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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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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首次规定了妨碍、抗拒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制度,其中包括拘留、罚款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从而突破了传统民事执行领域中强制执行措施固有的类型化结构。在传统法学理论中,此类措施被定性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因此,基于制裁措施的法律定位的转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缺乏明确的适用规则、欠缺判断适用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标准、威慑功能不明显等。在肯定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制度独立地位的基础上,需以阐释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原理为前提,通过明确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适用要件、将“相对性合理”作为适用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判断标准、设置多元处罚手段彰显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威慑性等方式,畅通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妥当适用程序,充分发挥民事强制执行制裁措施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付诸实施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存在较多的问题:实体法保障的缺陷,包括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偏窄,违反该原则时责任追究乏力,债务履行保证手段和措施不完善;程序法保障的缺陷,包括民事执行制度功能把握欠准,没有制定单一的民事执行法;执行制度的结构缺陷,债权确保机制及功能不全。因此,应从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和健全民事执行机构两方面着手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包括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完善执行体制,健全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作为执行标的之法治现况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事程序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是执行标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还无成功经验。以知识产权为执行标的,不仅适用现有民事程序法有困难,而且民事程序法律与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存在不一致。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本身的庞杂体系也给强制执行知识产权带来众多问题。在完善程序法、协调程序法与知识产权法、调节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知识产权作为执行标的具有可实施性。  相似文献   

4.
英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模式较为特殊,受到遵从先例原则、涉及特定事项的立法模式以及经验主义和保守主义的深刻影响;英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由于和“藐视法院”牵连在一起,英国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更为自由,不一定非为补充直接强制执行措施而存在;由于市场化的早熟以及保护弱势群体等原因,英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实施机构二元化及执行机构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   

5.
民事执行权是对生效民事裁判强制执行的一种国家权力,它包括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权应当在彻底分权的基础上接受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以充分有效保护执行当事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秩序,保证民事裁判顺利执行,遏制“执行难”、杜绝“执行乱”。我们应当针对我国民事裁判执行中的现实问题和民事执行监督中的不足,科学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民事执行权的主体和国家分工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权的性质直接决定着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民事执行应以诉讼阶段进行划分,从申请执行到执行终结,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活动都是执行工作。在这一前提下,民事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属性只能是国家,执行机构只能是国家机构。在国家分权(分工)属性上,民事执行权的运作一方面以效率为价值追求,具有主动性、强制性、单方面性等行政权特征;另一方面执行权又以公正为价值标准,具有一定中立性、终结性等司法权特征,是一种司法行政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质。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22条和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或称强制执行措施。由此可见,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视被执行人能否按执行通知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是确定是否适用执行措施的前提必要条件。只有当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没有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  相似文献   

8.
我国立法对民事强制执行权定位不尽合理,既不能充分发挥执行权的强制实施功能,也弱化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正当性受到质疑.执行权的本质是强制实施权,不具有对实体权利争议进行判断和裁决的功能.为保证执行的效率性与正当性,应当合理构造执行权的内容,并配置于不同的主体行使.  相似文献   

9.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立法层面的缺位使得司法实务中的积极开拓“底气不足”.借鉴域外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的相对成熟的经验,在民事诉讼法面临大修改的历史契机下,可通过立法将检察机关引入民事强制执行监督体系,设计一套“本土化”制度路径,以解决民事诉讼执行困境这一瓶颈性问题.  相似文献   

10.
我们选择的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所以,在强制执行程序的设定上也应包括两个方面,即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程序包括告诫、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声明异议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等阶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申请、保全、审查、告诫、执行和救济等阶段。  相似文献   

11.
通过诉讼、非讼等程序获得执行依据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尚需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我国现行法及最高院的批复、裁定等虽对实现担保物权强制执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仍有诸多问题悬而未决。对此,需依民事实体法和强制执行法基础理论结合担保物权案件的特殊性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2.
健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不能应对机制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进入民事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满足或不能全部满足执行名义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情况,称之为执行不能。实践中人民法院针对执行不能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应对机制,一种是执行中止制度,另一种是再执行凭证制度。执行中止应对执行不能违背了程序独立价值观,导致弊端丛生;再执行凭证这一形式没有突出的实际功能,其存在不具必然性和必要性。舍弃再执行凭证,完善执行终结制度,是应对执行不能的可行之路。  相似文献   

13.
债权凭证制度是司法改革进程中提出的、正处在实验阶段的一种民事执行制度 ,它对提高当事人的市场风险意识 ,实现对强制执行未果或未全额执行的程序救济具有积极作用。但若在执行中导入该制度 ,作为前提性准备 ,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必须认识到债权凭证仅仅是执行证明书 ,它不能直接作为执行根据。同时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不是功利性的使法院从“执行难”中脱困并因此加重当事人的义务 ,而只能是更周全地保障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  相似文献   

14.
《行政强制法》颁布以后,对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非诉行政执行范围的规定要有正确的理解。在一般情况下,依据法律是否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来确定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是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还是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行政强制法》颁布以前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执行的,行政机关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自己执行。对强制拆迁而言,基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拆迁和基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拆迁,分别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理论上讲,应当依据强制执行的方法的不同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划分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权限范围。  相似文献   

15.
主张我国强制执行单独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非常重要,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示规定,理论界关于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的观点众说纷纭,但都局限于民事诉讼法学视界。法理学关于法律原则的理论值得借鉴,借助法理学原理来分析诸种观点并衡量其取舍。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模糊性的特征,且具有客观性与主观性之分,更有政策性与公理性之别。  相似文献   

16.
贾佳 《河南社会科学》2011,19(1):106-108
法院"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状况,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从完善诉讼制度角度出发,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尽快建立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探索尝试缺乏科学的操作规程,障碍重重。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对制度构建方面应注意:一是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权力,二是明确民事执行监督的基本原则,三是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四是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五是民事执行监督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17.
民事执行和解又称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可行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但目前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我国诉讼法中关于民事执行和解的规定只有寥寥数条且存在着规定模糊、界定不清等问题;我国缺乏规范的审查监督制度,司法机关在民事执行和解中的地位和权限不明确,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民事执行和解担保的法律效力亟待明确,民事执行和解救济制度缺失.立法的不足严重影响了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实际效果.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体现了执行过程中的私权自治原则,对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应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8.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行为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与分配在理论界争议颇大。笔者认为,要消除我国现行行政强制体制的弊端,应当实行“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主,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体制。  相似文献   

19.
论民事强制执行方法的体系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孔令章 《理论界》2011,(4):72-73
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与替代执行是基本的执行方法分类,每一种执行方法都具有不同的构造,承载了不同的执行功能和价值目标。执行方法体系的安排必须平衡社会多元化的价值需求,遵循"一请求权一执行方法"以及"间接执行补充性"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0.
对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等法律文书借此得以实现。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有法院内部监督执行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监督的缺位。本文论证了民事执行监督的必要性和法理基础,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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