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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霞 《理论界》2004,(6):151-152
刑事自诉案件是由自诉人亲自到人民法院去控告犯罪嫌疑人,并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一种刑事案件。然而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自诉人不愿意去法院自诉而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处理的情况,作为公安机关应当或可以怎么做呢?  相似文献   

2.
“先判后审”就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不论案件大小,都由承办审判员向审判委员会报案,由审判委员会定罪量刑以后,再交合议庭开庭审理。这种做法弊病多,它不仅违反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也不利于提高办案的质量,这是因为:一、“先判后审”的做法,使开庭审判流于形式。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审判活动,开庭审判是审判活动的重心。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此相适应,该法第170条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增加了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些条款的规定,使得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将诉讼性质由公诉转变为自诉的诉讼机制①。而这一机制的确立…  相似文献   

4.
一定范围刑事自诉案件的存在,能够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弥补公诉权的不足、有效配置司法资源、实现诉讼效益。但我国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界定不合理、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界限模糊、范围过于宽泛,应该进行调整,即重新界定第一类自诉案件范围,具体规定第二类自诉案件范围,取消第三类自诉案件,建立被害人申请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合议庭是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发挥如何是能否公正审判案件的关键。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合议庭的法定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强化合议庭职能作用,建立以承审法官为主的合议庭负责制,对于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所谓以承审法官为主的合议庭负责制,是指以承审法官为主的合议庭承办的刑事案件,就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定罪量刑等问题,应有其自己的意见和相对独立的决定权。在一般情况下,院长、庭长及审判委员会不要干预合议庭独立办案正当行使法定职权,更不宜把其意志强加于合议庭。但遇重大或疑难案件,合议庭则应依法接受审判委员会的领导和院长、庭长的监督,以保证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不但负责审理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而且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公开对外负有法律上的具体责任。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中,合议庭始终处于第一线,合议庭的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权的具体体现。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是公正审判的基础和关键。而在合议庭依法行使职权审  相似文献   

6.
构成轻伤害的刑事案件一律按自诉程序审理于法无据 ,混淆了轻伤害案件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伤害案件的关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不适宜按自诉程序审理的轻伤害案件 ,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管辖是进行刑事诉讼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刑事诉讼更具有复杂性.刑事管辖不仅涉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还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职能管辖问题.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存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职能管辖冲突,以及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的职能管辖冲突.解决刑事诉讼职能管辖冲突可以通过立法的途径,以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机动管辖权或者被害人行使刑事自诉权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8.
根据法律规定,轻伤害案件应属自诉案件的范围.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司法部门却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之提起了公诉.笔者认为对自诉案件提起公诉的做法是错误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它严重违背<刑诉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存在严重弊端,即混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益,影响法制的统一性,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从根本上解决了近年来困扰审判实践中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是否受理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这一问题的定论。无疑,这对统一全国的审判思路,避免这类案件在立案、审判上出现不一致的现…  相似文献   

10.
一、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立法规定之评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是以职权主义为特征的民事诉讼体制的产物。根据我国立法和学说,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是我国民诉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但该条文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并未规定相应的法…  相似文献   

11.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在刑事案件庭审方式中以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这个刑事诉讼运作的中轴为内容的改革应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这是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总目的的需要,也是政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一、我国现行庭审方式的弊端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移送卷宗和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至开庭前七天的期间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之可委托辩护律师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律师;承审法官在开庭前可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在庭审过程中,主要由法官审问被告人,向被告人出示物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笔录,鉴  相似文献   

12.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意义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不同。刑事诉讼中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负举证责任外,其它刑事案件由控诉机关负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3.
谢晖 《理论界》2008,(7):72-73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类自诉案件具有公诉权、自诉权并行存在,适用程序可以选择的特点。公诉权和自诉权之间的这种复杂关系,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诸多诉权行使问题,亟需研究完善。  相似文献   

14.
<正> 新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对社会主义独立审判原则的高度概括和充分肯定。认真贯彻实施这项原则,对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办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独立审判是一项社会主义的司法原则。它的基本内容包括:(1)国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只有人民法院才能依法进行审判。(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必  相似文献   

15.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刍议褚新法,于家颖我国宪法第126条、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一切案件的权力。正确理解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加强我国的社会主...  相似文献   

16.
我国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条文甚少。《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规定了四种抗诉条件。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1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相似文献   

17.
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在民刑案件的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各级人民法院一律按照新法律所规定的诉讼程序来审理案件。  相似文献   

18.
论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冲突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侯智武 《人文杂志》2002,(5):156-158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在法定期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的活动。刑事诉讼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查证 ,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 ,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 ,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的活动。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在审判程序、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上有许多是相同的 ,例如 ,公开审判 ,两审终审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审判监督程序 ,等等。但由于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  相似文献   

19.
刑事自诉是刑法公法化之前人类社会纠纷解决的普遍形态,尽管适用范围被逐渐限缩,但仍有其独特的制度理性和价值。在立法层面,虽然自诉制度同公诉制度有诸多差异,但由于对刑事自诉制度缘起及社会功能的认知模糊,当前的刑事自诉案件证明标准在制度设计上与公诉案件混同,以致实践中自诉案件无罪率畸高,未能发挥自诉制度的实效而使该制度虚置,即为制约自诉制度功效的最大桎梏。为此,应当澄清自诉制度的本质,还原其作为"私犯"救济的历史真相和社会属性,基于提高诉讼效益和自诉人举证能力偏弱的现实,剔除公诉案件证明标准中对公权力进行限制的制度设计理念,重新建构不同于公诉案件的自诉案件证明标准,在语言表述上可以将其界定为"证据基本确实、充分,事实基本确信",以此推进刑事自诉的实行化。  相似文献   

20.
金融产品推介销售中的适合性原则,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投资目的、财产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向其推介销售具有适合性的金融产品。我国与适合性原则有关的规定散见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提升规范的效力等级,由法律或行政法规作出统一规定,适合性原则才能成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并为金融消费者创设民事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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