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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普定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5-49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醉酒驾车单独负刑事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犯罪构成重在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醉酒驾车构成犯罪的主观心态是醉酒驾车肇事时这个特定时段的心态,行为人主观上应持有间接故意。醉酒驾车构成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法律已经明确,但有失笼统,应随着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田全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6):66-70
最近成都市发生的一起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肇事案,引发了人们对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车如何处罚和适用法律展开了激烈争论。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醉酒驾车的现行规定的不足,借鉴国外相关国家在此方面的经验和法律规定,从我国刑法有关犯罪构成的理论方面入手,分析了醉酒驾车的法律责任。事实上,醉酒驾车本质上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但需要立法机关对此做出相应的立法解释或修改,以完善该罪名合理的处罚幅度,便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行和操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遏制日益频发的醉酒驾车事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3.
王瑞祥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1):57-60
醉酒驾车犯罪日益增多,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对此行为法律适用的讨论更加热烈。文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就酒驾犯罪行为主观罪过形态的认定、醉酒驾车与醉酒后犯罪形态的关系及酒驾、醉驾行为应予犯罪化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依法惩处酒驾、醉驾行为。 相似文献
4.
陈灵磊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7(1):87-90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醉酒驾车一律入罪,目的在于加大打击醉酒驾车的力度,有效预防醉酒驾车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以尊重人的生命。但这样的规定存在许多问题,有损于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很难在生活中实施,最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相似文献
5.
Peter Fosterl 《21世纪》2010,(2):59-59
在接连多次发生醉酒驾车造成行人伤亡的严重事故后,中国眼下开始严厉打击酒后驾车。据《中国日报》报道,2009年上半年北京有97人死于跟醉酒驾驶有关的事故中。在北京,警察显然是动真格的,我在8月21日夜里亲身领教过。 相似文献
6.
陆杰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9,(6):24-24
一、单独处罚醉酒驾驶者的现实困境
(一)国外对酒后驾车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酒后驾车行为并没有独立的规定,而是通过司法解释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人罪情节之一予以规定的。 相似文献
7.
张秋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3):102-104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包括醉酒驾车和飙车,还包括吸毒品后和无驾驶技术驾车等具有高度危险的驾驶行为。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被定性为犯罪,而对于闯红灯、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由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调控。醉酒驾驶、飙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引起社会各界对此类恶性交通事故定罪量刑的争论。对此类行为是定此罪还是彼罪,应结合具体案情,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8.
文章在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讨论的基础上,从刑法调控现实生活的需要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并从比较法视野介绍了国外对醉酒驾驶犯罪的立法经验,进而提出我国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刑法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9.
酒后驾车行为犯罪化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光君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5)
我国对于酒后驾车不仅认定标准过于宽松,而且处罚标准也过于宽纵.在酒后驾车的严重现实危害面前,确有必要将本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酒后驾车行为有选择性地予以犯罪化,其刑事政策上的根据在于治理酒后驾车的国际趋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本土背景,其刑法法理上的根据在于风险社会理论和法律父爱主义.建议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将酒后驾车中的醉酒驾车行为以及5年之内因为饮酒驾车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饮酒驾车的行为规定为酒后驾车罪,并设置两年以下的自由刑和相关资格刑. 相似文献
10.
近两年内,恶性醉酒驾驶案件连续发生,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醉酒驾车应当定罪入刑,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由此,醉酒驾驶这一危及公众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由原来的行政管理转变为刑事处罚,加大了“醉驾”的违法行为成本,有效地遏制了... 相似文献
11.
本文论述了醉酒驾车致人受损的交强险赔付问题。在分析了矛盾双方,即法院与保险人的观点后,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应优先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同时,第76条与第22条中涉及的"财产损失"时,均是从广义上来适用的,即"财产损失"应当包括"人身损失"。文章指出,在保险产品设计中,将酒后驾车列为除外责任是符合风险管理基本原理的。发生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保险人除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以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均不应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文章提出了逐步改变个案判决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对有酒后驾驶记录的被保险人提高保险费率;"醉驾入罪"及实施并完善道路救援基金制度,以最终实现交强险制度的本义。 相似文献
12.
13.
14.
吴建华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05-108
酒后驾车这一困扰我国多年的社会问题,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便有了刑法的严格约束,然而《刑八》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却在法律的适用上出现了许多问题。对此,应当从醉酒的标准、"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等方面,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相关罪,合理地适用该罪名,使《刑八》真正得到实施。 相似文献
15.
李晓伶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7,7(2):31-34
在社会生活中,醉酒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刑法已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醉酒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导致了对醉酒犯罪人归责问题上与传统刑事责任理论的冲突,从而产生了处罚醉酒犯罪理论依据不足的问题.为此,通过对醉酒犯罪行为、醉酒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剖析来论证处罚醉酒犯罪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李晓伶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2):31-34
在社会生活中,醉酒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刑法已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醉酒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导致了对醉酒犯罪人归责问题上与传统刑事责任理论的冲突,从而产生了处罚醉酒犯罪理论依据不足的问题。为此,通过对醉酒犯罪行为、醉酒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剖析来论证处罚醉酒犯罪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7.
周遐龄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
醉酒主要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类,而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的范畴,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本文仅就数量最多、危害严重且情况复杂的生理性醉酒人的实施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加以专门研究 相似文献
18.
许桂敏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2):30-32
刑事责任是对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醉酒的刑事责任性也不例外。在我国刑法和外国刑法中都有关于醉酒的规定 ,但两者相对照就会看出 ,我国理论上对醉酒犯罪负刑事责任原因的解释和刑法典规定不足。据此 ,笔者提出 ,用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注解醉酒有责 ,以立法上醉酒细化弥补其不足 相似文献
19.
醉酒犯罪具有与传统犯罪在刑事责任认定上的特殊性,单纯醉酒并不受刑法规制,但醉酒犯罪超越了社会通念的容忍度,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须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加以抗制。在总则中规定醉酒人犯罪应负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即为妥当。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规定粗陋,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定罪与量刑——以实现刑罚目的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毕敏敏佘淑华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1):90-94
近年来,由醉酒驾驶机动车引起的系列恶性交通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是否"入罪"以及如何定罪与量刑的激烈争论。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规制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方面的不足,借鉴国外其他地区在这方面的经验及法律规定,探讨应该如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进行定罪与量刑,以真正做到罚当其罪,遏制和预防醉驾行为的发生,实现我国刑罚报应与预防辩证统一的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