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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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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破坏婚姻关系行为是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建立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是配偶身份权之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具有三方面的功能:填补损害;精神慰抚;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相似文献   

2.
首先分析了性教育的涵义及分期,论述了中年期最常见的负面性行为,即婚外性行为,最后就中年期的性教育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3.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本文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对侵犯配偶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应以受害方配偶、子女和与配偶共同生活的任一方配偶父母为请求权主体。同时,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还应扩大到第三者。  相似文献   

4.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即规定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权益,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则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制度。  相似文献   

5.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也是各国婚姻法普遍规定的原则.我国新婚姻法把"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律,目的是为了净化社会风气,惩治破坏配偶权的行为,保护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对配偶权的立法完善及其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配偶关系作为一种权利制度是由英、美、法等国家率先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婚姻法》虽然涉及配偶权的一些具体内容,但对配偶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从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的法理分析入手,阐述了我国法律规范配偶权的概况及立法缺陷。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与之修改前相比,对配偶权的内容和保护性规定有一定突破,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现行民事法律对配偶权的保护机制不完善;《民法通则》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与对包括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存在明显不协调。强调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充实和增加规定配偶权的内容。首先,婚姻家庭法中应增加规定新的配偶权类型:应把夫妻间的同居权作为一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在法律条文中;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夫妻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其次,婚姻家庭法中应补充完善已经规定的配偶权的一些派生性的权利: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改为“夫妻有相互协作的权利和义务”;增加对生育权的保护性规定。设立配偶权的保护机制,应当认定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7.
婚姻是社会每个人赖以生存的家庭基础,其稳定对于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婚姻的保护一般首先依靠道德来予以维护,但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对于某些特殊权利应尽早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比如对于体现夫妻关系核心性质的配偶权正是这样一项权利。在此探讨论夫妻权利之配偶权。  相似文献   

8.
配偶权分为人身性配偶权和经济性配偶权。它们在内涵上均指向婚姻的共同生活,在外延上则指向与婚姻共同生活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平等合伙型夫妻关系既是配偶权的产生的基础,也是理解配偶权法律性质的前提。从法律结构来看,人身性配偶权对内指向类似自然之债的关系。配偶双方的意愿在人身性配偶权中具有绝对地位,并决定人身性配偶权在对外关系中是否具有绝对性。经济性配偶权对内指向请求权关系,但在对外关系中却具有绝对性。  相似文献   

9.
文章认为修改现行<婚姻法>时应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使之协调统一,形成良性互动;认为建立无效婚姻制度势在必行;设立配偶权无可厚非;"第三者"行为的违法性需要明确;离婚理由应更合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可缺少.  相似文献   

10.
在现代社会背景下考察配偶权,应当注意近代以来自由、平等和妇女解放等理念对法律制度改造之力,摆脱配偶权为支配权的传统看法,将配偶权定性为配偶双方平等享有的关于身份利益的请求权,任何一方仅得请求对方作为或不作为,即其内容包括同居请求权和贞操保持请求权,以及对应的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配偶权同时具有对人效力和对世效力;由于过错侵害配偶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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