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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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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产动态质押的模式演进伴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现代化而转型,一部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史”本质上也是一部动产动态质押的“蜕变史”。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动产动态质押存在三种运作模式:委托监管、统一授信和物流银行模式。动产动态质押吸收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实乃弥补我国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制度缺憾的最佳选择。质权人以专业监管稀释出质人的质物控制力,以最低价值控制线特定化质物价值,具体通过质物审查行为和质物监管行为设立与存续动态质权。质权人控制的质物价值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时,出质人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物,质权不受影响。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担保的债权受偿后,质权人应返还质押财产或解除质押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2.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可分为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和不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其基本样态有抵押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并存,转质、留置权与留置权的并存,抵押权和质权的并存,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并存,质权与留置权的并存.解决其效力顺序的基本规则为登记优先、直接占有优先、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优先.  相似文献   

3.
保险单质押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普遍存在,例如,我国香港地区的银行通常均接受保险单作为信贷的担保,我国《保险法》第55虽也提到了保险单质押。但是,我国《担保法》对此却只字未提。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一、保险单质押可行性之法理分析(-)权利质押合同的客体的法定条件权利质押合同,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以依法可设质的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债权人就设质的权利享有权利质权①。从法理上分析,并非一切权利皆可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构成其客体的法…  相似文献   

4.
转质探析     
转质是质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两种类型。二者虽然性质基本相同,但在成立的条件、质权人的责任以及转质权实行的要件等方面却有很大不同。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转质,但对责任转质应规定严格的条件。  相似文献   

5.
宋代是中国古代担保制度的辉煌、丰富与完善的时期,担保质权在当时发生了中国古代动产典质史上历史性的转型.宋代官府是当时质当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较之前代,宋代对人质标的禁止更严、质物品种繁多.宋代官府、佛教寺院和民间财富力量都成为质当业经营主体,促使担保质权的专营化发展.宋代质当业与信贷业的紧密结合,进一步促使质当业成为独立的行业.宋朝关于动产质权的法制逐渐完善,并已涵盖收质、赎质、死质三个业务程序,是中国古代典质业法制走向成熟的重要发展时期.  相似文献   

6.
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包括非证券化的金钱债权与不动产收费权。各种应收账款是否都宜于设质,应作具体分析。应收账款质权的当事人是否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不应影响质权的成立,登记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式和成立要件。应收账款质权具有一般质权不具有的特别效力。应收账款质权人有权直接收取出质的应收账款以受偿,为应收账款质权的主要效力,但在权利行使上依出质债权的清偿期与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的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在抵押权、质权制度方面的一些改进,将对抵押权、质权竞存问题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应综合考虑影响抵押权、质权竞存顺位的因素包括占有与登记公示效力的差异、当事人主观善恶的差异、地域范围等,并综合考察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即准善意取得制度)等制度,妥当解决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顺位问题.  相似文献   

8.
证券质权的设定,在质权合意之外尚须交付入质证券,但交付证券不是也不应当是证券质权设定的客观要件,入质债权准占有之移转才是,交付证券仅仅是转移入质债权准占有的外在表现形式;另一方面,质权合意与入质债权准占有之移转仅构成证券质权的成立要件,在证券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是证券质权的对抗要件.既然所有证券质权之设定均遵循此三要件,则物权法统一规范证券质权的成立和对抗要件,就是妥当的和正确的.  相似文献   

9.
所谓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取得,它作为民法物权中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稳定社会财产的占有关系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起着积极的作用,因而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我国民法至今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无疑是我国民事立  相似文献   

10.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形态因各国法律关于抵押权与质权标的物的不同规定而有所区别.依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只能发生于动产上.在同一动产上产生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其顺位原则上应依二者设立之先后分别确定,同时考虑公示方法.在先抵押后质押的情形下,如果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如果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在先质押后抵押的情形下,一般应认定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而不论后设立之抵押权是否登记.但出质人为质权人设立质权后,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以质物为第三人设定了抵押权的,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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