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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 ,是指自己不拥有和经营船舶 ,但能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载 ,签发自己的提单或相应的运输单证 ,收取运费 ,履行运输责任的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处于何种法律地位 ,是由其民事活动的内容决定的。相对方不同 ,其法律地位也随之改变。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只有无船承运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有权签发。无船承运人应把提单签发给交运货物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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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然而在国际公约和惯例中缺少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货物所有权一旦发生纠纷,完金依赖于国内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由于提单的介入,使得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更加复杂。本文旨在通过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将单一的较为抽象的所有权转移概念同实务中存在的各种具体因素结合起来考虑,探讨所有权转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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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90年代出现的网络贸易在极大地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传统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大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网络贸易合同的无纸性特征与该书面形式要求不相协调;电子提单仅表现为一组数据电文,它能否像纸面提单那样背书转让等.我国应修改<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赋予电子提单以合法地位;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逐步建立起我国单行的电子提单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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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提单具有债权凭证功能,因而应克服提单物权性对海运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干涉。同时,应以《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协调适用作为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法律依据,充分考辨国际买卖关系中货物交付的特殊意义,合理界定海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从而规范和促进国际贸易的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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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行使提单批注权固然平衡了其凭提单记载交付货物义务的严格性,但一定程度上亦与托运人转卖货物以及信用证下的结汇利益形成冲突,从而酿成提单批注纠纷。既往理论研究对提单批注纠纷解决之道仅着眼于提单批注权行使条件法律标准确定方面。本文通过对提单批注权法律性质及其确定其行使条件的可行性分析,论证了传统理论研究思路是无法破解承、托双方利益冲突的僵局,只有另辟蹊径认可提单批注保函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才能有效缓解承运人因放弃提单批注而可能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压力与焦虑,对冲承运人的风险。故而,提单批注保函合法性才是制约、平衡承运人行使批注权尺度范围的良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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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和仓单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形式,决定了其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必然有其不同之处。本文主要以论述提单和仓单的物权属性为基础,来分析其物权属性与质押之关系,货物的流转情况,从而确认提单质押和仓单质押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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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与提单的功能息息相关,笔者认为:提单在运输、结算、贸易环节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需要分阶段讨论其功能,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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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经生效的国际货物运输条约均没有有关货物控制权的规定,在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中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规定了中途停运权,<鹿特丹规则>不但明确规定了货物的控制权,而且明角了履约方的地位.港口履约方和海运货物控制权的行使之间是控制方指示、港口履约方在满足某种条件时执行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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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上的仲裁条款有别于一般运输提单仲裁条款,它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签发,具有单方性和区段性。由于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强制性多式联运法律规则,各国对提单上仲裁条款效力认识不一。通过对提单签发的不同主体与不同对象之间法律关系分析、提单与运输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冲突分析、提单仲裁管辖条款的效力分析,显示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仲裁条款效力与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性质相关,并受提单签发人和提单持有人所处的法律环境制约。当事人只有通过明晰仲裁条款来增加可预见性,减少交易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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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责任属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森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5)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将提单“预措”给托运人以便其结汇的行为。倒签提单则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在提单上填发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部完毕日期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各地海事法院和仲裁机构先后审理了若干起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纠纷案,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当数198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预措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①该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预措提单属侵权行为,并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所受损失。但是,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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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33-35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得以有效进行以及仲裁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前提。提单是国际货物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重要的单证,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各国的理论与实务领域都存在颇多争议,我国海事海商界对此条款效力的争议也相当激烈。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涉及提单仲裁条款对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效力问题,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并入提单的问题,提单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问题等。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趋势及司法实践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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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提单的权利问题,本文认为在开证行对卖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后买卖双方对提单及其货物都不具有权利,因此不存在质押人;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实质上是要求开证行先行购入全套相符单据,然后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转售给货物买方,而买方提供的开证保证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我国目前流行的对以提单进口押汇的法律解释迂回曲折,且有矛盾之处;买方与开证行之间实际上只存在信托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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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控制权问题研究--兼评UNCITRAL运输法草案第11章的规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讨论了正在制定中的UNCITRAL运输法草案所规定的海运货物控制权问题,重点比较了海运货物控制权和中途停运权的关系。在综合比较英美两国法律并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作出评述的基础上,笔者重点比较了二者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并讨论了若二者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法;最后,笔者针对草案的相关法律条文,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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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国际商事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单证之一,运输、贸易、结算等领域因之而紧密相连,但是提单也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其中,提单权利问题是关键所在,不仅关涉众多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影响到了运输、贸易、结算等领域的良性运转,对于提单权利的诸问题予以解答是文章的目的所在。文章主要从提单的社会功能作为接入点,去认知提单权利诸问题,澄清困惑,并对学界的诸多观点予以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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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清华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2):33-36,40
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极其关键的单据,合理合法地使用海运提单对于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意义非凡。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货物流转速度加快、相关法律不健全等因素导致提单的不规范使用,引起倒签、预借等各种提单风险的发生。未来应通过加强对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制定适宜的信用证条款等策略来防范海运提单风险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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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业的不断发展,铁路运输单证中物权凭证功能的缺失对企业资金周转效率的负面影响日益加重。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障交易安全、促成私法自治与物权法定的良性互动,建立铁路提单规则确有必要性。国际铁路运输公约长期割裂的困境为国内建立铁路提单规则提供了契机,铁路运单与铁路提单叠加运行的模式以及货运代理人责任的明确将为铁路提单的创新提供可行性和重要支撑。在冲突法层面,为配合国内法层面铁路提单创新在国际铁路运输中的有效实施,应在国内相关法律适用规则中赋予铁路提单当事方一定的选法自由,在解决提单持有人和提单项下动产权利人的纠纷中应适用动产所在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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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提单因其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而成为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特别是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最重要单据之一。正确确定提单日对信用证结算业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