔偿的功能和危险防止责任的性质角度进行透视,还需要从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的关系上给予厘清.那种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赔偿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应允许受害人在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进行选择.如果行政主体承担了全部责任,则应承认行政主体向危险制造者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4.
依职权性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根据行政不作为中义务的产生条件不同,可以将行政不作为划分为依职权性行政不作为与依申请性行政不作为两类.对依职权性行政不作为的界定要以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负有特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为前提条件,同时要结合有法定的事实发生之客观要件、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之主观要件、行政主体没有履行其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之内容要件来加以分析判断.构成依职权性行政不作为之前提的行政作为义务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是法律规范的直接设定或间接体现,还来源于行政主体的先行行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设定.依职权性行政不作为具体表现为作为起因性不作为和纯粹不作为,是具有违法性的.  相似文献   

5.
我国依法行政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应加大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力度,需要尽快制定行政基本法,建立违法行政追究责任制度,加强司法诉讼和行政法宣传教育,才能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司法强制执行和司法行政强制执行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杨忠文 《求是学刊》2001,28(6):63-70
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司法裁判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性质定位问题上 ,文章不赞成笼统地归结为行政强制执行或司法强制执行 ,而提出行政司法强制执行和司法行政强制执行一对范畴 ,作为对上述强制执行行为性质的尝试性概括。同时 ,文章认为分权学说的基本精神在于揭示国家权力运作规律和政体模式的建构原则 ,并据此对我国复合型强制执行模式选择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7.
试论我国行政合同的性质及司法救济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于行政合同的性质,理论上众说纷纭。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将行政合同纳入其中,但现实生活中行政合同的大量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司法实践中,人们更多地从民事合同的视角来看待和处理行政合同,导致对行政合同的审理出现严重偏差。当务之急应制定行政合同法律规范,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司法救济模式,以正确处理行政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8.
行政不作为的根源、危害性及其防治对策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不作为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它的产生和存在有其认识上的根源、利益上的根源和体制上的根源.它虽然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关注程度较少,但其危害性与行政乱作为的危害性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它是行政腐败的重要表现,不利于依法行政;它造成政府职能错位,人为地削弱行政职权的效力;它直接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因此要从提高法律意识入手,自觉实行依法行政;改革行政体制,规范政府管理方式;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从而标本兼治,防治行政不作为.  相似文献   

9.
公安侦查行为行政可诉性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不仅具有行政职能,还具有司法职能,即依法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由于公安机关实施侦查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如何受理对其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困难的问题之一。主要是难以判断其侦查行为的性质。界定侦查行为性质,是属于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标准,似乎进入了两个误区——“结果标准”和“形式标准”。本文在对这两种标准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见解。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在完全受理的前提下,加强对公安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监督。  相似文献   

10.
《社科纵横》2017,(3):91-94
行政监管中的不作为,当前主要表现在违法审批、日常监管不力、疏于监管、履职不到位、忽视第三人利益、对许可事项不作跟踪评估六个方面,原因主要有观念、利益、立法、体制机制等方面的。  相似文献   

11.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选择,综合考虑我国的法律传统、现阶段的国情和WTO全球性发展趋势等多方面因素,适宜采用司法主导型强制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救济,包括告诫、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的实施三个阶段,应依据不同性质分阶段给予相应形式的救济,同时严格遵循不可撤销性原则。  相似文献   

12.
郭燕 《社科纵横》2005,20(2):128-129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不作为的地位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仅在有关条文中规定了某些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形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7、5 6条,则首次将行政不作为以专门的法律术语形式予以规定。对行政不作为概念的明确,是进一步作深入研究的前提。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应当恰如其分地反映其内涵,并契合该事物的本质,以作为探讨监督和救济理论的共识性基础  相似文献   

13.
依职权性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类型,它严重背离"执政为民"的理念,违背公共行政的精神与原则,现实中更是损害法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危害公共利益。应该采取相应的治理对策,加强对行政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行政理念与权力观教育,在立法上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加强对依职权性行政不作为的治理力度,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加强人大和人民法院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相似文献   

14.
严格主义行政责任立法观是希望通过严格的责任设定来实现行政法治化。这是我国目前关于行政违法归责的主流认识,其立法的集中体现是行政处罚法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一律无效”规定。这一立法模式造成了我国规范行为过程法律与对行为进行监督救济法律的矛盾、非系统性。虽然我国司法实践对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要深入解决必须从法律的系统研究与移植入手,从价值观念上对法律责任、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进行正确的定位。  相似文献   

15.
王立国  吉丽 《学术交流》2006,(11):70-72
目前,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是非契合的,分为三种类型:第一,行政赔偿缺位性非契合,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致害行政赔偿的缺位性非契合,公共设施的行政赔偿缺位性非契合,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赔偿的缺位性非契合,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缺位性非契合,侵犯非人身财产权的缺位性非契合。第二,行政赔偿错位性非契合,表现为: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赔偿错位性非契合,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错位性非契合。第三,行政赔偿不充分性非契合,表现为: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的不充分性非契合,财产权损害行政赔偿的不充分性非契合。通过对以上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的非契合现状进行分析,指出行政赔偿制度进行立法完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6.
白旭川 《社科纵横》2006,(11):82-83
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考察,国家赔偿责任主体的多元化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发展趋势之一,在此背景下,就产生了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概念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行政赔偿和国家赔偿二者不是种属关系,而是部分交叉重叠关系。关于行政赔偿与行政追偿的关系,笔者认为,追偿不是国家赔偿的附属责任形式,而是一种独立的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形式。同时,追偿不是具有赔偿性质的行政责任而是具有惩戒性质的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17.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范围,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持不同现点,实践中高校教师寻求司法救济屡屡受阻,教师权益维护状况堪忧.厘清职称评审行为性质,拓展职称争议救济途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职称评审权的法律性质应为行政权,高校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取得相应权力并加以实施,该行为应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而非高校内部管理行为,具有可诉性,司法审查是必然选择.建议司法审查应确立有限审查、低密度审查的原则,法院只能对职称评审决定是否符合法律原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除非专业的判断评价明显违法或显失公正.在法律适用上还应对审查范围、审查事项、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等问题加以梳理和规制.  相似文献   

18.
行政法上的行政侵权赔偿与行政补偿在产生原因、承担责任、救济方式、目的和法律规定形式上都不同,其赔偿责任是由行政侵权行为引起的,责任性质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本身。我国行政赔偿立法应确立违法与严重不当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人身和精神的损害赔偿;主要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履行,还有其他的赔偿方式;对财产权的赔偿数额应以当事人的实际财产损害为标准,而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律确认为侵权性质的时间应是合理评估损害物价值的有效时间。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同其他行政诉讼一并提起,也可以在某些必要情况下由受侵权损害人单独提起,可以适用调解。行政侵权赔偿还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行使追偿权的内部行政程序。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与行政问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日臻完善。然而,从整体而言,中国的行政问责制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其制度设计还不完善,存在着诸如行政问责立法滞后、问责内涵界定模糊、问责主体指向单一、问责客体规定不明、问责范围涵盖不广、问责官员复出机制不明确、问责惩罚标准不统一、问责启动方向单一等问题。因此,中国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对行政问责主体、行政问责客体、行政问责范围、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行政问责方式和行政问责程序给予明确规范。  相似文献   

20.
李蕊 《浙江学刊》2008,(1):143-148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害,我国法律基本采取的是排除国家赔偿救济的方式,而事实证明,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损害予以赔偿救济,很难全方位、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考察域外经验,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救济范围已成为一种趋势.探索我国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纳入赔偿救济的法理依据和现实条件,认为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国家赔偿救济势在必行,且应根据不同种类的抽象行政行为确立不同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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