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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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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非政治化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一些东道国逐渐开始对投资者提起反请求,以求缓解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偏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现状。然而,迄今绝大多数东道国提起的反请求都被仲裁庭基于国际投资协定中范围条款约定含糊、仲裁请求与反请求之间缺乏关联性等原因确认无管辖权或被驳回,与快速发展并逐步健全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的发展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在现有的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中普遍缺乏关于反请求的直接约定以及关于投资者义务的情况下,在新的国际投资贸易背景下,中国有必要及时调整自己的协定条款,在中国谈判和签订的自贸协定及投资协定中设置明确的反请求规则,将投资者所应承担的义务确定化,明确对东道国的归责方式,以便更有效地应对投资者可能提起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件,制衡投资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不少双边投资条约与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包含有环境保护条款,但大多集中在序言中,无法真正调整缔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实体条款又大部分具有"软法"性质,其法律效用也无法得到保护;区域性与多边性投资法制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在继承双边投资条约的软法性质特征基础上,促使部分条款具有可操作性,比双边投资条约环境保护条款进了一小步,但NAFTA仲裁实践支持东道国环境保护措施构成违反条约义务而使得投资者获得赔偿;在此基础上,发达国家政府与国际金融机构强制要求跨国公司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于是出现了在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投资主动实施环境保护的状况;但是,跨国公司参与或者干预东道国环境立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发展中投资东道国如何平衡环境保护与主权就成为了长期斗争任务。  相似文献   

3.
不断发展与完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条款与内容,主要目的是通过扩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国内司法救济、减少投资争议并与国际仲裁协调,从而扩大、促进国际投资。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和频繁的国际投资活动促使双边、多边及区域性的投资协议的激增。随着外资投资中国以及中国投资海外的不断深入和扩展,中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数量激增。对中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定义条款、保护及待遇条款、国际仲裁条款、保护伞条款以及征收与补偿条款的演变和发展的分析表明,中国应尽快制定自己的投资保护协定范本,适应国际投资发展趋势,提高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投资者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的案件逐渐增多,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国际投资条约中一般规定投资争端适用国际投资条约、有关的国际法或东道国国内法等。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大多规定有投资争端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具体条款例如东道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适用问题上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5.
国际投资协定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发展到今天已经开始运用。而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公正公平待遇的规定存在三种类型,由于我国对外签订的新式双边投资协定对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仲裁机制采用了几乎毫无限制的模式,这使得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存在讼累的风险,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要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
最惠国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的核心条款之一,对国际投资的自由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现代大量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东道国—投资者"争端解决程序,这种程序在不同的投资条约中内容不同,且在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存在巨大分歧,由此产生了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问题。从国际条约法的理论来看,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最惠国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缔约国各方的利益,而非减损其利益。从投资者母国的角度来审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国际仲裁实践,对投资者的母国而言弊大于利。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母国对其所签订的投资条约中承担法律义务的理解和合理判断,甚至违背了其缔约的本意。因此,除非缔约国在条约中明确规定此种适用,否则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包括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相似文献   

7.
为探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能够释放多大的发展潜力,对《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签订背景和中国外资结构进行分析,对《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前景和挑战进行研究。研究认为,欧盟和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外资流出地和外资流入国,双边投资的潜力巨大,《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就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和争端解决方面作出规定,有利于中国加快构建更加开放包容的市场,形成更为有效的全面开放格局,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革新,形成规模经济,以开放促进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以我为主、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 有助于欧盟构建中欧双方可持续发展的投资关系,平衡双方的投资和贸易关系,使欧盟国家企业业务更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以增强中欧的政治互信,减轻了欧盟国家面临的“美国冲击”。面对国际政治问题的影响,中国需要稳步推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规定,表明自身态度,加快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坚持以对话弥合分歧,以谈判化解争端。  相似文献   

8.
透明度原则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透明度的原则和规则逐渐从国际贸易法领域扩展到国际投资法领域,许多国际投资协定中都纳入了透明度条款。美国对外缔结的投资条约中全部含有透明度规则,这既是保护美国投资者海外权益的实际需要,又与美国国内信息自由立法和立法、行政程序公众参与的不断发展有重要关系。当前,中美投资协定谈判正在抓紧推进,其中一项重要议题就是透明度规则。中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透明度规则没有统一的立场,制度设计相对单一,为适应我国目前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双重身份,在国内立法、司法、行政透明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应当借鉴美国投资条约透明度规则,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的透明度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9.
《里斯本条约》的生效使欧盟在直接投资领域取得专属权能,并在国际投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受到投资仲裁正当性危机以及投资仲裁对欧盟公共政策、法律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下,欧盟一方面在新订立的投资协定中加快对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改革,另一方面也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使用“当地救济”来解决投资争议以减少负面影响。而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可能赋予国际投资协定以直接效力,这将进一步提高投资者使用当地救济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0.
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实施,地缘高风险及宗教、法律冲突将催生大量"投资者-东道国"类型的投资争端。我国与沿线国家间的双边投资条约,大多以"岔路口"条款确立了"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路径。此种解纷路径的缺陷凸显,难以适应保护我国沿线投资者利益的现实需求。应及时修改条约,限制东道国救济的适用,形成以国际仲裁、调解为主,临时仲裁为辅的争端解决框架。鉴于ICSID与沿线投资争端解决的契合性不高,我国亦可牵头设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法庭",构建契合该区域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继续引领该区域投资法规则的建构。  相似文献   

11.
良好的投资环境是推动洛阳市整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福民强市"整体目标下,洛阳市投资环境整体向好。但经济发展与环境容量、降低能耗的矛盾仍然突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速度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的需求之间存在差距。从法治的视角,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之道,需从社会治安、环境保护、鼓励投资、金融安全、司法公正、创建服务型政府等方面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12.
基于2012—2018年我国沪深主板上市公司披露数据,探讨企业内部控制对环保投资规模的具体效应,并检验不同省域市场化程度对企业内部控制与环保投资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内部控制有效性与企业环保投资正相关;省域市场化程度会显著促进内部控制有效性与企业环保投资的正相关关系。进一步研究发现,对于国有上市企业而言,其所在省域市场化程度会显著增强内部控制有效性对企业环保投资规模的正相关关系。文章验证了内部控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促进作用,丰富了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因素研究,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环境治理能力提供了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13.
本文基于非参数数据包络分析模型(DEA),以2003-2009年我国30个省市地区的面板数据为样本,对我国环保投资绩效水平进行评价,依据地区的环保投资绩效的评价结果和经济发达程度,划分了四类地区,并结合逐步回归分析方法,分别实证研究了四类地区环保投资绩效水平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各有侧重的提升地区环保投资绩效水平提供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14.
水环境污染问题在我国相当严重,因此政府加大水环境保护投资责无旁贷。在水环境保护措施中,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农村面源污染预防与控制、水体生态清淤和综合治理以及水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和技术推广等方面都需要各级政府的投入。而工业污染的治理,则主要通过政府规制让企业加大污水处理投入。另外,政府水环境保护的投资机制应该创新并多样化,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PPP模式。  相似文献   

15.
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投资专章的环保规则为研究对象,并结合两个典型的案例,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探究目前世界上处理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冲突的做法。经研究表明,虽然NAFTA采取了在投资专章纳入环保规则的一种新的立法模式,试图去协调投资利益和环保利益,但实践中NAFTA未能较好地处理投资与环保的冲突,仲裁员屡屡牺牲了东道国的环保目标。最后仔细分析了出现此种研究结果的原因,根据研究结果对我国提出了相关建议,以便我国在签订对外投资协定时能吸取NAFTA的经验教训,较好地处理投资与国内环保的冲突。  相似文献   

16.
本文提出了能源投资效率的概念,指出了研究能源投资效率对我国环境保护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分析总结了研究能源投资效率过程中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并依此得出对我国能源投资的几点启示:提出了对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议和衡量能源投资效率的综合性指标———能源投资环境经济效率(NIEEE),以及参照沃尔评分法建立全面、综合的能源投资效率指标评价体系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7.
国家投资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国家投资产生的科研成果现状的分析以及与国外的相关政策的对比,讨论在不同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争议;其次,讨论在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有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等情况下怎样理顺权属关系。并对今后知识产权在归属方面的发展趋势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国家的法律或者政策应该在有效地处理和化解来自各方的权属 纠纷和矛盾,充分调动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鼓励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努力创造出更多、更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环保投资一方面通过“需求效应”派生出对环保产品和环保服务的需求, 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另一方面则通过“技术效应”改进环境技术, 进而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利用2003-2010年环保类上市公司的微观数据, 通过中介效应模型, 检验了环保投资对环保产业发展的作用。研究发现:目前环保投资主要通过需求效应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技术效应暂时仍未显现。因此, 一方面应该看到环保投资对环保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应该积极调整环保投资结构, 促进环保投资“技术效应”的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19.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传统上美国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与发展中国家签订高标准的投资协定。晚近,随着NAFTA的生效,美国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诉至国际仲裁庭。针对国际投资实践对东道国利益的漠视,美国国际投资协定开始转型,注意平衡投资者权利与东道国利益。中国是世界上资本输入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吸取美国国际投资协定发展的经验,保护中国国家利益不受外国投资者的挑战。  相似文献   

20.
在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背景下,探究外商直接投资(FDI)、环境规制与雾霾污染的关系,不仅为理解FDI如何影响环境提供新的视角,而且丰富了环境规制的研究领域。在Copeland与Taylor模型框架下,将雾霾污染分解为结构效应、技术效应、规模效应及规制效应,进而揭示FDI影响雾霾污染的内在机理,在区分正式环境规制与非正式环境规制的基础上,采用联立方程模型与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对FDI、环境规制与雾霾污染的关系进行检验,并进一步运用门槛回归模型考察FDI引致的雾霾污染的阶段性特征。研究表明:(1)FDI对雾霾污染有双重效应:其通过规模效应和结构效应加剧雾霾污染,而通过技术效应改善雾霾污染。(2)环境规制在改善本地FDI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的同时,倒逼污染型FDI转移到邻地,阻碍了这些地区产业结构升级与绿色技术进步,不利于全局环境治理。(3)FDI对雾霾污染的影响在总体上不显著,但前者对后者的作用受环境规制的影响;随着正式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FDI对雾霾污染产生先加剧、后抑制、再加剧的影响;当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跨越一定的门槛,FDI对雾霾污染的影响由"污染避难所"效应向"污染光环"效应转换。(4)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雾霾污染的影响有显著差异,非正式环境规制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技术进步、进而改善雾霾污染的更关键的因素。因此,在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分类环境规制、污染联防联控等方面的协同努力下,能充分发挥FDI的环境福利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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