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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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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刑事预审程序根源于英国.英国预审程序的产生和发展与大陪审团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大陪审团被废除后,治安法官成为唯一负责预审的主体.预审程序在英国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英国预审程序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权力主体主要是非专业法官;适用范围主要是可诉罪;控辩双方中请或法官依职权均可以启动预审程序;有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两种方式;审查内容主要是控方证据;预审可以开庭或不开庭的程序进行;预审终结应当作出是否交付审判的裁定;控方对裁定不服可申请救济而辩方无权申请救济.英国由治安法官负责预审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尽管我国不宜引进,但其预审程序改革对提高诉讼效率的追求以及通过预审提高重罪案件的起诉质量则值得借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在充分考察借鉴有关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建构科学合理的预审程序.  相似文献   

2.
董雪 《创新》2009,3(12):57-60
我国起诉分流制度应建立在审查起诉部门的内部审查和公开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社会、个人利益,依据犯罪的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被追诉人的表现、被害人的态度,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及起诉的方式。必要情况下,采取公开听证或协商程序。分流的途径包括:酌定不起诉、暂缓起诉、刑事和解、辩诉交易等。  相似文献   

3.
王剑虹 《社科纵横》2008,23(1):85-88
暂缓起诉是欧国家近年来全国各地基层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试行的一种制度.尽管这种制度在德国、日本、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了良好的运行,但由于我国立法并未正式认可这一制度,所以其在试行过程中具有一些不规范不统一之处.暂缓起诉制度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同时也符合一系列国际刑事政策的理论和倾向,所以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与司法运作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效力、期限及其监督机制,在我国确立暂缓起诉制度应当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4.
任禹行 《求是学刊》2022,(1):115-129
公诉审查无外乎"诉讼条件是否齐备"和"公诉的提起是否适当"两项关切,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于1996年之后便无针对后者的实质审查。应否构建实质的公诉审查程序,取决于公诉门槛的高低,二者呈现边际替代率递增的负相关关系。宏观来看,我国公诉门槛呈不断提高的趋势,构建实质公诉审查程序的必要性将不断降低;微观来看,重罪案件对公诉门槛的变化具有相当的韧性,轻罪犯罪圈的扩张则呼唤审前过滤机制稀释国家刑罚权的溢出。在酌定不起诉制度被充分激活之前,可以考虑构建针对轻罪的实质公诉审查程序充当不必要追诉过滤的权宜之计。  相似文献   

5.
《社科纵横》2019,(11):98-103
追逃追赃工作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领域的热点问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自2012年确立以来,对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和程序支撑。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又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两个程序的关系以及如何衔接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要把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项独立的审判程序,不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前置程序,而两个程序的制度设计使得追逃追赃更多地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非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6.
郑仁敬 《创新》2009,3(11):84-87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我国刑事法律领域的一种全新理念,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及整个刑事法领域一体化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体现了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刑事案件的审查办理,刑事和解制度在这一阶段也应有适用的空间,但须完善相关机制。  相似文献   

7.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合意型司法的一种,属于司法交易行为。鉴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状况,对于污点证人的豁免应采取刑事责任豁免的方式,证据使用豁免无法达到良好的效果。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适用案件的范围方面不宜有限制,应将污点证人的豁免权赋予法官和检察官,由他们根据案件和犯罪行为人的综合情况裁量决定。为避免豁免权的滥用,可以通过限制裁量权和设立相关配套监督机制来加以控制。在程序设置方面,参考德国的法院和检察机关协商机制和检察机关不起诉权能相结合的方式,确立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行使的豁免权赋予机制,是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和司法机关组织机构不变的情况下,最具有可行性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程序设置方式。  相似文献   

8.
郭烁 《求是学刊》2022,(1):104-114
有限的司法资源和不断增长的犯罪数量间的矛盾日益凸现,促使人们反思起诉法定主义一元格局的正当性,裁量不起诉也即起诉便宜原则应运而生。在美国,该原则主要体现为检察官裁量不起诉的权力。通过比较法分析可以看到,该权力在美国刑事司法运行中作用巨大且几乎不受制约。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酌定不起诉制度运行相当艰难,个中原因复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引入刑事诉讼法、中央提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背景下,确立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度扩张原则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9.
张晓凤 《求是学刊》2014,41(6):104-111
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将刑事强制医疗的决定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开创了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司法审查和裁判的历史,其相关规定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但该程序的部分规定具有较强的行政化意味,背离了诉讼化的方向。精神病人当然地享有诉讼权利,且应更加充分地受到保护,行政化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对精神病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并无益处,只有诉讼化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才能更好地保障精神病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化是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必然选择。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诉讼化完善可以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起、庭审程序、救济程序、终止程序等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0.
陈俊 《创新》2010,4(3):90-93
和谐社会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的最大利益。不起诉制度为公正审判从程序上提供了一种筛选和过滤的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不起诉制度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的目的,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体现诉讼效益。目前,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基层检察机关在执行不起诉制度时与立法原意相悖的情况还很多,有必要对不起诉制度进行改革完善。改革完善不起诉制度的措施有: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细化;酌定不起诉的扩充;不起诉的规制与救济;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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