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近代西方列强对南海的侵犯不仅表现在资源和主权的窃夺等方面,而且表现在领土主权与管辖观念对中国和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关系的影响方面.近代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延续不仅是应对丧失主权、资源危机的过程,更是对南海诸岛及相邻水域传统主权和管辖权的转型过程.近代中国政府在南海维权的过程中顺利地延续了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合法性.然而,域外力量的干扰和海上领土管辖能力的滞后也影响了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全面恢复.  相似文献   

2.
处分权受一定限制的按份共有是区分所有共有所有权的性质.区分所有共有权人得依其共有持份对共有部分行使使用收益、管理处分的权利.区分所有权人可直接行使该所有权,也可通过一定方式设定专用使用权由特定的区分所有权人或特定第三人行使该项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共有权之专用使用权的性质应当视情况而定,专用使用权人一般不享有成员权,但应赋予其成员权以外的特别权利,以保障其利益.屋顶、外墙等的专用使用权不得对抗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的具有相同内容的他物权.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6,(3):13-20
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中国南沙群岛的主权不仅是基于历史事实的先占,而且具有国际法上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有关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确立了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是相容的;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禁反言原则,南沙群岛其他争端国都曾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时际法等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和相关司法判例也支持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越南、菲律宾等国所主张的继承说、邻接权和有效控制说在国际法上都没有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4.
历史性所有权原则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历史性所有权原则是国际法中解决国家间领土冲突时所遵循的一项关键原则 ,最先占领、有效管辖是构成历史性所有权原则的基本要素 ,历史性水域是历史性所有权原则在海洋领土争端中的具体实践。中国之所以对南沙群岛拥有排他的、无可置疑的主权 ,其原因就在于 :中国是首先发现、首先开发并首先对这些岛屿行使了长期有效管理的国家 ,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  相似文献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当事方自愿选择程序优先与第三方强制程序补充的双层争端解决框架,包括附件七仲裁在内的强制程序要确立其管辖权,必须以《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为属事管辖范围,以优先适用当事方自愿选择程序为前提,并以不存在法定排除、当事方声明排除两类排除强制程序的情况为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违反了属事管辖原则,错误地定性和认定菲律宾所提诉求构成中菲两国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并对《公约》之外由一般国际法所规范的在本质上属于南海岛礁领土主权问题、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争端以及南沙群岛作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法律地位的争端,错误地行使了管辖权。同时,仲裁庭违反了优先适用当事方自愿选择程序原则,错误解释了《公约》第281条关于协议选择争端解决办法与第283条关于就争端解决办法履行交换意见义务的条款,侵犯了中国依据协议选择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的权利,错误裁定了菲律宾就仲裁事项所涉争端的解决方式与中国履行了"交换意见"的义务。此外,仲裁庭违反了《公约》第297条法定排除和第298条当事方声明排除强制程序的规则,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相关海域的活动属于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渔业权利等主权权利的事实,错误解释了关于海域划界的争端和涉及历史性所有权争端的条款,错误地对已被中国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的事项行使了管辖权。  相似文献   

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复合所有权的性质。为了实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合作与和谐,法律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所有权客体以及所有权的界分作出限制,并以自治组织即业主委员会的形式促进权利主体的成员权合作,共同协理因共有建筑物而生的权利性公共事务。  相似文献   

7.
直到20世纪初,主权所体现的和强调的主要是权利(权力)内涵,而不具有多少责任内涵。在当今的国际社会里,主权不仅意味着一种权利(权力),而且意味着一种责任。主权是一定条件下国际社会既存的共同规则约束下的产物,它不能脱离它赖以产生的客观环境和社会规则,主权应否内在地包含或承担责任取决于国际社会演化发展的客观力量和需要,而不是反过来由主权来决定自身的形态和内涵,这是主权作为历史和实践的概念的逻辑必然。  相似文献   

8.
国家或集体享有的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客体范围并没有被清晰界定,除非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用益物权,否则没有必要按照物权客体特定主义的要求将土地特定化。公有制经济基础上土地权利主体在所有权层面是国家或集体,在用益物权层面表现为国家和私人(市场主体)交易格局,土地权利的主体可以是不同于传统民法典型民事主体的各种特殊存在。土地权利体系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具有最终归属功能的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用益物权则在此基础上实现私益目的,表现为可以交易的真正私权。但是,土地上的用益物权关系还是具有公权力和私权交织在一起的表现,在《民法典》解释适用中,必须明确用益物权中私益的同质性和公共利益的特殊实现途径,进而依据平等观念整合土地上用益物权的体系构成。  相似文献   

9.
张纯 《学术界》2008,(2):221-226
关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学界一直存在公权与私权之争.笔者认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属于民法意义上的私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性质争论的症结在于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现实问题、私法立法不足、主体设置不清.确立国家土地所有权私权的法律意义在于,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界定为民法上的所有权,具有一般私权的特征,意味着国家可以自由处分、自由交易这些土地.作为所有权本身,在权利的行使上是无限制的.但是这丝毫不排除来自公法的限制.所有权的限制应当是来自于外部而不是自身.国家土地所有权私权性质是由市场经济这一经济基础、公私法划分这一法制体制以及民法本质、所有权本质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0.
历史事件与历史性事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历史事件从属(或指向)过去,而历史性事件则从属(或指向)未来。历史性事件的本质就在于它具有三个特点:目的性、计划性、可实现性。历史性事件以一种普遍性方式凸显了人与历史之间的本质关系,凸显了人对自身命运的永恒焦虑。历史性事件之于人首先是一种命运的召唤。人性和自由虽然不能在历史事件中显现,但却有可能在历史性事件中实现。思考历史性事件较之于研究历史事件具有更大的难度,它构成了对历史学家现有能力的极大挑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