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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行政立法评估是我国改善行政立法质量的重要制度。评估是事实认定与价值判断的主客观相结合的过程,因此主体制度的完善对立法评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各地实践中对立法评估主体的规定各不相同,且各主体权利、义务也未得到明确和保障,因此不利于我国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目的的实现。只有明确各主体地位及其在评估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才能体现该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并促进我国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2.
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案》和环境质量委员会的相关法规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评估对象不仅包括工程和项目,也包括行政规章等立法文件。欧盟的《影响评估指引》,对立法环境影响评估的指标、方法和模型做出了分析和界定。在现有的条件下,主要应将立法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作为我国立法评估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来研究和发展;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将行政机关提出的法律草案及其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环境影响评估纳入到行政机关主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我国的立法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可以借鉴和使用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方法。  相似文献   

3.
论市场经济与立法的市场导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足市场经济特征的立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本文从立法应反映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平等、注重立法效益、注重价值优先性与协调性的统一及立法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四方面阐述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导向作用。  相似文献   

4.
在地方立法权扩容的背景下,立法前评估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当下各地区对立法前评估仍处于探索阶段,既没有较为完善的评估方法,也未形成具有实质意义的评估指标。福州三江口湿地立法前评估工作,做了大量有益探索,以三江口保护开发为契机探索立法前评估的目标考量因素,根据三江口生态环境的特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一级、二级指标,并根据指标特点实施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力求评估结果科学、精准。文章论证了三江口立法的必要性、制定主体、立法程序等重要内容,对国内地方立法前评估机制的建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公正是立法程序的首要和核心价值,但效率同样也是立法程序的基本价值。对立法程序的评价和判断,离不开对效率的审视。我国立法程序的效率相对较低,"拖延立法"和"立法低质"的现象长期存在。对此,可通过提高立法程序的效益和降低立法程序的成本来提升立法程序的效率,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当下的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6.
廓清立法解释程序的内容与范围,是研究与完善立法解释程序的前提,同时其本身也是立法解释程序的基本问题之一.对立法解释程序内容与范围的界定,应当从立法解释活动过程与立法解释程序内容的构成标准两个方面入手,以立法解释程序内容的构成标准为尺度来对立法解释活动过程的各个步骤进行筛选,是界定立法解释程序内容与范围的合理与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7.
刑法立法效益是刑法立法机关制定刑法所产生的符合立法者主观预期的客观效果与收益,是刑法立法收益扣除刑法成本、刑法质量、公民法律意识等因素后的净收益。刑法立法质量、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都对刑法立法效益产生影响。刑法立法效益是以耗费立法成本为前提的效益,以刑法立法收益为价值追求。刑法立法效益与刑法立法效率、刑法立法收益、刑法立法质量是有区别的,刑法立法效益主要取决于刑法成本和刑法立法收益。刑法立法效益的内容包括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8.
为了最优地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宪法精神,通过立法的宪法实施就必然面临立法干预宪法权利与宪法权利保障之间的合比例问题。宪法实施可以分为政治实施、制度实施和规范实施。宪法的政治实施之外,以确定性和客观性见长的制度实施与规范实施不可或缺。宪法规范包含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形式原则不仅赋予立法权以民主合法性,而且还支持其享有一定的自主裁量空间。对立法的合宪性控制最核心的问题是确定立法权的自主裁量空间的范围,也即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的权衡。在德国法关于比例原则的讨论中,建立一个包括侵犯程度、抽象重力以及经验认知程度的称重指标体系,可以更理性客观地实现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这对于我国的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行使立法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相似文献   

9.
立法规划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法》一直倍受关注,但公布后却褒贬不一。本文拟对立法的概念、立法规划的任务、目的与意义、立法规划尚 存在的不足及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的完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立法法被修改后,设区的市获得新的地方立法权,这对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提出了新的要求,地方立法规范化发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的地方人大参与立法积极性不高、缺失地方特色、信息公开程度与立法技术低以及部门利益保护等问题,为实现地方立法规范化发展,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人大的主导作用、重视立法协调工作、保证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加强对立法指导、提高立法专业化水平以及坚持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并举制度等。  相似文献   

11.
行政公益诉讼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行政私益诉讼的由非法律上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直接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诉讼,它包含行政公诉和由一般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卓有成效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了保护公益、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我国应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对原有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制度进行变革.  相似文献   

12.
行政刑法界域探析--兼论《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行政刑法的主张提出以来,行政刑法界域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论题.行政刑法的界域主要就是要确定行政刑法的法域及研究对象.无论从语法逻辑还是从我国法制实际来看,行政刑法都属于刑事法域.对于行政刑法的研究对象,应扩大行政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范围,并将今年全国人大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纳入行政刑法的范畴.  相似文献   

13.
一个国家行政诉讼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直接体现着其社会法治建设水平。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在司法审查、权益保障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和弊端。应该从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构建专门行政法院、完善行政诉讼立法原则等方面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调整和重构。  相似文献   

14.
现代行政权大都表现为自由裁量权的形式。英美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大陆法的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标准。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共同本质是 :强调手段与目的的合理性 ,即成本与收益的合效益性。我国的司法审查可以借鉴这两大原则  相似文献   

15.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依法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同时也是立法上的新探索。城 管单行条例在立法定位上以“小城管”立法为宜,即围绕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来展开。在立法功能上,城管条例旨在承接上位法, 合理进行细化、补充、变通。城管单行条例发挥立法变通权,设立行政处罚,不仅具有法律依据,同时符合法理和立法目的。同 时,条例的实施依赖具有正式编制和执法资格的城管执法人员,民族地区应采取积极措施,缓解“执法人员荒”的困境。  相似文献   

16.
当前行政部门权力争夺围绕行政许可展开, 行政许可权的争夺围绕许可立法展开。行政部门通过立法博弈, 划分行政许可的“势力范围”并最终造成“利益均沾”态势。许可设定“利益均沾”导致重复、交叉许可, 不仅严重侵害私权、妨害市场机制发挥, 而且违背法治、服务政府理念, 背离许可设定目的, 成为阻碍机构改革的重大障碍。机构改革之要在控权, 控权之要在控许可设定, 对行政许可设定“利益均沾”规制则是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17.
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不应当仅限于行政裁量权领域,而应当扩大到程序性违法领域。变更判决适用的行为种类不应仅限于行政处罚与有关款额的确定确有错误时,而应当扩展到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领域。从理论上来看,行政强制领域也应当被纳入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之内。“明显不当”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对“违法”的侧面反映,“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可以从是否违反行政惯例,是否背离立法目的与立法精神层面来考察。  相似文献   

18.
行政立法本位主义作为最主要的白色腐败形式 ,因其技术性、复杂性与“合法性”诸多特征 ,一直为法学界所忽视。填补当今中国这一大的法治漏洞 ,从机构设置、税费体制、立法程序、监督程序与司法审查制度等方面探讨行政立法本位主义的成因 ,并针对性地提出防治对策 ,对完善行政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行政解释、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都属于我国的有权解释,但在司法实践和行政管理权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着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相冲突的现象。要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适用问题,就要采取以下措施: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构建和谐一致的法律体系;人民法院在尊重行政解释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审查;强化司法审判的终局效力,保证司法独立;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限。  相似文献   

20.
元朝地方立法体现出中国古代地方立法的一般特征和元朝自身的时代特征。在元朝国家治理中,地方核心机构是行省,中央中枢机构是中书省,两者成为地方与中央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工作的中心。元朝地方立法受制于这种国家权力结构。地方上行省成为地方立法的中心,中央中书省成为立法的中心。行省之下设有道、路、府、州、司县等地方五级行政机构,其中道、路成为地方立法中最活跃的主体,承担着地方大量立法,府、州、司县主要是提出立法动议和法律草案。当然,同时拥有本辖区内立法的权力。此外,元朝地方立法中还有军事管理机构——枢密院的行院及相关机构和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台及监察御史等。元朝地方立法主体可以分为机构与官员两类,从立法程序上看,有本级机构制定生效与报请上级立法机构审查裁定后生效两类。元朝地方立法体系体现出元朝立法上中央的统一性与地方的分散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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