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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纠纷已逐渐成为社会化问题,公众要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呼声也日益强烈。鉴于我国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尚无明确的定位,本文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按照初始模式、过渡模式和目标模式的基本框架进行了设想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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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立法的困境与出路——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松花江污染事件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影响,这一事件折射出我国环境立法存在诸多问题:立法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等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亟待建立;现有的环境应急处理制度、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制度、跨国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制度有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无法很好地认定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无法应对环境诉讼的特殊性等问题。我国未来环境立法应当全面解决这些问题。作为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重要步骤,《环境损害赔偿法》的制定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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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其仍存在立法层次整体较低、缺乏高位阶原则性规定、环境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规则体系不完备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特殊规则与传统诉讼法间关系不清晰等问题,难以有机契合环境公益诉讼特殊性,满足日益增长的环境司法实践需求,亟需改变。而在内置于传统诉讼法模式,附属于环境实体法模式、制定专门环境诉讼法模式与载明于环境法典模式中,法典化立法模式与我国国情最具有契合性。因此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可以在法典化的背景下,经由以环境法典为体,以传统诉讼法与环境实体法为翼,以相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一体两翼”路线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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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迅速发展,各类公司内部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虽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兼备特点,但有关公司内部诉讼问题仅在第111条进行了原则规定,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与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法中包含有较完备的诉讼法内容相比相距甚远,公司内部的某些诉讼虽带有民事诉讼的性质,但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亦存在有诸多民事诉讼法难以解决的纠纷.因此,要确保我国公司制乃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认真研究借鉴国外有关立法与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构建自己的公司内部诉讼法律制度.应当说,这对于我们这个公司制起步较晚的国家来说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程.本文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略述管见.一、我国公司内部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取向作为程序法的公司内部诉讼法必须与以实体法为主要特征的我国现行公司法紧密衔接.以该法所确立的“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这一立法宗旨为基点,我国公司内部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取向应当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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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新生事物,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法律规定,都不利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现。对于我国相关规定的不足,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在立法上确立环境权;建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机构,培养专业人才;赋予环保团体的环境公益起诉权;坚持举证责任倒置;诉讼费用承担上的适当改进;实行滥用环境公益诉讼侵权责任制;加强环境教育,提高环境素质。不少西方国家,诸如美国、英国、日本、瑞典已经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也总结出不少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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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环境保护立法和诉讼法领域当事人理论,在环境诉讼中,适格当事人的范围是相当"狭隘"的,这一方面是由环保立法的简陋造成的,另一方面也与我国诉讼理论中长期以来对"当事人"和"当事人适格"两个概念的"模糊"认识密切相关。由于环境纠纷的特殊性,要求我们不仅要正确认识"当事人"与"当事人适格"概念的区别,更应该在此基础上对该类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基础进行"扩张",赋予受害主体便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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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鉴于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困境,立足于现实,充分利用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制度保障解决现实问题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应当探索赋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在自然保护区语境下的运行机制,并根据实践经验和理论分析制定一系列相关立法,逐步将环境公益诉讼深化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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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矛盾复杂多样的今天,诉讼本身的局限性愈显突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凸现.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立法环境和纠纷解决主体的能力及态度等都是影响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因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合理构建,应当坚持法院主导、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体系,整合分散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等作出系统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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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当代各国进行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实践,具有高效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大众化等多项司法功能。随着农村居民维权意识的逐渐提高以及涉农民事案件的迅猛增加,在农村基层司法程序中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显得日益必要。本文从探索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出发,检讨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在农村纠纷解决的困境,并对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提出一些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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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制度根源在于环境保护机制的缺陷,行政机关一枝独大造成监管效率低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诸多问题,而最重要的前提性问题是原告资格的完善。不论是立法上的缺失,还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对法律的从严解释,都导致众多环境公益诉讼被拒之门外。因此,本文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路径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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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领域的纠纷不断增加,以高校为被告的诉讼不断发生,其中不仅仅包括行政纠纷、民事纠纷,还出现了涉及学术领域的学术纠纷。这种纠纷发生在高校学术活动领域,以学术权力为内容,与学术主体利益紧密相关,包括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学位授予纠纷、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论文评审纠纷、教师之间因违反学术规范引发的学术侵权纠纷,也有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与高校发生的学术管理纠纷。高校学术纠纷既具有民事纠纷的特点,又有行政纠纷的特点,加之高校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学术问题的高度专业性以及司法机关对相关学术专业知识的欠缺,传统的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解决办法不能正确、合理解决高校学术纠纷。高校学术纠纷的解决应该从规范学术权力、严格学术评价标准,完善学术纠纷申诉制度、仲裁制度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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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环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资源法主体因环境资源污染或破坏行为损害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民事权益或要求相对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其民事权利义务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具有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点:诉讼主体资格的扩大、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倒置、诉讼结果的践行、诉讼时效的延长等五个方面。环境民事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形式,其产生必须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依据:《宪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实体法律规范规定了实体法依据;其程序法上的依据则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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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目标理念,在于促进国家环境行政民主化,保障公民环境权,平衡公众环境利益诉求进而实现环境正义,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培育环境领域的自主治理精神。以此为指导,通过全面创设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权利来源,健全公众环境立法参与、环境行政参与制度,创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环境刑事自诉制度,培育成熟的环保社会团体等途径,全面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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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反恐法制不但要在实体法上充实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更要有适应追究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我国反恐国内法修订上,绝大部分限于实体法,反恐程序理论研究得很少.应从反恐刑事特别程序的价值取向出发,根据反恐活动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从立法模式和基本内容上构建我国反恐刑事特别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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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措施。从民事、刑事、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五种案件类型,可分析我国环境立法历程、法律适用情况、环境司法专业化等问题;从保护对象不同分为整体性领域和重点性领域,可分析我国环境司法保护成果、环境保护意识、新兴领域法治等问题。典型案例具有展示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民主立法、增强立法科学性,倡导全民守法、实现守法有序,传播中国话语、提升国际影响力等价值。完善典型案例在环境法治中的运用路径,应通过及时向指导性案例转化统一法律适用,充分总结立法经验促进环境法律体系完善,深化审判实务研究助力法学理论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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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79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先后制定并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确实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然而,与先进的法制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相对滞后,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规范还不完备,而且现有的环境法律规范又没有与民事、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机结合。环境问题不是中国特有的社会现象,而是现代国家所要克服的共同难题。日本法院在多年的环境案件审理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审判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